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3月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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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17
  • 来源: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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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抽样方法

  抽样小组由2名以上(含2名)人员参加。在企业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

  抽样人员从企业仓库成品区、待销售存放区抽取机动车辆制动液样品时,应随机抽取独立包装成品。抽样人员从网络平台抽样时,应随机抽取销售量较大,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批次独立包装成品。确认抽取样品具有足够检测用量时方可进行抽样。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组,每组样品不少于3kg。总量不少于6kg。一组作为检验样品,另一组作为备用样品。现场抽样的,检测样品由抽样人员带回承检机构,备用样品封存于受检企业或带回承检机构。网络抽样的,检测样品和备用样品存于承检机构。


  2 检验依据

  本次抽查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依据见表1。

表1抽查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依据

检验方法

重要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1

外观

GB 12981-2012

《机动车辆制动液》

GB 12981-2012


2

运动黏度(-40℃和100℃)

GB/T 265-1988


3

平衡回流沸点

NB/SH/T 0430-2019


4

湿平衡回流沸点

GB 12981-2012附录C


5

PH值

GB 12981-2012附录D


6

腐蚀性

GB 12981-2012附录F


7

低温流动性和外观

GB 12981-2012附录G


8

蒸发性能

GB 12981-2012附录H


9

容水性

GB 12981-2012附录I


10

抗氧化性

GB 12981-2012附录J


11

橡胶适应性

GB 12981-2012附录K


a极重要质量项目。

b重要质量项目。

备注:仅适用于明示执行标准为GB 12981-2012。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12981-2012《机动车辆制动液》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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