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
从轻处罚清单
单位: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序号 | 事项名称 | 基本编码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从轻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配套监管 措施 | 备注 |
1 | 对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有关成本监审资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01018002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第四十七条 | 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有关资料,在责令改正前主动减轻或消除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 罚款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
2 | 对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临时监测单位不按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报送价格监测资料,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屡次迟报价格监测资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01017000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第四十七条 | 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有关资料,在责令改正前主动减轻或消除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 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 罚款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免处罚清单
单位: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序号 | 事项名称 | 基本编码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免处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对拒绝提供或者迟延提供有关成本监审资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01018001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第四十七条 | 拒绝提供或者迟延提供有关资料,能在责令改正前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
2 | 对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临时监测单位不按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报送价格监测资料,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屡次迟报的价格监测资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01017000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第四十七条 | 拒绝提供或者迟延提供有关资料,能在责令改正前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
3 | 440247022000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三条、第八十二条; 二、《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 | 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规定或者不如实填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责令限期改正后能够在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
4 |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 440247015000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四条; 二、《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三十七条 |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责令改正后能够在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
5 | 440247016000 | 《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 | 新纳入监管名单的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规定编制节能规划、节能计划,开展能源审计的,责令限期改正后能够在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十四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
6 | 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 | 440247019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 |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广州市公安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
免处罚清单
单位:广州市公安局
序号 | 事项名称 | 基本编码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免处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注册船舶的所有人不办理船舶户口登记、不申领户牌、不办理户口申报的,责令船舶补办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二)不申报船舶户口的;(三)使用无名号、无证书、无港籍船舶的;(四)开办旅馆业未经公安系统审核同意的;(五)利用船舶在水上设置废旧金属流动收购点的;个人在水上从事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活动的。(六)举办单位组织水上群众性活动,未采取相应的治安措施,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不加改正的。 | 440206779000 | 《广州市水上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 广州港籍和在本市申领户牌的船舶离开本市水域不申报船舶户口,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警示告诫 | |
2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注册船舶的所有人不办理船舶户口登记、不申领户牌、不办理户口申报的,责令船舶补办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二)不申报船舶户口的;(三)使用无名号、无证书、无港籍船舶的;(四)开办旅馆业未经公安系统审核同意的;(五)利用船舶在水上设置废旧金属流动收购点的;个人在水上从事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活动的。(六)举办单位组织水上群众性活动,未采取相应的治安措施,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不加改正的。 | 440206779000 | 《广州市水上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 非广州港籍船舶进入本市水域停泊不申报船舶户口,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警示告诫 | |
3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注册船舶的所有人不办理船舶户口登记、不申领户牌、不办理户口申报的,责令船舶补办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二)不申报船舶户口的;(三)使用无名号、无证书、无港籍船舶的;(四)开办旅馆业未经公安系统审核同意的;(五)利用船舶在水上设置废旧金属流动收购点的;个人在水上从事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活动的。(六)举办单位组织水上群众性活动,未采取相应的治安措施,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不加改正的。 | 440206779000 | 《广州市水上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 | 个人在水上从事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活动,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警示告诫 | |
4 | 不具备相应资质承接公共安全视频系统设计、施工和维护业务的 | 440206776000 | 《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技防从业单位虽与建设单位签订技防合同,但未实际履行(未从事该系统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工作)并及时解约,对相关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和社会治安防控工作未造成实际影响,能够采取积极措施解决相应经济纠纷隐患的,不予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加强教育 |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
免处罚清单
单位: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 事项名称 | 基本编码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免处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对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行政处罚 | 440214373000 |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予处罚: 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首次被发现,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
2 | 对维护和管理责任人拒不履行清洗、修复、更换义务的行政处罚 | 440289352000 | 《广州市城乡照明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广州市城乡照明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第(二)项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予处罚: 维护和管理责任人拒不履行清洗、修复、更换义务首次被发现,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
3 | 对未报送或者逾期报送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备案的行政处罚 | 《广州市城乡照明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广州市城乡照明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予处罚: 未报送或者逾期报送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备案被首次发现,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
从轻处罚清单
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序号 | 事项名称 | 基本编码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从轻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配套监管 措施 | 备注 |
1 | 对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26082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第九十四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2.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穗市监规字〔2021〕4号) | 处以2000元以上44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 | |
2 |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26085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或经营时间一个月以上不足三个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穗市监规字〔2021〕4号) | 处以5000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 | |
3 | 对未经登记,擅自设立代表机构或者从事代表机构业务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25739000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穗市监规字〔2021〕4号) | 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停止活动 | |
4 | 对代表机构违反《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25738000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 积极配合调查,且违法经营额二十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穗市监规字〔2021〕4号)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专门用于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处以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 | |
5 | 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经核准注册在市场销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25815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条、第五十一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穗市监规字〔2021〕4号)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6%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申请注册 | |
6 | 对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25826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穗市监规字〔2021〕4号)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6%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 |
7 | 对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44022582100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五十二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穗市监规字〔2021〕4号)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6%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 | |
8 | 对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行为的处罚 | 4402258210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五十二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穗市监规字〔2021〕4号)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6%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 | |
9 | 对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25818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穗市监规字〔2021〕4号) |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10 | 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的处罚 | 4402258220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二款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穗市监规字〔2021〕4号) | 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1.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7.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加强教育、警示告诫 | |
11 | 对商标代理机构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44022522400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四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的;2.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3.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穗市监规字〔2021〕4号) | 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12 | 对商标印制单位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440225643000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第十一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3.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穗市监规字〔2021〕4号) | 视其情节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额1.5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可以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
13 | 对擅自设立商标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商标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25969000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3.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穗市监规字〔2021〕4号) |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6.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加强教育、警示告诫 | |
14 | 对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表示不准确、清楚、明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25973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主动采取改正、召回或赔付等措施,减轻危害后果的;2.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4.发布广告时间持续不足半年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穗市监规字〔2021〕4号) | 对广告主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 |
15 | 对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未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25977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主动采取改正、召回或赔付等措施,减轻危害后果的;2.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4.发布广告时间持续不足半年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穗市监规字〔2021〕4号) | 对广告主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 |
16 | 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未显著、清晰表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25981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主动采取改正、召回或赔付等措施,减轻危害后果的;2.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4.发布广告时间持续不足半年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穗市监规字〔2021〕4号) | 对广告主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 |
17 | 对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并确保一键关闭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26101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穗市监规字〔2021〕4号) | 对广告主处5000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加强教育、警示告诫 | |
18 | 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或者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26015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穗市监规字〔2021〕4号) | 对广告主处5000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加强教育、警示告诫 | |
19 | 对网络交易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发送商业性信息时,未明示其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免费的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未立即停止发送或更换名义后再次发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2503M000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穗市监规字〔2021〕4号) |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加强教育、警示告诫 | |
20 | 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拒不为入驻的平台内经营者出具网络经营场所相关材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25034000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十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 1.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穗市监规字〔2021〕4号) | 可以处5000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加强教育、警示告诫 | |
21 | 以讲座、现场体验等形式向消费者推销医疗器械或者预期目的等方面与医疗器械相同、相近的产品,活动举办者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 440272383000 | 《广州市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条、第三十三条 |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3.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4.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5.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6.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7.实施行政处罚将造成当事人基本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穗市监规字〔2021〕4号) | 处1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立即改正,及时复查,加强教育,指导约谈 | |
22 |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建立医疗器械报废制度并按照报废制度处理的 | 440272388000 | 《广州市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1.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3.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4.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5.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6.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7.实施行政处罚将造成当事人基本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穗市监规字〔2021〕4号) | 处1000元以上26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立即改正,及时复查,加强教育,指导约谈 |
减轻处罚清单
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序号 | 事项名称 | 基本编码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减轻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配套监管 措施 | 备注 |
1 | 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依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备案的行为的处罚 | 440225743001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 存在以下两种以上情形的: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处以1万元下罚款。 | 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 | |
2 | 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按照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从事业务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 440225743002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 | 存在以下两种以上情形的: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 | |
3 | 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按照中国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调整驻在场所的行为的处罚 | 440225743003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 | 存在以下两种以上情形的: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 | |
4 | 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依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告其设立、变更情况的行为的处罚 | 440225743004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 | 存在以下两种以上情形的: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 | |
5 | 对擅自设立商标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商标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25969000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存在以下两种以上情形的: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加强教育、警示告诫 | |
6 | 对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并确保一键关闭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26101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 存在以下两种以上情形的: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 对广告主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加强教育、警示告诫 | |
7 | 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或者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26015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 存在以下两种以上情形的: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 对广告主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
8 | 对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未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或者未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26014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 存在以下两种以上情形的: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 对广告主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 |
免处罚清单
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序号 | 事项名称 | 基本编码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免处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对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不能够辨明其为广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26097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及《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 |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字样,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于2023年5月1日施行后,相关设定依据调整为该《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五条 |
2 | 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依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 440225743005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 在责令改正期限内补报年度报告,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
3 | 对从事无照经营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26137000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第十三条 | 立案调查前已提交申请营业执照材料并通过审核,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
4 | 对市场主体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25045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 | 立案调查前已提交申请营业执照材料并通过审核,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
5 |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未张贴、摆放反餐饮浪费标识标牌或者拒绝提供打包服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2505E000 | 《广州市反餐饮浪费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第二十五条 | 责令限期改正后能在期限内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
6 | 对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但没有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18059000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初次违法,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退回被特许人加盟费,获得被特许人的谅解,危害后果轻微,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自开业起或开始从事违法行为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2.发展的加盟商实际数量不超过5家;3.涉及的举报投诉不超过3人或3宗;4.收取的加盟费不超过10万元;5.涉及品牌不超过1个。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
7 | 对特许人必须是以企业为主体企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18060000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初次违法,经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后及时停止,退回被特许人加盟费,获得被特许人的谅解,危害后果轻微,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自开业起或开始从事违法行为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2.发展的加盟商实际数量不超过5家;3.涉及的举报投诉不超过3人或3宗;4.收取的加盟费不超过10万元;5.涉及品牌不超过1个。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
8 | 对特许人未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18064000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五条,《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六条 | 初次违法,经责令限期备案后及时备案,危害后果轻微,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自开业起或开始从事违法行为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2.发展的加盟商实际数量不超过5家;3.涉及的举报投诉不超过3人或3宗;4.收取的加盟费不超过10万元;5.涉及品牌不超过1个。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
9 | 对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没有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的;特许人没有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18062000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 | 情形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
10 | 对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没有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的;特许人没有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18063000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 情形一: 初次违法,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获得被特许人的谅解,危害后果轻微,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向所有被特许人重新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2.未因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未因隐瞒有关信息,提供虚假信息造成被特许人的损失,或者虽然造成了损失但予以了全部补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
11 | 对特许人没有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18061000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五条 | 初次违法,经责令限期备案后及时备案,危害后果轻微,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自开业起或开始从事违法行为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2.发展的加盟商实际数量不超过5家;3.涉及的举报投诉不超过3人或3宗;4.收取的加盟费不超过10万元;5.涉及品牌不超过1个。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
12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招标人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不按规定退还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18028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六条 | 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
13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18034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四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 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
14 | 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对非因不可抗力,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18026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六十九条、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 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
15 | 对市场主体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25044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 | 经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
16 | 对市场主体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办理备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2502N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四十七条 | 经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
17 | 对市场主体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2502M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经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
18 | 对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标注净含量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25506000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七条 | 责令限期改正后能在期限内及时改正。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
19 | 对集市主办者对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登记造册,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25508000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一条第一款 | 责令限期改正后能在期限内及时改正。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
20 | 对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25318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 责令限期改正后能在期限内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
21 | 对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25818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 责令限期改正后能在期限内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
22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履行核验、登记义务的;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不履行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25008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八十条第一款 | 责令限期改正后能在期限内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第一款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
23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2500P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八十四条 | 责令限期改正后能在期限内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四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
24 | 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和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辨认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25039000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 责令限期改正后能在期限内及时改正。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
25 |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一)设置的公共信息标志不符合《目录》所列标准要求的:(二)应当设置而未设置、设置的公共信息标志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或者设置广告设施影响公共信息标志使用效果的;(三)设置的公共信息标志存在损坏、脱落等情况的 | 440285507000 | 《广州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 | 责令限期改正后能在期限内及时改正。 | 《广州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免强制清单
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序号 | 事项名称 | 基本编码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免强制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对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进行查封的行政强制 | 4403250310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可以采取其他非强制手段达到管理目的的: 1.在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在广告主自有的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发布;2.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3.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专利为有效;4.广告引证内容真实、准确,但未在广告中表明出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 | 采用拍照、录音、录像、网页截图等手段记录违法证据等 | |
2 | 对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进行扣押的行政强制 | 44032503100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可以采取其他非强制手段达到管理目的的: 1.在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在广告主自有的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发布;2.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3.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专利为有效;4.广告引证内容真实、准确,但未在广告中表明出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 | 采用拍照、录音、录像、网页截图等手段记录违法证据 | |
3 |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进行查封的行政强制 | 440325030002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 立案调查前已提交申请营业执照材料并通过审核,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 | 采用拍照、录音、录像、网页截图等手段记录违法证据等 | |
4 | 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等物品进行查封的行政强制 | 440325030001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 立案调查前已提交申请营业执照材料并通过审核,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 | 采用拍照、录音、录像、网页截图等手段记录违法证据等 | |
5 | 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等物品进行扣押的行政强制 | 440325030003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 立案调查前已提交申请营业执照材料并通过审核,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 | 采用拍照、录音、录像、网页截图等手段记录违法证据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