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种产品抽取样品数量见表1。
表1 抽样数量
2 检验依据
(1)铅酸蓄电池
表2 电动助力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GB/T 22199.1—2017)
(2)锂离子蓄电池
表3 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GB/T 36972—2018)
表4 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QB/T 2947.3—2008)
表5 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GB 43854—2024)
表6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用锂离子电池(GB/T 36672—2018)
注:
1. 若制造商未声明充放电方法,采用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充放电。若电芯正极材料为磷酸铁锂,则电池组充电限制电压为n×3.65 V,放电终止电压为n×2.5 V;电芯正极材料为其他材料类型的电池组,则充电限制电压为n×4.2 V,放电终止电压为n×2.75V(n为电池组内单体电池或单体电池并联块的串联级数)。
2. 当检验中发现因样品失效或者其他原因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检验人员应如实记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管部门;当检验样品测试后均已损坏时,未检项目停止检测。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T 22199.1—2017 电动助力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 第1部分:技术条件
GB/T 36972—2018 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
QB/T 2947.3—2008 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及充电器 第3部分:锂离子蓄电池及充电器
GB 43854—2024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
GB/T 36672—2018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用锂离子电池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当被检产品未能提供有效的标准或产品标签标识中执行标准信息和产品类别信息不明或有误,影响检测和判定时,可结合产品特点等信息判断和选择相关标准进行检验,并应在检验报告中作出相关说明。
按照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