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抽样方法
在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
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台,其中1台作为检验样品,1台作为备用样品封存于被抽查企业。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2 检验依据
本次抽查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依据见表1。
表1检验项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JB/T 10303-2020《工频柴油发电机组技术条件》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产品明示质量要求及发电机配套技术资料
3.2判定原则
3.2.1标签判定原则
所检样品标签存在标准中明确要求标出(提供)的任意一种或一种以上信息(配件)或标志(配件)缺失时,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标签不合格,反之,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标签未发现不合格。
3.2.2实物质量判定原则
经检验,样品的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为实物质量未发现不合格。如其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判定被抽查产品为实物质量不合格。
3.2.3综合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抽取样品实物质量合格时,综合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未发现不合格;经检验,所抽取样品实物质量不合格时,综合判定被抽查产品为不合格。
3.2.4其他应遵循的判定原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