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体育惠民,合理布局体育设施,加快推进社区小型足球场规划建设,规范使用管理。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国办发〔2015〕11号)、《广州市全民健身条例》和《广州市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穗府办〔2013〕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区小型足球场(以下简称“小型足球场”),是指通过改造城市闲置空地、楼宇房顶、社区边角地、公共绿地等公共用地建成的,以开展足球运动和休闲健身为主要功能、符合小型足球场建设规范标准且免费或低收费向市民开放的公益性体育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两级小型足球场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
本办法所称业主单位是指拥有小型足球场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管理单位是指业主单位或业主单位授权管理的服务机构单位。
第四条 小型足球场规划布局坚持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原则,由市体育局负责按照《广州市公共体育设施和体育产业功能区规划(2013-2020年)》总体布局,编制《广州市社区小型足球场建设布局规划(2014-2016年)》。
小型足球场的建设标准为(参照《城市社区体育设施技术要求(JG/T191-2006)》):
三人制足球场:20-35米(长)×12-21米(宽)=240-735平方米(面积)
五人制足球场:25-42米(长)×15-25米(宽)=375-1050平方米(面积)
七人制足球场:45-90米(长)×45-60米(宽)=2025-5400平方米(面积)
第二章 部门单位职责
第五条 小型足球场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适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上下结合、各司其职的工作机制,由市、区两级政府统筹领导,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各级体育部门牵头,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规划、建设、园林等部门和相关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按照各部门、单位工作职能、工作分工开展工作。
第六条 有关部门工作分工如下:
(一)市体育局:主要负责统筹组织该专项工作实施及日常工作,联系协调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牵头编制小型足球场建设布局规划方案;加强与区体育部门以及市、区财政、国土规划、建设、园林,街镇等部门、单位工作衔接;牵头组织有关工作协调会议;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对由市级补助小型足球场的经费编制预算。
(二)市财政局:主要负责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规定审核市体育局编制的小型足球场建设和维修预算,并按规定监督小型足球场经费的使用。
(三)市国土规划委:主要负责指导和审查小型足球场建设布局规划,重点对城市闲置空地、楼宇房顶、社区边角地、公共绿地等公共用地的性质、产权单位等给予信息支持、帮助;指导、协调各区国土规划部门支持推进相关工作,提供各街镇、社区、物业部门选址信息。
(四)市住建委:主要协助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小型足球场建设融入社区休闲园地的建设方案,监督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和监理等单位依法建设;协调各区建设主管部门支持推进相关工作。
(五)市林业和园林局:主要负责指导、协调各区园林部门提供城市公园、广场、绿化小游园等公共绿地及绿道沿线等可建设小型足球场的选址信息。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市、区相关政府部门应将小型足球场规划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财政、国土、规划、建设、园林、体育部门以及街镇等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开展工作。
第八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投资建设和管理小型足球场,政府以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
第九条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内容、方式和程序,应按照《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广东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穗财行〔2014〕45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小型足球场的规模、数量、位置应结合体育、文化、教育、科技、青少年、老年活动场所等社区公益事业设施,以及绿地、绿道建设等综合因素确定,业主单位应协调有关单位、部门落实建设选址。
第十一条 小型足球场的规划建设和选址,应进行充分调查和论证,避免体育运动产生噪音、灯光扰民等其他对社区居民的影响。其设计及器材质量须符合《城市社区体育设施技术要求》(JG/T191-2006)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小型足球场的选址应根据区域人口、交通、服务半径等因素,结合公园广场、体育公园、街镇闲置地、社区边角地、楼宇房顶、街头绿地等公共用地合理规划安排。
第十三条 小型足球场建设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其用地原则上不涉及规划许可及产权登记,所建成小型足球场为权属单位建筑物业的附属设施。足球场的使用保有年限原则上不少于5年,5年内不得改变其功能用途。
第十四条 小型足球场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由具有资质的单位承担。竣工后由区体育部门监督建设单位依法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责任主体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小型足球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区体育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用地权属机构等业主单位进行管理,确保建设、移交、管理、使用的有机结合。
第十六条 业主单位应建立长效工作机制,落实建成使用的设施设备、绿化、照明等配套设施的维修保养管理,保障供水、供电运行,确保公益性服务设施和公共空间的有效维护与可持续利用。
第十七条 小型足球场确因在对外开放中产生水、电、气、安保、绿化、保洁、人工等费用的,可以适当收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管理单位根据运营成本合理制定;小型足球场由政府参与投资的,收费标准应当报送所属行政主管单位、部门审核,并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定后实施。
第十八条 鼓励采取服务外包方式聘请具有资质专业机构作为管理单位,负责小型足球场日常管理与运营,管理单位不得再转包。业主单位负责对管理单位进行指导、监管。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兴建的小型足球场每周免费和优惠开放时间应当各不少于14小时;残疾人士、老年人凭证实行5折优惠,低保对象、学生凭证实行6折优惠。
社会力量投资兴建且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小型足球场参照前款执行。
第二十条 管理单位应在场地出入口明显位置悬挂统一规范的标牌,并向公众公告其开放时间、收费标准、安全须知、管理单位、责任人、投诉电话等有关管理信息,报所属区体育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业主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定期对小型足球场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对安全性定期检查并及时维修;在开放期间应办理公众责任保险。
第二十二条 管理单位未适当履行管理、维护责任,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管理单位应建立常态化、制度化的管理机制,有序组织社区居民开展小型多样的群众性体育比赛、活动。有条件的业主单位应通过链接“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平台”(“群体通”)的形式,提供预订支付、信息发布、平台互动、动态资讯、公益活动、竞赛组织等综合信息服务,提升小型足球场服务管理水平。
第五章 资金来源
第二十四条 小型足球场的建设、运行、维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市可以在本级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对各区小型足球场的建设和维修等一次性项目予以适当补助。
第二十五条 社会力量出资建设小型足球场,其出资方式包括独立出资、部分出资或与政府共同出资等,由所在区体育部门、业主单位与社会企业、其他组织,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按出资比例和用地权属情况,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实现政府购买服务的目的。
第二十六条 小型足球场公益开放可按照财税部门有关规定享受税费相应优惠政策。按照《广州市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穗府办〔2013〕45号)及相关政策规定施行惠民开放所需的运行成本,由所在区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经费。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建立小型足球场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各区体育部门应每月向市体育局上报规划选址、建设进度、经费落实、完工时间等工作情况,由市体育局收集整理并采取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各区小型足球场建设工作,列入广州市群众体育年度工作考核,考核结果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依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