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金融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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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1
  • 来源:广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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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局于2022年8月25日起对你单位政府采购进行了专项检查,重点检查2021年度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省市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情况。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如下:

  一、未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意向公开

  “岭南金融博物馆运营管理及维护项目”(项目编号:CZ2021-0241,以下简称“金融博物馆运营维护项目”)采购意向未按规定进行公开,不符合《广州市财政局转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有关事项的通知》(穗财采〔2020〕49号)规定。

  二、未按规定对政府采购合同进行公告

  “购买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防控和辅助监管服务项目”(项目编号:0809-2141GZG31185,以下简称“购买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项目”)合同签订日为2021年11月23日,合同公告日为2021年12月3日,未按规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金融博物馆运营维护项目”合同签订后未按规定发布合同公告。上述问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和《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第二点第(四)规定。

  三、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内容未明确代理期限

  “购买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项目”“集中统一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项目”(项目编号:0809-2141GZG31197)两个项目与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内容未明确代理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四、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你单位2021年公务用车加油及维修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条规定。

  我局责令你单位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我局。今后,你单位应加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学习,依法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签订工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财政局

202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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