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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知法字〔2016〕11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

听全文 发布时间:2017-05-22
来源:市知识产权局

  请求人: 宝特加·维尼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卡洛塔·科拉萨

  被请求人: 广州市柏丽皮饰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琳

  本案系请求人宝特加·维尼塔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处理被请求人广州市柏丽皮饰设计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其专利号ZL201030152998.X,名称为“手提包”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请求人向本局请求:1.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害请求人专利权的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行为;2.要求被请求人赔偿专利权人的经济损失。

  经审理查明,请求人是专利号ZL201030152998.X,名称为:“手提包”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期为2010年4月1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1月24日,该专利权现合法有效。被请求人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

  本案外观设计专利图片如下:

  

  

  主视图 后视图

  

  

  俯视图 仰视图

  

  

  左视图 右视图

  

  立体图

  本案被控侵权产品图片如下:

  

  

  主视图 后视图

  

  

  俯视图 仰视图

  

  

  左视图 右视图

  

  立体图

  被控侵权产品与本案专利都是手提包,两者的基本造型、表面图案、主要部件的构成以及设计风格基本相同。通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可以看出,被控侵权产品与本案专利的区别点在整体设计中所占比例极小,属于局部的细微变化,对此类产品的一般消费者而言,一般着重于包体的整体造型以及包体上的装饰图案,图示区别相对于手提包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不会产生显著影响,被控侵权产品与本案专利属于相似的外观设计。因此,本局认为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本案专利保护范围。

  本局认为,请求人拥有的专利号ZL201030152998.X,名称为:“手提包”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真实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请求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本案专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条,《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做出处理决定如下:

  一、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本案专利权的产品;

  二、责令被请求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请求人请求责令被请求人赔偿损失的请求,不在本局行政处理的责权范围,请求人可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2017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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