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增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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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1
  • 来源:广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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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区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及省市有关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我局于2022年8月25日起对你单位2021年度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省市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如下:

 政府采购合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公告。“增城区法院饭堂食品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CZ2021-3300)采购合同未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合同签订日为2022年1月14日,合同公告日为2022年12月5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限期整改。今后,你单位应加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学习,依法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

 以上事实,有《财政检查通知书》《广州市财政局关于组织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与评价的补充通知》、检查工作底稿、《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征求意见函》及复函等在案佐证。

 我局责令你单位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我局。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财政局

 2023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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