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抽样
1.1 抽样方法、基数和数量
在生产企业成品仓库或流通领域内随机抽取同一型号、同一批次的产品;抽取的产品应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其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
抽样数量为2套,其中1套作为检验样品,另1套留样备查,封存在承检单位。每套样品的数量应至少满足下述条件之一:
①能制成标准尺寸(356mm×100mm)的试件5块或以上;
②试样总面积不小于0.5m2。
1.2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汽车内饰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1.3 抽样注意事项
(1)抽样应抽取以下类别的产品:
地板覆盖层(地毯、地胶、脚垫等);
座椅护面(座垫、座椅靠背、座椅套等);
装饰性衬板(门内护板、前围护板、侧围护板、后围护板、车顶棚衬里等);
其它内饰材料(仪表板、杂物箱、室内货架板或后窗台板、窗帘、遮阳板等)
(2)抽样单务必注明所抽样品的执行标准、生产日期、出厂编号等信息。检验用样品和备份样品分别封存,并于当天拍照后带回承检单位。
(3)驾驶室内没有裸露在表面的材料或部件不在本次抽查范围内;但与外衬板粘接为一体的内部材料或部件,应与外衬板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抽样。
(4)密封条、装饰条、音响喇叭罩盖、车内灯以及小内饰件等无法制取标准要求的试件的零件,有下述情况之一,可免予抽样:
①单个零件宽度介于3mm~60mm且长度小于356 mm的;
②单个零件宽度大于60mm,长度小于138mm的。
2 检验依据
本次抽查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依据见表1。
表1汽车内饰产品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8410-2006 汽车内饰材料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