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诉人:广州市健桥惠泽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北兴杨荷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鹤明
授权代表:杨书娟
被投诉人1:广州群生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
联系人:叶方霖
被投诉人2:广州市公安局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起义路200号
联系人:何先生
投诉人参与了被投诉人1组织的“广州市公安局被监管人员食堂肉类副食品采购项目”(项目编号:QSHG201900314)的公开招标采购活动,于2019年12月6日就本项目中标公告的完整性提出质疑,因对被投诉人1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0年1月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
受理后,本机关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和相关供应商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和投诉书副本,审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公告等有关内容,查明情况并认定如下: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1未在该项目中标公告依法公示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信息,使投诉人无从知晓本项目中标标的的基本情况,无法判断中标人中标的合法性,无法行使正当监督权,损害了投诉人和其他供应商及采购人的权益,且招标文件多处明确规定投标人应响应的投标文件内容均属于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要求公开公示的内容。投诉人请求暂停项目的招标活动,依法完整公告中标成交标的产品的名称、品牌、规格等技术参数信息;查处中标人的中标文件中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确定投标产品信息的内容,如果中标人的招标文件存在缺项或漏项情况,责令被投诉人1纠正。
一、关于中标公告不完整的问题
经查,该项目2019年12月2日发布了中标公告,公告了采购项目的编号、名称、预算金额、采购方式、中标供应商、报价明细、评审时间和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等内容,其中报价明细表中包含服务要求和中标金额,公告内容中确实未见中标标的的具体名称、数量、单价、规格型号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本采购项目非单一品种的货物采购,采购内容包括多种肉类、面粉、豆制品、肉制品、蛋类、干货腊味、调味品、配料类、包点类、牛奶类等,虽然存在按月实际供货结算、根据广州市菜篮子公布对应品种的平均零售价为基准价的特点,无法确定数量、单价,但从便于供应商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的角度,应结合项目特点公布主要中标标的名称、规格型号等,仅公布中标下浮率不便于引入监督,因此,该投诉事项成立。
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确定投标产品信息的内容问题
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第19页规定了“拟提供本项目的产品,必须在投标时明确产品的生产厂家,并提供生产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第20页规定了“所有货物要求提供质量保证的产品,投标人必须清晰地列出产品品牌、型号、包装型号、包装方式、包装净含量、含冰量等相关参数”,要求查处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明确了投标产品的信息内容。
本机关认为,根据《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穗财规字〔2019〕2号)第三点(三)“符合性审查中要求供应商作实质性响应的条款,应当在该条款前以“★”等醒目标识予以明示;没有标明的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条款”,招标文件第19页、第20页所列的产品品牌、型号、包装类型、包装方式、单价等并非带“★”号的必须实质性响应的条款和指标或“▲”号的重要评分指标。本采购项目为肉类及副食品采购,根据招标文件第16页“定价方式”供货产品以广州市菜篮子公布的对应品种的平均零售价格为基准价,供应商根据招标文件第34-35页报价报出投标下浮率,商务评审表和技术评审表也未将“产品品牌、型号、包装类型、包装方式、单价”作为评审因素。经查阅中标供应商广东恒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绿公司)的投标文件,该公司对所提供的主要货物的品牌、包装、质量要求等在投标文件中进行了文字说明,由于招标文件第45页已注明“《报价明细表》(本项目不适用)”,即投标报价明细表无需明确品牌、产地、型号规格、数量、单价、总价,该公司报价明细表中确无相关内容。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中也未认为恒绿公司的投标文件存在缺漏项问题而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的情形,因此,投诉人该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诉人投诉中标公告信息不完整的事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本机关决定继续开展本项目采购活动。对本项目中标公告信息不完整的问题,本机关将责令被投诉人依法进行整改。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财政厅(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376号,电话:83170030)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