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抽样方法
在企业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
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每批次产品抽取不少于4个独立包装,并且总量不少于2kg。其中1/2作为检验样品,1/2作为备用样品。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2 检验依据
本次抽查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依据见表1。
表1 衣料用液体洗涤剂检验项目
表2 洗衣凝珠检验项目
备注:1.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的质量要求缺少检验依据中推荐性标准要求,或检测方法非国标和行标时,则该项目按照检验依据中所示国标或行标进行检测,出具实测值且不参与判定(强制性项目除外)。
2.现行有效标准,当商品名或使用说明中表明适用于多种织物,并具有一种以上产品特性时,以标准要求高的指标来进行判定。
3.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规定污布的去污力的检测依据为GB/T 13174-2008或更早的标准版本时,该项目按照GB/T 13174-2021标准进行检测,测试浓度明示标准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否则参考QB/T 1224-2012,出具实测值且不参与判定(强制性项目除外)。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QB/T 1224-2012 《衣料用液体洗涤剂》
QB/T 5658-2021《洗衣凝珠》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