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解读】《广州市历史文化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修缮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2024-12-27
  • 来源: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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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音频解读】

《广州市历史文化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修缮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

  一、起草背景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是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和丰富文化资源的重要载体,凝聚了特定历史时期的独特风貌和地方特色。当前,广州市拥有1处中国历史文化名镇、2处中国历史文化名村、4处广东省历史文化名村、13处中国传统村落、14处广东省传统村落、73处广州市传统村落,26片历史文化街区和828处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资源数量众多、类型丰富。

  然而,受到责任界定不清晰、利益相关者众多、修缮监管流程复杂、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和不可再生性认识不到位等多重因素影响,历史文化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监管存在诸多困难。为进一步推进保护类建筑的保护利用和一般既有建筑的更新整治,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活品质向往,《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修缮监管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在此背景下,为加强广州市历史文化保护利用工作,规范历史文化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修缮流程和工作环节监管,12月13日,16届88次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广州市历史文化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修缮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

  二、主要内容

  《监管办法》针对我市123处历史文化保护区域和828处历史建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构)筑物修缮进行监督管理,全文共17条,主要明确以下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监管办法》适用于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核心保护范围内除不可移动文物外的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预先保护对象、一般建构筑物的修缮监督管理。

  (二)明确保护责任人职责。《监管办法》明确依法确定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保护责任人的,应依法履行保护责任,按照保护规划要求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一般建(构)筑物的修缮建议。

  (三)合理设定各类建构筑物类修缮要求。一是历史建筑,应按照历史建筑有关保护规划、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修缮图则的要求进行修缮;二是传统风貌建筑,应保持原有外观风貌,按照保护图则的要求进行修缮,确保消防、防灾等设施、设备正常使用;三是预先保护对象在预先保护期内按照拟推荐保护对象对应类别的相关修缮要求执行;四是与历史风貌无冲突的其他建、构筑物,修缮中可对内部使用条件进行提升、适应现代使用,对外部可以加以维护修饰,修缮后的外观应符合历史风貌特征;五是与传统格局、街巷肌理和历史风貌有较大冲突的其他建构筑物,应以整治为主,整治后应与历史风貌相协调。

  (四)细化修缮工程规划管理要求。规定修缮工程涉及新建、扩建以及改变外立面或者结构的,应依法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鼓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核心保护范围内建(构)筑物以连线、成片方式实施整体修缮、系统修缮。

  (五)明确修缮工程施工许可办理流程。对于限额以上的修缮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对于限额以下的修缮工程,按照本市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管理相关规定向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开工建设信息录入手续。涉及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法定保护对象的,还应按照保护规划、修缮图则等要求录入相关信息。

  (六)明确施工期间管理要求。规定修缮施工期间,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相关行政管理要求施工,在施工现场悬挂施工信息标牌,张贴有关许可证件等。历史建筑修缮工程还应现场展示历史建筑的价值要素、修缮效果图等资料。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加强限额以下小型修缮工程的日常质量安全巡查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历史建筑修缮工程巡查,发现不符合技术规范、质量标准、修缮图则等要求的,应当指导其改正。

  (七)细化竣工验收要求。对于限额以上的修缮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办理竣工备案,涉及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法定保护对象的,应就修缮内容、保护要求、修缮标准的落实情况出具验收意见。对于限额以下的小型修缮工程,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涉及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法定保护对象的,应就是否符合保护规划、修缮图则要求等内容出具验收意见,并及时将竣工验收材料报送属地镇街。

  三、《监管办法》主要创新

  《监管办法》主要创新点如下:

  (一)充分发挥保护责任人作用,压实保护责任

  由于历史文化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量大面广,日常修缮监管工作难度大。作为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重要组成部分,修缮监管要求较高、涉及部门众多,各部门及保护责任人承担保护的主动性、积极性不高。为加强保护传统格局与历史风貌,避免落入权责不清以致历史风貌凋敝的窠臼,《监管办法》明确依法确定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保护责任人的,应依法履行保护责任,按照保护规划要求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一般建(构)筑物的修缮建议。

  (二)为产权不清的保护类建筑提供修缮手续办理依据

  《监管办法》规定,因历史遗留问题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责任人可凭保护责任人告知书等保护责任认定材料办理修缮手续,相应部门应予受理。

  (三)分类梳理修缮监管流程,加强精细化管控

  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构筑物涉及多种保护等级、保护类型,管控措施很难一以概之。因此,为了有效保护传统格局与历史风貌的完整性,实现精细化管控,《监管办法》明确建构筑物分类及管理流程,将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分为五类,厘清修缮涉及的技术咨询、规划许可、修缮审核、施工许可、施工监督、竣工验收等各阶段工作环节,明确对应类别、对应环节的相关要求,使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监管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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