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于2017年3月19日印发实施。
一、什么人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生活困难的本市户籍居民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均可提出申请。
生活困难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公布的申请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财产限额标准。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中共用生活经济来源、家庭财产共同所有(除法律规定外)、所负债务共同偿还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下列人员: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非本市户籍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本市居住、未享受其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可以随本市户籍的家庭成员一起申请。
二、如何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以家庭为单位,由具有本市户籍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均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亲自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如有下列情况,可以委托申请:
1.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可由其监护人代为提出申请,没有监护人的,由有监护权的其他组织代为提出申请。
2.申请人有困难、无法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的,可以委托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以下四种情形可以单独申请:1.市内可迁移的本市集体户口人员;2.低收入困难家庭中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且无业的重度残疾人;
3.离婚后无法分户的原配偶;4.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困境儿童。
三、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本市户籍居民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均为申请人,应当按要求填写《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并按照《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分为四大类:第一类是身份证明材料,第二类是收入证明材料,第三类是财产申报材料,第四类家庭消费支出情况材料,第五类是佐证材料(佐证材料是补充对申请人无法提供前三类材料的原由说明或证明材料)。比如:有一家父子两人来申请,除收入材料以外的其他材料均已交齐;父亲提交了按月领取养老金的证明材料,儿子35岁,无收入证明,那么儿子就要提供补充材料来说明他现况,如失业证、无法劳动疾病证明等等。
四、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应当协助提供什么材料?
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是指与申请人有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但不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人员。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应当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并按不同情形协助提供相关材料:
(一)如果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向申请人支付赡养、抚养或扶养费的,应当提供支付赡养、抚养或扶养费的证明材料或声明材料;
(二)如果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不具备履行义务能力的,应当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低收入困难家庭证、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出具的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的核对报告等材料,证明其家庭生活困难;
(三)如果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具备履行义务能力的但未向申请人家庭提供赡养(抚养、扶养)费的,应当纳入核对范围,签署同意对其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核对的委托书。
五、如何计算家庭人均月收入?
家庭人均月收入指所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申请日前6个自然月的收入之和,按每个月的平均值,再除以家庭成员人数计算得出。
对申请人家庭一些特殊的收入项目可以进行减免计算,减免的先后顺序和计算方法:一是在家庭月收入中,将申请家庭中重度残疾人的人数乘以低保标准计算的得数进行扣减,剩余的部分按人均计算;二是对签订劳动合同或灵活就业协议书实现就业的城镇低保人员,按低保标准的60%扣减作为其就业成本;三是对以养老金作为家庭主要收入的家庭,按领取人数按低保标准的40%进行扣减,对原参加城镇老年养老保险的,按实际领取数额扣减。
六、家庭收入如何确认?哪些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可支配收入,申请家庭所有成员的全部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动产和不动产转让收益等所有固定、非固定(包括一次性)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货币收入是指扣除缴纳个人所得税及支出个人按规定缴纳社保后的可支配收入。实物收入是指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其价值按申请人申请或者申报时本市市场价格计算。
在核定家庭收入时,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人均月收入:
(一)优抚对象依法享受的抚恤补助及其他优待费用;
(二)家庭成员为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突出贡献而从各级政府获得的一次性奖励和荣誉津贴等;
(三)在校学生获得的各类助学金、奖学金、生活津贴和临时性生活救助款物;
(四)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五)职工因工负伤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六)因自然灾害原因政府给予的补贴;
(七)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长寿保健金、残疾人补助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八)城乡居民按照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应当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养老金;
(九)家庭成员依法支出的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在计算家庭收入时,凭证明材料予以相应减扣;
(十)家庭成员中持有一、二级残疾证的重度残疾人,在核定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月平均收入时,可以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额度不计入家庭月平均收入;
(十一)法律、法规等规定不应当计入家庭月平均收入的其他收入。
七、家庭财产核定范围和计算方法。
家庭财产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银行存款、理财产品和有价证券等;(二)房屋;(三)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四)债权;(五)其他财产。
下列财产不计入申请人家庭财产核定范围:(一)仅有一套用于自住的房屋;(二)仅有一艘用于居住的船舶;(三)已报废或已达报废年限且不能使用的机动车;(四)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五)法律法规规定不计入家庭财产的其他财产。
拥有房屋产权的,应当提供房产证(包括宅基地证),如果申请家庭仅有一套用于自住的房屋,不计入财产范围;如果申请人除自住房屋以外,还拥有其他的房屋产权或不完全产权的,其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时,按市值估价计算。机动车则不包括残疾人代步车、电瓶车、摩托车。有价证券债券、股票、基金等按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发生时的市值计算。
八、最低生活保障需要经过哪些审核审批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启动审核审批流程。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有下列情形的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1.未按照《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提交相应材料或提交材料不齐全的;
2.申请前6个月内有骗保记录,未退回骗取的低保金或不接受处罚的;
3.违反《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停止最低生活保障待遇6个月内的。
(二)初审与核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在2个工作日内委托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核对,核对机构在13个工作日内出具由申请人确认的核对报告(或复核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入户调查、经济核对、社区公示、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工作,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对投诉、异议或难以判断的个案,需要开展民主评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初审时间可延长5个工作日。因核对机构中止核对,补充核对资料时间不计入初审时间;公示期间或对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异议处理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间。
(三)核实与认定:
区民政部门收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最低生活保障资格认定,同时确定保障金额,并发放《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认定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资格的,出具《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认定通知书》(说明不认定的理由),均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转达申请人。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在法定就业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家庭成员的,其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期限不超过6个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全部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保障期限不超过1年。
九、最低生活保障金如何计算及发放?
按照家庭人均月收入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计算应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从认定之日的当月计算,最低生活保障金应在认定之日起30日内发放,每月10日前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到保障对象账户。
十、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如何进行动态管理?
保障对象家庭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在一个月内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变更申请:
(一)家庭成员结构和人数发生变化的;
(二)家庭成员就业情况、收入状况发生变化的;
(三)家庭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
(四)其他影响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核定因素发生变化的。
十一、户口迁移时如何衔接待遇?
保障对象在本市范围内发生户籍迁移需要转移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当报告原户籍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自户籍迁移之日起30日内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到户籍迁入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迁移手续。
保障家庭成员、收入或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向迁入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并重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原户籍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保障对象办理转移手续,并在信息系统办理转移手续,在保障对象完成最低生活保障迁移前,其保障待遇继续发放,但不超过两个月。
迁入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迁移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后,应当登录信息系统核查其原申请信息及证明材料,在5个工作日将审核意见报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定意见。
十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停止或退出有哪些规定?对违规行为如何处理?
保障对象家庭应当在保障期限到期前1个月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不按时提出申请或不按规定提供申请材料的,视为主动退出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停止其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家庭财产总额超过规定标准的;
(三)为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而放弃、转移、隐匿个人或者家庭财产的;
(四)拥有机动车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的;
(五)自费安排家庭成员出国留学的;
(六)自费出国旅游的;
(七)达到法定劳动年龄且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家庭成员一个月参加社会公益劳动时间不足60个小时的;
(八)无正当理由拒绝有关部门就业培训或者推荐就业两次以上(不包含两次)的;
(九)离开居住地超过3个月,未向申请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报告的;
(十)存在明显高于一般生活消费的情形;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被核实有骗保行为的,应及时退回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如骗保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以骗取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如果对最低生活保障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社会公益服务有哪些规定?
对达到法定劳动年龄且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保障对象,一个月参加社会公益劳动时间不足60个小时的,停止其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有关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社会公益服务的相关规定,在《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社会公益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民规字〔2017〕3号)中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