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抽样方法
在企业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
抽查样品基数应满足抽样数量要求。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3台,其中2台作为检验样品,1台作为备用样品。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2 检验依据
本次抽查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依据见表1、表2及表3。
表1 电钻检验项目
表2 电锤检验项目
表3 角向磨光机检验项目
产品生产日期在2020年6月1日之前的样机按产品明示标准进行检验,产品生产日期在2020年6月1日之后(含2020年6月1日)以及未标注生产日期的产品按GB 4343.1-2018标准进行检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电钻标准:
GB/T 3883.1-2014 《手持式、可移式电动工具和园林工具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3883.201-2017 《手持式、可移式电动工具和园林工具的安全 第2部分:电钻和冲击电钻的专用要求》
GB 4343.1-2009《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类似器具的电磁兼容要求 第1部分:发射》
GB 4343.1-2018 《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类似器具的电磁兼容要求 第1部分:发射》
电锤标准:
GB 3883.1-2008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
GB/T 3883.7-2012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2部分:锤类工具的专用要求》
GB 4343.1-2009《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类似器具的电磁兼容要求 第1部分:发射》
GB 4343.1-2018 《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类似器具的电磁兼容要求 第1部分:发射》
角向磨光机:
GB 3883.1-2005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
GB/T 3883.3-2007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砂轮机、抛光机和盘式砂光机的专用要求》
GB 4343.1-2009《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类似器具的电磁兼容要求 第1部分:发射》
GB 4343.1-2018 《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类似器具的电磁兼容要求 第1部分:发射》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