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基本编码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免处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第五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第九十二条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未造成直接实际损失;未造成动物疫病传播风险; 3.在执法机关限定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责令改正,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并及时复查;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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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第九十八条 | 1. 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未造成直接实际损失;未造成动物疫病传播风险; 3.及时改正,按要求进行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责令改正,按规定进行备案并及时复查;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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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 1.初次违法; 2.通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并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 3.违法所得500元以下; 4.危害后果轻微,诊疗活动未发生争议; 5.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责令改正,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并及时复查;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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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第三十八条、《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第六十二条 | 1.初次违法; 2.已建立用药记录,只是用药记录不完整; 3.使用的兽药具备合法资质; 4.危害后果轻微,未造成直接实际损失;未影响动物质量安全; 5.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责令改正,完善用药记录并及时复查;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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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第四十一条第四款、《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第六十二条 | 1.动物诊疗机构将人用药品用于伴侣动物,或者科研机构、动物园将人用药品用于科研、展示、演出、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 2.因动物疾病治疗需要,在没有合法兽药的情况下使用对症治疗的人用药品; 3.动物所有者对使用人用药品知情并同意; 4.药品使用记录真实、完整; 5.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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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17106000 | 《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兽药管理条例》(2020年)第六十六条 | 1.初次违法; 2.当事人为个人使用者; 3.涉案兽药合法; 4.涉案兽药货值500元以下; 5.危害后果轻微,未造成直接实际损失;未影响动物质量安全; 6.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责令限期改正,经兽医开具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并及时复查;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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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第七十九条 | 1.初次违法; 2.有合法有效的经营资质、书面委托协议; 3.危害后果轻微,未造成直接实际损失,未影响种子质量; 4.及时改正完成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责令改正,按规定备案并及时复查;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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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拆包销售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 《广东省种子条例》(2020年)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广东省种子条例》(2020年)第四十四条 | 1.初次违法; 2.有合法有效的经营资质;销售的种子来源合法、质量合格; 3.只有拆包销售,种子标签标识与原包装表述一致; 4.涉案货值不足1000元; 5.危害后果轻微,未造成直接实际损失,未影响种子质量; 6.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及时复查;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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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第七十九条 | 1.初次违法; 2.涉案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 3.危害后果轻微,未影响种子质量造成直接实际损失; 4.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责令改正,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并及时复查;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指导谈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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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经营假农药(限卫生用农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 《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1.初次违法; 2.涉案农药产品为不含有毒化学农药成分的卫生用农药; 3.涉案货值1000元以下; 4.危害后果轻微,未造成农药残留危害或产生其他不良影响; 5.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责令改正,下架相关产品并及时复查;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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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生产、销售肥料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22年)第二十二条、《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22年)第二十七条 | 1.肥料产品合法; 2.能够提供该肥料产品对应的合法合规肥料标签以及使用说明书; 3.涉案货值1000元以下; 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5.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责令改正,按规定附产品标签并及时复查;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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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行政处罚 | --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第十七条第三款、《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第十八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第十九条第二款、《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第四十一条 | 1.初次违法; 2.已建立记录或留样观察制度,但记录不规范; 3.危害后果轻微,未影响饲料质量造成直接实际损失; 4.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责令改正,按规定完善留样观察记录并及时复查;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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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第二十三条第二款、《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第四十四条 | 1.初次违法; 2.拆包、分装前产品为合格产品; 3.货值金额小于1000元; 4.危害后果轻微,未影响饲料质量造成直接实际损失; 5.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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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第二十三条第四款、《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第四十四条 | 1.初次违法; 2.已建立台账,仅记录不规范或者没有保存2年; 3.危害后果轻微,未影响饲料质量造成直接实际损失; 4.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责令改正,按规定完善台账并及时复查;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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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440217072000 |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19年)第十五条第一款、《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19年)第二十四条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未影响培训质量发生不合格驾驶; 3.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责令改正,按规定进行培训并及时复查;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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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的单位和个人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的行为行政处罚 | 440217073000 |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19年)第十六条、《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19年)第二十四条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未影响培训质量发生不合格驾驶; 3.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责令改正,按规定聘用合格教学人员并及时复查; 加强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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