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抽样方法
在销售者或生产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各类产品具体抽样数量见表1。
表1产品抽样数量
2 检验依据
本次抽查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依据见表2、表3。
表2 摩托车乘员头盔(GB 811-2010)
表3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GB 811-2022)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811-2010 《摩托车乘员头盔》(生产日期为2023-07-01前适用)
GB 811-2022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生产日期为2023-07-01后适用)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