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镇街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已于2024年4月22日公布,解读如下:
一、关于《公告》的出台背景
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是党和国家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重要工作举措。2019年1月,国家发文要求大力推动资源服务管理下放,按照依法下放、宜放则放原则,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审批服务执法等权限赋予镇街,由省级政府统一制定赋权清单。同年12月,省委发文要求将县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公共服务等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充分下放乡镇街道。2020年8月,省政府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号),授权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统一确定调整由镇街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目录,并以政府公告形式公布。据此,广州市政府于2021年6月发布《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决定于9月15日起全市各镇街统一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并将506项行政处罚权及其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调整由镇街实施。
自2021年9月15日正式实施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以来,我市各镇(街)统一设置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队)作为内设行政执法队伍,以镇(街)名义依法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在镇街实现了“一支队伍管执法”,有力促进解决镇街行政权力相对缺失、责大权小、权责不一致等问题,有效提升了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初见成效。
二、关于《公告》的制定过程
经过两年多的实践,为确保镇街对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接得住、用得好、执法规范,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广州市司法局于2022年12月至2023年8月,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对调整下放的506项行政处罚权事项进行了全面综合评估。评估工作主要聚焦以下方面:1.行政处罚权事项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已废止、失效,或者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文经修订后是否已被删除,需要清理的;2.继续由镇街实施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最新规定;3.事项实施量少,由区级部门集中实施更有利于节约行政成本的;4.事项之间具有关联性,由区级部门集中实施更有利于提升执法效能的;5.事实认定、调查取证等执法环节存在专业知识要求较高,裁量难度较大,由区级部门集中实施更有利于减少行政争议的;6.其他各镇街建议收回意愿集中且有合理理由的。
广州市司法局形成评估报告以及具体的事项清理收回建议后,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并会同市政府办公厅对各有关单位提出的事项调整意见和建议进行综合研判,开展多次协调沟通,形成草案稿报送市政府审议。2024年4月19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告》。
三、关于《公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号)规定:“根据本公告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镇街名单以及相应的职权调整事项目录,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统一确定,并以政府公告形式公布。”据此,《公告》的制定权限和公布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四、关于《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对《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穗府〔2021〕9号)附件《广州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行政处罚权事项)》(以下简称《事项目录》)中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具体如下:
(一)删除了《事项目录》中合计15项因相关法律依据已失效不再实施的行政处罚权事项,具体包括:第82项(生态环境领域),第100、102项(林业领域),第166项(水务领域),第195、196项(卫生健康领域),第231、243、309、310、454、456、457、469、472项(城市管理领域);
(二)收回了《事项目录》中合计90项在实践中存在镇街接不住、管不好的行政处罚权事项,并自2024年8月1日起,该90项行政处罚权事项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收回由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具体包括:第1-19项(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共19项),第30-32、38、49-58项(住房和建设领域,共14项),第66-81、83-89、93-94项(生态环境领域,共25项),第113-124项(林业领域,共12项),第175-179项(农业农村领域,共5项),第180-194项(卫生健康领域,共15项);
(三)变更了《事项目录》中合计3项行政处罚权事项的原实施部门,并继续由镇街实施,具体包括第90-92项(生态环境领域),原实施部门由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变更为各区政府指定的部门,但在各区政府依法指定承接部门之前,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继续作为原实施部门履行监督指导镇街开展执法工作的职责。
(四)对职权调整作了过渡期安排,即对于收回的90项行政处罚权事项,镇街自2024年8月1日起停止实施,但8月1日之前已立案的行政执法案件,仍由镇街负责办理完毕,为原实施部门作好收回准备预留约三个月的充足时间。
五、关于《公告》为何不新增下放行政处罚权事项给镇街
新增下放事项事宜需要下一步考虑和处理。2023年12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计划(2023-2025年)》,规定未来新增下放镇街事项需要在省司法厅编制的指导目录范围之内。目前相关指导目录正在制定当中,需要待省指导目录出台后再研究新增下放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