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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对口帮扶梅州市、清远市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听全文  发布时间:2018-10-26  来源:市发改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我市全面帮扶梅州市、清远市(以下简称被帮扶市)的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我市对口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深化珠三角地区与粤东西北地区全面对口帮扶工作的意见》,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范的项目资金,是指广州市政府筹集安排专项用于对口被帮扶市的广州市本级财政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

第三条 帮扶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应遵循“集中领导、统一规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提高绩效”的原则。帮扶资金的分配、使用按照省委、省政府对口帮扶工作的总体部署,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对口帮扶梅州市、清远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牵头组织和协调,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发挥帮扶资金效益,避免交叉重复。

第四条 帮扶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保障和改善民生、增强被帮扶市自我发展能力和发展后劲,重点包括以下方面:

(一)支持产业共建、促进产业园区提质增效;

(二)支持推动中心城区扩容提质;

(三)支持推进基础设施建设;

(四)支持加快民生社会事业发展;

(五)广州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帮扶项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领导小组负责帮扶资金的统筹安排,审定年度对口帮扶项目和帮扶资金计划。

第六条 广州市对口帮扶梅州市、清远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帮扶办)负责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对口帮扶梅州、清远指挥部(以下简称对口帮扶指挥部)编制的对口帮扶项目和帮扶资金计划,将对口帮扶项目和帮扶资金计划报领导小组审定,负责帮扶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经市政府同意的帮扶资金编入年度部门预算,负责帮扶资金管理和监督;按照领导小组审定的帮扶资金计划和经批复的部门预算,依程序拨付帮扶资金。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帮扶资金筹集,牵头制定帮扶资金管理办法,配合市帮扶办审核年度帮扶项目和帮扶资金计划,职责范围内做好监督检查。

第九条 对口帮扶指挥部负责牵头编制帮扶项目计划和帮扶资金计划并报市帮扶办,对帮扶项目和帮扶资金计划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资金使用情况负责。

第十条 市审计局负责对帮扶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绩效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章 资金筹集、审核和拨付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具体要求,落实帮扶资金的保障责任,及时、足额筹集帮扶资金。

第十二条 对口帮扶指挥部应按市人大审议通过的帮扶资金预算,会同被帮扶市及时编制年度对口帮扶项目资金计划后报市帮扶办,市帮扶办会同市财政局对帮扶项目资金计划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三条 帮扶资金设立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按市人大审议通过的部门预算将帮扶资金拨付至被帮扶地帮扶资金核算账户。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对口帮扶指挥部是帮扶资金使用和管理主体,应会同被帮扶市建立帮扶资金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内部审批程序,对帮扶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管,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十六条 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后,对口帮扶指挥部应会同被帮扶市加强资金监管。

第十七条 对口帮扶指挥部应会同被帮扶市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投资评审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帮扶资金实行封闭运行管理,对口帮扶项目和帮扶资金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应于当年9月底前,由对口帮扶指挥部提出调整安排计划,经市帮扶办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九条 对口帮扶工作结束后的结余资金处理,由对口帮扶指挥部商被帮扶市政府提出处理意见,提交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市帮扶办、对口帮扶指挥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在职责范围内对帮扶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帮扶办、对口帮扶指挥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依职责对帮扶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口帮扶指挥部要对帮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市帮扶办报告。对违法、违规使用帮扶资金的,依照相关规定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审计局按照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帮扶资金开展专项审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对口帮扶梅州市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穗财建〔2014〕175号)、《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对口帮扶清远市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穗财建〔2014〕1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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