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晓燕(410702××××0152X):
2019年9月6日,本机关收到代理“广州市教育研究院广州市高中选科走班排课智能系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CZ2019-0828,以下简称“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反映,本项目被群众举报存在供应商涉嫌操纵评审专家并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十三条规定,本机关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进行了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结论及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如下:
本项目于2019年7月29日开标、评标,你作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被抽取参加了本项目的评审活动。招标文件第63页“(四)商务评分”中评审内容之“本项目项目经理资质情况”(分值5分)、“本项目组技术人员资质情况”(分值5分)、“投标人本地综合服务支撑能力”(分值5分)的评分细则均明确为对比评分,项目经理和技术人员与项目相关的学历、职称、技术证书、经验情况的对比以及本地服务便捷程度的对比,需要评审委员会以其专业判断力、对投标文件进行对比打分,属于需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应当由各评委独立进行横向对比评分。经查看招标文件、评标文件、评审现场录音录像和询问参与评标专家,评标委员会将上述三项属于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的内容均按客观评审因素进行协商评分,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本机关于2019年12月18日就该事项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理《征求意见函》,你未提出异议。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八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结合你在此次评审中的违法行为情节及后果,本机关决定对你进行以下处理:
1.责令你对上述行为限期改正;
2.你对本项目的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财政厅(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376号,电话:83170030)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