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抽样方法
在生产企业成品库、产品集中存放地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其它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按同一规格型号、同一批次产品随机抽取4瓶,2瓶为检验样品,2瓶为备样(备样封存地点:封存企业),瓶装气体抽样基数不少于10瓶。贮罐液化气体抽样基数不少于1000L,并不少于该产品贮罐容积的三分之一;使用专用的液化气体专用钢瓶抽取同一规格型号、同一批次的产品分别抽取4瓶,每瓶不少于4L,2瓶为检验样品,2瓶为备样(备样封存地点:封存企业)。气瓶由生产企业提供。
采样安全应符合GB/T 3723-1999《工业用化学产品采样安全通则》的相关规定。
2 、检验依据
本次抽查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依据见表1。
表1检验项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原则
3.1 依据标准
GB/T 14599-2008 纯氧、高纯氧和超纯氧
GB 190-2009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T 7144-2016 气瓶颜色标志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