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抽样方法
抽样小组由2名以上(含2名)人员参加。在企业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
抽样人员从企业仓库成品区、待销售存放区抽取发动机润滑油样品时,应随机抽取独立包装成品。抽样人员从网络平台抽样时,应随机抽取销售量较大,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批次独立包装成品。确认抽取样品具有足够检测用量时方可进行抽样。
本次抽取机动车润滑油样品仅包含汽油机油、柴油机油或汽、柴油机两用/通用机油。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组,每组样品不少于3L。总量不少于6L。一组作为检测样品,另一组作为备用样品。现场抽样的,检测样品由抽样人员带回承检机构,备用样品封存于受检企业或带回承检机构。网络抽样的,检测样品和备用样品存于承检机构。
2 检验依据
本次抽查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依据见表1。
表1抽查检验项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11121-2006《汽油机油》
GB 11122-2006《柴油机油》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