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05年3月23日核发拆许字〔2005〕第10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以穗房拆字〔2005〕10号房屋拆迁公告予以公布。根据拆迁人的申请,现我局同意核发延拆许字〔2014〕第7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现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道路用地。
二、拆迁地点和范围:海珠区琶洲岛华南大道以西地段,新港东路207号及门牌未列房屋数间。
三、拆迁人:广州市中心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四、拆迁实施单位: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
五、拆迁期限延期至:2015年3月24日止。
六、拆迁人员进行房屋拆迁工作时,应当佩带房屋拆迁员证;未佩带房屋拆迁员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有权拒绝与其协商。
七、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本局裁决;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是本局的,由广州市人民政府裁决。
八、对本局核发的本公告公布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有异议的,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正常进行。
九、 相关资料可以向拆迁人索取。
拆迁人联系地址:越秀区越秀北路89号越豪大厦6楼
联 系 人:李立
联系电话:83908005
拆迁人员名单:张利华、梁启豪、钟明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查询网址:http://www.laho.gov.cn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