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联强美容美发用品商行
地址(住址):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机场路138号兴发广场二期二层美发美容用品汇展交易中心B-233号 邮编: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 编号: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邹仕准 性别:男 职务:
违法事实:
2019年10月21日,我局根据群众举报发现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联强美容美发用品商行涉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卡雪莱战痘王净螨祛痘修护液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同时依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销售涉嫌假冒伪劣的商品卡雪莱战痘王净螨祛痘修护液依法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9月初购进32支卡雪莱战痘王净螨祛痘修护液,涉案产品冒用了广州市辉影化妆品有限公司厂名厂址。2019年9月5日以13.00元销售1支,货损1支,剩余30支产品被我局扣押。当事人购进涉案产品时没有对供货方进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也没有建立进货台账。违法所得13.00元,货值金额416元。
相关证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经营者邹仕准委托邹莲霞、石君君的委托书,及邹仕准、邹莲霞、石君君的身份证复印件; 2. 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摄照片,涉案产品照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穗云市监五队食药强制字〔2019〕4018号)及物品清单 ;3.对被委托人石君君的询问笔录,涉案产品的销售单据。
我局于2019年12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依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当事人违法行为不具有从重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等情形,在法定处罚幅度中限依法给予一般处罚”的规定,给予一般处罚。当事人同时还未执行化妆品采购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根据《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同时存在两个或以上不存在牵连、相互吸收关系的违法行为,可以分案处理,也可以并案处理。并案处理的,应当对各个违法行为分别给予行政处罚,合并执行”的规定,对该两个违法行为分别给予行政处罚,分别执行。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第十条第(十)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冒伪劣商品:(十)伪造商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的”的规定,构成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依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条第八、九、十、十一、十二项所列商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责令改正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13.00元;3.没收违法产品卡雪莱战痘王净螨祛痘修护液30支;4.罚款208.00元。罚没款合计221.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采购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化妆品的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保存相关凭证,建立产品进货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构成未建立并执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违法行为。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采购索证索票或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建立化妆品进货台账,或者从事批发的化妆品经营者未建立销售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1.责令改正未建立并执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2.警告。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综上,对当事人处理如下:
1. 责令改正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未建立并执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
2.对未建立并执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
3. 没收违法所得13.00元;
4. 没收违法产品卡雪莱战痘王净螨祛痘修护液30支;
5. 罚款208.00元。
罚没款合计221.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或者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 电话: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 章)
2020年0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