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省机电设备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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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5-25
  • 来源:广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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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局于2021年2月1日对你单位2019年度政府采购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随机抽查你单位2019年代理的“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19年生活垃圾分类宣传策划推广项目”(项目编号:M4400000707003365,以下简称“垃圾分类宣传项目”)等五个项目。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如下:

  一、采购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退还不符合规定。招标文件对中标供应商投标保证金的退款规定“在收到中标供应商提交的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后五个工作日内原额退还”,未按规定在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涉及“垃圾分类宣传项目”、“广州市老干部活动中心地面材料购置项目 ”(项目编号:M4400000707003913001)、“广州市老干部活动中心配套家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M4400000707003912001)、 “广州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三线一单”编制工作)”(项目编号:M4400000707003237001)、“广州血液中心2020-2021年报刊亭和BRT灯箱无偿献血广告服务项目”(项目编号:M4400000707006921001)等五个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八条规定。

  二、采购文件未按规定妥善保存。“垃圾分类宣传项目”单一来源协商记录不完整,协商音像资料缺失,不符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六条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四条规定。

  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结合上述项目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本机关(政府采购监管处)。今后,你单位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加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学习,提高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进一步规范代理行为,不断提高政府采购代理的专业化水平。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财政厅(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376号,电话:83170030)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财政局

  2021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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