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24年12月13日经广州市人民政府第16届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该规章的实施工作,具体解读如下:
一、规章制定背景
我市水运资源丰富,水网纵横交错,大小河道密布,水域情况复杂,各类船舶云集,通航密度高,通航水域桥梁多,水运客流量大,加上我市近年水上民俗活动、水上体育赛事、水面上空无人机表演等各类水上活动增多,水上交通安全风险加大,同时我市水上应急救助力量分布不均、非水网地区水上应急救助能力严重不足,需要切实发挥立法引领作用,依靠法治力量推进水上交通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为我市打造海洋创新发展之都、创建国际航运枢纽、建设海洋强市及港航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安全保障。同时我市水上休闲旅游业快速发展,纯电池动力客船、清洁能源动力船舶、无人驾驶船舶等新业态逐步推广,亟待通过地方立法,有针对性规范相关活动主体生产、经营行为,为水上新产业健康发展提供保障。因此,制定《规定》很有必要且紧迫。
二、立法指导思想
《规定》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视察广东广州重要讲话精神,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现实性问题和迫切性问题进行规定,将现行的乡镇船舶管理等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提升固化,并广泛吸纳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切实维护我市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三、制定依据与参考
《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法规为制定依据。同时,参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水上搜救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9〕109号)、《广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重点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分工意见的通知》(穗安〔2024〕2号)、《广州港口章程》(穗港规字〔2022〕4号)、《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农〔2022〕70 号)等文件及国内部分省、市水上交通安全立法规定。
四、规定主要内容
《规定》包括总则,船舶、水上设施安全管理,水上交通安全保障,航行、停泊和作业,水上搜寻救助,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分七章五十四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厘清职责边界,凝聚安全管理合力。
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对水上经营活动参与者的主体责任提出要求。明确湖泊、水库、河流、城市园林和风景名胜区等管理机构及街镇责任。固化提升近年乡镇船舶管理的经验做法。加强各涉水部门联动,以多方联动、齐抓共管的形式推动水上交通安全工作。
(二)服务涉水新业态,助推行业安全发展。
结合我市实际,细化上位法并补充完善对纯电池动力客船、清洁能源动力船舶、无人驾驶船舶等新兴船舶管理的规定,填补立法空白,引导规范相关水上新业态健康有序发展。鼓励水上交通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对休闲船舶、水上游乐设施、长期闲置船、龙舟及水上民俗活动等提出相应管理要求。优化港澳游艇、邮轮进出口岸保障措施,明确港口国检查制度,助力涉外法治建设。
(三)规范水上交通行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
明确码头、渡口渡船、桥梁等重要通航要素安全管理要求,推动气象灾害监测和预警系统建设,防汛泄洪应当及时发布水情信息。桥梁防撞设施、助航标志、安全标志等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一步规范通航安全行为,明确船舶通过桥梁航道、大型船舶进出港、船舶锚泊、船舶声号器具使用等需要遵守的行为规则。对船员规范穿着救生衣、附属艇提出要求。
(四)强化水上搜救建设,提升应急救助能力。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规定》建立健全水上搜救组织、协调、指挥和保障体系,加强搜救应急能力和搜救基础设施建设,与周边地市开展水上搜救协作。鼓励社会力量参加水上搜救工作。支持新技术、新装备在搜寻救助工作的研发和应用。
(五)探索区域协同立法,深化水上交通安全共治。
水上交通具有船舶流动性强、地域交界、领域交叉的特点。《规定》对涉及广州与周边地市共同管理的对象,如跨市运营的渡口、渡船、桥梁,防范船碰桥、防汛泄洪、应急搜寻救助等,创新性的通过区域协同立法统一管理要求,提升水上交通安全协同治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