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内容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一)根据法规规章调整内容进行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办法》《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陆续修订公布施行,有必要增加或调整上述法规规章由交通运输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及其裁量标准。
(二)根据上级修订事项进行同步调整。《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粤交〔2021〕5号)于2021年6月30日正式公布,《办法》对道路运政、公路路政等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新增了《广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的相关内容,结合广州市执法实践经验,对照上级修订的有关事项,有必要优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相关表述,完善涉及执法事项。
(三)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完成《减免责清单》制定工作。根据近年来交通运输执法实践和司法部门相关要求,结合包容审慎监管的免处罚精神,有必要在原有“双免清单”的基础上制定《广州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作为《广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附件2。
二、相关法律政策依据
(一)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意见》、《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
(二)参考依据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交运规字〔2021〕9号)。
三、起草过程及征求意见情况
市交通运输局在起草过程中,在充分征求区级交通运输部门意见以及社会公众意见后,在原有自由裁量权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完善,形成了《广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经市司法局审查同意后印发施行。
四、《裁量权基准》主要修订内容
(一)加快推进新法施行的执法衔接
1.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修订,主要涉法规条文顺序修改,共涉及行政处罚裁量标准35项(条文顺序及字眼调整34项,删除1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修订,其中主要将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及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政许可改为备案,共涉及8项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的调整(新增5项,条文顺序及字眼调整2项,删除1项)。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修订,主要涉及删除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专业票证的相关罚则,并调整条文顺序,共涉及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6项(删除2项,条文顺序调整24项)。
4.《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修订,删除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和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等行政处罚,共涉及行政处罚裁量标准5项(删除4项,新增1项)。
5.《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修订,主要新增调低货运企业使用无证车辆运输普通货物的罚款额度,并调整条文顺序,共涉及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3项(新增1项,删除2项,条文顺序及字眼调整10项)。
6.《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修订,主要涉及删除不按规定携带相关证件的罚则,新增调低非法转让、出租、伪造《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罚款,共涉及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0项(新增1项,删除1项,条文顺序及字眼调整8项)。
7.《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修订,主要涉及条文中罚款金额和表述的调整,共涉及行政处罚裁量标准9项(新增2项,罚款金额调整6项,删除1项)。
8.《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修订,主要涉及部分罚则条款的删除,共涉及26项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新增16项,条文顺序及字眼调整6项,删除4项)。
9.《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修订,主要涉及许可取消改为备案,共涉及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0项(新增6项,删除4项)。
10.《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修订,主要涉及新增降低从业人员驾驶道路货运输车辆违法条款的罚款金额,并修改部门条文顺序,共涉及9项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新增3项,条文顺序及字眼调整6项)。
11.《广东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办法》实施,原《广东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共涉及行政处罚裁量标准7项(新增1项,删除6项)。
1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一是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罚款金额由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调整为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二是将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罚款金额由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调整为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三是删除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行政处罚。共涉及行政处罚裁量标准8项(删除1项,字眼及条文顺序调整3项,调低罚款金额4项)。
(二)根据省厅裁量标准修订事项进行同步调整
1.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粤交〔2021〕5号),新增《广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的相关内容,同步增加10项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
2.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粤交〔2021〕5号),结合执法实际优化部分道路运政类的裁量标准,一是调整13-20座客车的相关内容,结合广州市运政执法的实践经验,优化和完善运政执法方面涉及客车运营的4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相关表述;二是删除客运班车在经许可或批准客运站、招呼站等配客站点以外的区域搭载乘客顶格处罚的裁量情节,调整为按照次数确定情节;三是删除运输危险废物顶格处罚的裁量情节,调整为按照次数确定情节;四是增加部分免除罚情节。
3.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粤交〔2021〕5号)结合执法实际优化部分公路路政类的裁量标准部分字眼表述,共涉及10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三)根据执法实际调整优化裁量情节
根据一线执法实际,调整优化部分公路及城市道路相关裁量情节,共涉及13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第1项:主要为将免罚情节由“未给公路畅通和交通安全带来影响,经执法人员提醒主动拆除的”调整为“第一次设置,且经责令改正主动拆除的”。
第2项:增加有明确证据证明本次运输中装载出厂(场)不超限超载或经过检测(站)点未提示超限超载的,现场检测重量超过规定标准5%以内的,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处罚情节。
第3项:根据执法实际,适当放宽污染路面情节范围。
第4项:一是将免罚情节由“经现场责令改正,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改正的”调整为“擅自占用2平方米以下或挖掘道路面积1平方米以下,且在规定时间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是进一步细化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面积的裁量情节。
第5、6项:增加发生与违法行为相关联事故的裁量情节。
第7项:一是增加“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免处罚情节;二是增加发生与违法行为相关联事故的相关裁量情节。
第8项:一是将免罚情节由“经现场责令改正,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且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调整为“未按照批准占用2平方米以下或挖掘道路面积1平方米以下,且在规定时间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是根据执法实际,进一步细化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面积的裁量情节。
第9项:一是将免罚情节由“经现场责令改正,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且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调整为“超过原许可期限10天以内取得变更许可,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是根据执法实际,进一步细化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超越许可期限的裁量情节。
第10、11项:一是将免罚情节由“超过办理变更手续的规定期限10天,不超过30天的”调整为“超过办理变更手续的规定期限10天,不超过40天,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是优化超过许可期限裁量情节的表述。
第12项:一是将免罚情节由“经现场责令改正,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调整为“第一次设置,经责令改正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拆除”;二是增加设置次数的裁量情节。
第13项:一是将免罚情节由“尚未造成危害,经现场责令改正,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改正的”调整为“第一次设置,经责令改正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拆除的”;二是增加设置次数的裁量情节并设立5000元罚款档次。
(四)规范行使交通领域电子商务平台的行政处罚
为了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明确了由有关主管部门实施的6项行政处罚,主要考虑以违法次数制定此6项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
(五)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修改《裁量权基准》条款内容以及新增《减免责清单》。
1.将《广州市交通运输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名称修改为《广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为落实《广州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的制定工作,在《裁量权基准》中增加一条关于《减免责清单》的表述,作为第十四条,其他条文序号顺延,并修改第七、十六条部分表述。
3.修改《裁量权基准》第十九条,新增对因符合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被依法从重处罚的案件,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加处罚款。
4.根据修订情况,调整《裁量权基准》第二十九条相关表述。
5.根据关于进一步提升包容审慎监管水平要求,结合广州市交通运输领域行政执法实际,制定《广州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为《裁量权基准》的附件2,其中免予处罚108项,免予强制3项,合计111项。
五、专家解读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公职律师张锦荣:《广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和城市道路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和监督,有效防范执法风险。本次修订是近5年来的第6次修订,一是在内容上更加全面具体,基本涵括了交通运输和城市道路领域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和执法监管实践进行动态调整,做到“新法纳入”和“查缺补漏”相结合,同时加入了《广州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作为附件2,进一步提升包容审慎监管水平。二是在形式上清晰直观,设立分门别类、档次分明的清单式裁量标准,有利于市民群众对交通综合执法常态化监督,体现了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自我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