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11月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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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11-25
  • 来源: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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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辆,其中1辆作为检验样品,1辆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把立管插入深度标记或有效挡块

GB3565.2-2022

2

车把部件-静负荷强度与可靠性试验

GB3565.2-2022

GB3565.5-2022

3

车架-冲击试验(落重)

GB3565.2-2022

GB3565.6-2022

4

车架与前叉组合件-冲击试验(车架落下)

GB3565.2-2022

GB3565.6-2022

5

车轮/轮胎组合件-静负荷试验

GB3565.2-2022

GB3565.7-2022

6

脚蹬间隙

GB3565.2-2022

7

驱动链条

GB 3565.2—2022

GB/T 3579—2006

8

鞍管插入深度标记或有效挡块

GB3565.2-2022

9

鞍座/鞍管-安全试验

GB3565.2-2022

GB3565.9-2022

10

反射器

GB3565.2-2022

注:反射器只测安装。

3 判定规则

3.1 依据标准

  GB 3565.2—2022 自行车安全要求  第2部分:城市和旅行用自行车、青少年自行车、山地自行车与竞赛自行车的要求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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