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开展市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的通告》(穗府函〔2021〕75号,以下简称《通告》),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及政策依据
按照广州市机构改革部署要求,整合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物价、反垄断、商标、专利、商务、盐业等执法职责和队伍,组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目前广州市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已完成组建及挂牌等改革任务,实施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2020年5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开展市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的公告》(粤府函〔2020〕74号),要求依法整合市县市场监管和商务领域行政执法职能。各市县商务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由同级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机构在其管辖区域内,以市场监管部门名义集中行使。实施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具体范围及起始时间,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定并以政府通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为贯彻落实粤府函〔2020〕74号文件要求,我市正式印发了《通告》,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通告》的主要内容
《通告》明确,市、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的具体范围包括原市、区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职权和商务领域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商务领域执法事项清单将根据有关商务法律法规规章,实行动态调整。
《通告》要求,市、区商务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由同级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机构在其管辖区域内,以市场监管部门名义集中行使,市、区相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同级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机构包括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含直属行政机构)。
《通告》指出,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范围按照粤府函〔2019〕113号文件执行,即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管理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统一在广州市南沙区和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广州南沙保税港区范围内实施市场监管等21个领域的执法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