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抽样方法
1.1检验批的确定
本次抽样领域为流通领域和生产领域。备用样品原则上封存于抽查企业,保存单位负有妥善保管备用样品的责任,对破坏备用样品的,不予异议复检。检验样品与备用样品按1:1的比例抽取。
作为检验批的商品应是生产者自检合格的产品,或者销售领域的商品。确定检验批的批量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a)在生产或包装现场抽样,由生产企业在相同生产条件下生产的一定数量的(一般为1小时的生产量)同种定量包装商品;
b)在生产者、进口商、批发商、零售商的仓库以及零售现场抽样,批规定为在抽样地点现场存在的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全体。
1.2 抽样数量
1.3 样品的抽取
样品应在检验批中根据不同的抽样地点和批量,选择等距抽样、分层抽样和简单随机抽样三种方法之一。
1.3.1 等距抽样适用于在生产企业的生产线的终端抽取合格的产品或在产品包装现场抽取合格的产品。
抽样方法是按一定单位商品数或一定时间为间隔抽取一个样本单位,直至抽够样本量。抽样间隔等于批量或生产批量产品所需的时间除以样本量。
1.3.2 分层抽样适用于生产企业、批发商和零售商品的仓库抽样。
抽样方法是对于分为k层垛放的N个单位商品的检验批,以每层占有单位商品的数量,按比例将确定的样本量n分配到各层当中,每层有ni个样本单位,即ni= n/k,应保证ni为大于1的整数,且每层中至少应有一个样本单位被抽取(即n≥k)。然后在每层中独立地按给定的样本单位数ni进行随机抽取(一般为简单抽样)。
1.3.3 简单随机抽样适用于商品零售现场的抽样。
抽样方法是从包含N个单位商品的检验批中,随机抽取n个样本作为检验样本,抽样时应使该检验批中每个单位商品被抽到样本中的可能性相等。
2 检验依据
本次抽查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依据见表1。
表1 检验项目
3 判定规则
3.1. 标注评定准则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为标注不合格。
a) 没有在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用正确、清晰的方法标注商品净含量的;
b) 没有按规定要求正确使用法定计量单位的;
c) 标注净含量字符的高度小于规定要求的;
d) 同一预包装商品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如果没有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并且没有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e)同一预包装商品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如果没有标注各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件数,并且没有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3.2 净含量评定准则
3.2.1 评定依据
如果定量包装商品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或强制性行业标准中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允许短缺量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做出评定;如没有规定,则按本规则3.2.2评定准则执行。
3.2.2 评定准则
检验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为不合格批次。
a)样本平均实际含量小于标注净含量减去样本平均实际含量修正值λs;
b)单件定量包装商品实际含量的短缺量大于1倍,且小于或者等于2倍允许短缺量的件数超过JJF 1070-2005表4第四栏规定的数量;
c)有一件或一件以上的定量包装商品实际含量的短缺量大于规定的允许短缺量的2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