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次修订条款
(一)修订相关职能部门分工和组织实施单位。根据《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穗字〔2019〕1号),本细则第十二、十七条职能部门相关表述修改为“同级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工信、生态环境、城管、应急管理等部门”,第二十三、二十四条的组织实施单位修改为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第二十五条实施时间修改为“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同时废止《广州市城市更新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更新项目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穗更新规字〔2017〕1号)。
二、主要内容
《广州市城市更新项目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共七章二十五条,对城市更新项目监督管理的适用范围、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监管机制、职责和义务、保障措施等各个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第一至七条)。本章是实施细则的总括性规定。第一至七条分别规定了本细则制定的依据与目的、适用范围、管理原则、责任主体、市区职责和实施主体义务。其中明确了市城市更新部门负责统筹本市城市更新项目的监督管理。
(二)第二章监管内容(第八至十一条)。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城市更新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穗府规〔2017〕6号),明确了城市更新项目监管内容,包括旧村改造类、旧厂改造类、旧城改造类以及产业特色小镇类。
(三)第三章监管方式(第十二至十五条)。本章是对城市更新项目监管方式的规定。根据各部门联动层面、协议监管方式、书面信函监管方式、现场巡查监管方式的不同,规定了在不同层面上城市更新项目的监管形式。
(四)第四章监管机制(第十六至十九条)。本章规定了监督管理的四种机制,并根据联系报告、情况反馈、协调交流、定期通报等不同形式进行了明确规定。
(五)第五章职责和义务(第二十、二十一条)。本章对城市更新项目改造实施主体执行改造方案的义务、建立诚信档案等进行了规范。明确城市更新项目改造实施主体的职责及义务,实现项目日常管理的规范化与常态化。
(六)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二十二、二十三条)。本章规定城市更新部门相应采取的保障措施。
(七)第七章其他规定(第二十四、二十五条)。本章规定本细则的生效时间。
《实施细则》主要亮点在于:
(一)根据不同类型的城市更新项目(旧村改造、旧厂改造、旧城改造以及产业特色小镇等),具体明确其监管内容,逐一对应,针对性开展监督管理。
(二)根据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以及市、区城市更新机构职责分工,明确包括部门联动、协议监管、现场巡查、书面信函等在内的监管方式,构建多形式、多渠道、监管信息互联互通的监管机制和齐抓共管的监督管理格局。
(三)根据省、市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在第十三条明确了“协议监管”的具体要求,即城市更新项目改造实施方案批准(旧村全面改造方案生效)后3个月内,区城市更新机构应与项目改造实施主体签订监管协议,明确具体监管措施及项目改造实施主体的责任义务,并加强巡查监管,确保协议落实到位,由政府作为改造实施主体(含收储)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