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2024〕9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22—2035年)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22—203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2日
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
(2022—2035年)
目 录
第一章 规划总则
第1条 规划性质
第2条 规划范围
第3条 规划期限
第4条 基础与形势
第二章 指导思想、原则与目标
第5条 指导思想
第6条 基本原则
第7条 规划目标
第8条 指标体系
第三章 实施环境战略分区调控
第9条 划定环境战略分区
第10条 北部山水生态环境功能维护区调控
第11条 中部城市环境品质提升区调控
第12条 南部滨海生态保育调节区调控
第四章 划定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第13条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第14条 完善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
第五章 严格管控环境空间
第15条 划定环境空间管控区
第16条 生态环境空间管控
第17条 大气环境空间管控
第18条 水环境空间管控
第六章 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第19条 扎实推动碳达峰行动
第20条 构建绿色产业体系
第21条 建设低碳能源体系
第22条 推动绿色节约生活
第七章 开展环境系统治理
第23条 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第24条 大气环境治理总体战略
第25条 重点废气排放行业深度治理
第26条 大气移动源和面源精细化治理
第27条 水环境治理总体战略
第28条 水体环境属性分类管理
第29条 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
第30条 水污染治理
第31条 城市水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32条 近岸海域生态环境保护
第33条 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控
第34条 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和安全处置
第35条 声环境治理
第八章 强化生态环境风险防范
第36条 保障生物安全
第37条 防范环境风险
第38条 加强新污染物治理
第39条 提高气候变化适应能力
第九章 提高环境公共服务
第40条 健全环境公共服务
第41条 完善环境设施服务
第42条 完善环境监管服务
第43条 完善生态环境信息公开
第十章 完善环境政策
第44条 产业环境政策
第45条 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第46条 污染源监督管理
第47条 区域生态环境共保共育
第十一章 推动南沙打造国际一流生态环境品质
第48条 建设美丽城区、美丽海湾
第49条 维护生态环境系统格局
第十二章 规划实施机制
第50条 规划衔接与融合机制
第51条 规划实施机制
第52条 规划监督与评估机制
附件1:广州市水环境空间管控区划定方案
附件2:广州市河流清污通道分类表
附件3:广州市环境战略分区图
附件4:广州市生态环境管控区图
附件5:广州市大气环境管控区图
附件6:广州市水环境管控区图
附件7:广州市河道清污通道划分图
附件8:广州市生态保护格局图
第一章 规划总则
第1条 规划性质
为加快建设生态文明,构建绿色低碳美丽城市,广州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规划。规划定位为环境参与综合决策的基础性规划、环境参与国土空间规划的格局性规划、实施环境系统管理的综合性规划、指导城市生态环境治理的战略性规划,是引导广州市进一步优化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战略性、纲领性文件。
第2条 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广州市行政辖区,包括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和增城区。
第3条 规划期限
基准年为2021年,近期目标年为2025年,远期目标年为2035年。
第4条 基础与形势
环境基础:粤港澳大湾区是我国开放程度最高、经济活力最强的区域之一,已经具备建成国际一流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的基础条件,有望率先实现与发达国家同等经济水平、同等环境质量。广州市作为国家重要中心城市、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引擎、广东省省会,率先垂范、创新治理,生态文明建设步伐加快,绿色低碳发展水平不断提升,产业和能源结构不断优化,资源能源消耗强度与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大幅下降,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取得历史性突破,环境空气质量六项指标全面达标,劣Ⅴ类水体断面全部清零。
环境形势:广州市处于工业化中后期,城镇化由快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现在广州正在积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继续在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领头羊和火车头作用。未来一段时间,经济规模和人口总量继续保持增长态势,资源能源消费总量仍存在刚性增长需求,污染物排放仍将在一段时间内保持高位。广州市臭氧浓度尚未进入稳定下降通道,城市水体“长制久清”成效仍需进一步巩固,生态环境质量高水平提升的边际效应递减。面向美丽中国建设、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要求,超大城市绿色低碳转型发展与生态环境治理任重道远。
第二章 指导思想、原则与目标
第5条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对广东、广州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和市委“1312”思路举措,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广州建设为目标指引,以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空间管控筑牢生态环境安全格局,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不断提高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水平,全面提升城乡生态环境品质,为广州市建设美丽宜居花城、活力全球城市提供支撑。
第6条 基本原则
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完善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空间管控体系,强化生态环境系统保护,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以人为本、提升品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落实人民城市建设要求,以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目标,聚焦城市生态环境治理的重点领域和突出问题,提升环境品质,以良好生态环境增进民生福祉。
分区分类、精细管理。根据区域生态状况与功能差异,将全市划分为北部山水生态环境功能维护区、中部城市环境品质提升区、南部滨海生态保育调节区,实施差异化的环境战略,提升城市环境精细化管理水平。
统筹衔接、多方融合。落实国家、广东省有关美丽中国建设系列部署与安排,系统完善规划任务措施;落实制造业立市、“百千万工程”、绿美广州生态建设等重大战略,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工业产业区块、重大产业平台等有机融合、相互支撑;尊重生态环境管理现实需求,有序衔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等管理要求,推动发挥生态环境管理的协同效应。
第7条 规划目标
到2025年,环境空间管控格局进一步完善,生态系统安全性、稳定性持续增强;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取得显著成效,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全国领先。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持续减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地表水水质优良断面比例持续达标,实现河湖“长制久清”,环境风险有效防控,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推进,打造美丽中国城市样板成效初现。
到2035年,支撑高质量发展的环境空间格局构建完善;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水平全国领先,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持续提升;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环境空气质量根本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提升,绿美生态成为普惠的民生福祉,天蓝、地绿、水清的城乡人居环境更加优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广州全面建成。
第8条 指标体系
《规划》确定生态宜居、绿色低碳、环境优美、普惠共享四个方面25项指标,其中8项为约束性指标。
表1 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22—2035年)目标指标
第三章 实施环境战略分区调控
第9条 划定环境战略分区
根据自然条件基础、环境功能特征、环境保护战略对策的区域差异,将广州市域划分为三大战略区。
(1)北部山水生态环境功能维护区。主要包括从化区、增城区、花都区、白云区北二环高速公路以北地区,黄埔区龙湖街道、九佛街道、新龙镇。根据自然地域差异和环境保护战略差别,北部山水生态环境功能维护区分为流溪河流域水源涵养亚区、增江流域水源涵养亚区、白坭河水质提升亚区。
(2)中部城市环境品质提升区。为广州市中心城区,包括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四区全域,白云区北二环高速公路以南地区,黄埔区除龙湖街道、九佛街道、新龙镇以外地区。
(3)南部滨海生态保育调节区。包括番禺区和南沙区两区全域。根据自然环境和保护战略的差异,分为珠江口番禺滨海生态保育调节区和珠江口南沙滨海生态保育调节区。
第10条 北部山水生态环境功能维护区调控
该区域为九连山余脉,生态环境功能高,空气和水环境质量目标要求高。主导环境功能为提供水源供给、生物多样性保护、农产品供给以及生态旅游的景观文化服务。总体战略为生态优先,城乡融合高质量发展。实施保护为主、科学开发的调控策略,重点发展生态旅游、文化产业,以及高新技术研发制造等高新技术产业,做优做强生态功能、绿色经济、科创经济。推动东部中心加快聚集现代产业,建设成为穗莞惠联动门户、面向双循环的开放枢纽门户;推动与东莞、惠州、河源等在生态、交通等基础设施的合作,推进东江流域共治,建设生态宜居城区。支撑北部增长极、国家知识中心城、从化绿色发展示范区建设高质量发展增长极,加快从化绿色发展示范区城乡融合新样板、绿色创新发展新城区建设。
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空间管控区管理要求,加强从化区北部、花都区北部、白云区北部、增城区生态带保护与建设,以及白云区北部、增城区科学开发,保障城市由北向南生态过渡区安全,保护和提升生态功能。
流溪河流域严格控制土地利用方式变更;以流溪河水库及其上游区域为重点,加强水源涵养与水土保持,严格限制畜禽、水产养殖规模,强化乡镇和农村污水收集处理和生活垃圾收集清运,持续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全力保障战略水源地水安全。增江流域维护山水新城清洁水质,降低东江北干流和珠江口氨氮、总氮、总磷污染负荷;以莲麻河、派潭河等支流为重点,加强水源涵养与水土保持。白坭河水系深入开展流域治理,加强工业企业入园管理,推进循环工业园、生态农业区建设,大幅度削减环境污染负荷,持续提升水环境质量。
第11条 中部城市环境品质提升区调控
该区域为广州市城市发展中心区,是承担广州全球城市功能的核心区域之一,区域内人口密度大,开发强度高。该区域地处城市北部山水生态环境功能维护区和南部滨海生态保育调节区之间,是城市山水生态格局由“云山珠水”向“背山面海、山水交融”过渡区域。主导环境服务功能是维护人居环境健康安全,为社会发展、经济建设、科研教育和文化精神生活提供品质优良的生产、生活空间。总体战略为坚持优化发展,优化中心功能,实现老城市新活力。
该区域环境资源极度紧缺。实施精细管理、优化开发的调控策略,重点发展现代商贸、金融保险、文化创意、医疗健康、商务与科技信息和总部经济等现代服务业,原则上不再布局传统工业,加快高端功能集聚和低效产业转型升级与有序疏解。
加强“云山珠水”自然生态格局保护,加强海珠湿地保护,提升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建设通山达海的生态空间网络,打造岭南城市特色风貌的吉祥花城。强化珠江水道和城市内河水生态、水环境、水景观保护,推进沿岸绿化和碧道建设,建设亲水空间。深化水环境综合治理,完善雨污水收集处理系统,巩固城市水体“长制久清”成效。以城市更新推动生态环境修复、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强化城中村综合治理改造。深化城市绿地建设,构建完善城市绿地体系,结合公园城市建设,适度增补城市公园,重点完善社区公园,大力建设口袋公园,加强各种城市用地中的附属绿地建设,推进城市重点地区、更新地区和历史城区的立体绿化,提升城市绿地布局均衡性,建设绿美家园。
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线,大力推动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加强重点行业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提升交通、生活等重点领域绿色低碳水平。强化餐饮油烟、噪声污染等城市人居环境突出问题治理,全面提升人民群众生态环境幸福感。
第12条 南部滨海生态保育调节区调控
该区域地处珠江口河海交汇区,地势平坦,水网密集,河口湿地、滩涂比例高,生物多样性丰富,受咸潮、潮汐作用影响,滨海区域生态系统敏感脆弱。南沙新区是广州市“三核”之一、粤港澳大湾区国际航运、金融和科技创新功能承载区。主导环境服务功能是维护珠江口滨海湿地水网生态平衡,培育高品质生态宜居环境。总体战略为高效科学、绿色可持续发展。
实施保育生态、重点开发策略,承接中心城区人口和产业疏散,打造生态宜居环境,高品质建设南沙新区。突出粤港澳全面合作示范区高端定位,大力发展人工智能、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总部经济、特色金融、航运物流、国际贸易等产业,推动电力、热力等工业产业升级。对标国际先进,高标准规划、高水平推进南沙新区保护开发,打造一流生态宜居环境。
发挥滨海资源优势,维护高品质滨海生态旅游岸线,开展河口水域湿地生态恢复,严格管控海鸥岛、南沙湿地,保障河口海岸交汇区生态安全,实施近岸海域氮超标治理,建设美丽海湾。严格保护存量耕地资源,将农田景观作为重要的自然生态景观和环境文化景观予以保护,发展高效生态农业。
第四章 划定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第13条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与广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衔接,将整合优化后的自然保护地、自然保护地外极重要极脆弱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其中,整合优化后的自然保护地包括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自然公园;自然保护地外极重要极脆弱区域包括生态功能极重要、生态环境极敏感脆弱区域,以及其他具有重要生态功能、潜在重要生态价值、有必要实施严格保护的区域。划定陆域生态保护红线面积1289.37平方千米。
第14条 完善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
生态保护红线是区域生态安全的底线,按照《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等文件相关要求进行管理。构建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体系。
(1)生态保护红线内实施强制性严格保护。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政策要求,遵从国家、省相关监督管理规定。
(2)落实生态保护红线评价机制。按照相关要求组织开展评价,及时掌握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状况及动态变化。
第五章 严格管控环境空间
第15条 划定环境空间管控区
在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施严格管控、禁止开发的基础上,进一步划分生态、大气、水环境空间管控区,实施连片规划、限制开发。实施管控区动态管理,对符合条件的区域及时更新,应保尽保。
第16条 生态环境空间管控
(1)将生态功能重要区、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以及其他具有一定生态功能或生态价值需要加强保护的区域,纳入生态环境空间管控区,面积2863.11平方千米(含陆域生态保护红线1289.37平方千米)。生态环境空间管控区与城镇开发边界、工业产业区块一级控制线等保持动态衔接。
(2)落实管控区管制要求。管控区内生态保护红线以外区域实施有条件开发,严格控制新建各类工业企业或扩大现有工业开发的规模和面积,避免集中连片城镇开发建设,控制围垦、采收、堤岸工程、景点建设等对河流、湖库、岛屿滨岸自然湿地的破坏,加强地质遗迹保护。区内建设大规模废水排放项目、排放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项目严格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业废水未经许可不得向该区域排放。
(3)加强管控区内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管控区内生态保护红线以外区域新建项目的新增污染物按相关规定实施削减替代,逐步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污染排放标准,区内现有村庄实施污水处理与垃圾无害化处理。推进生态公益林建设,改善林分结构,严格控制林木采伐和采矿等行为。开展自然岸线生态修复,提升岸线及滨水绿地的自然生态效益,提高水域生态系统稳定性。开展城镇间隔离绿带、农村林地、农田林网等建设,细化完善生态绿道体系,增强生态系统功能。
(4)构建“五区八核、五纵七横”的生态网络格局,全面支撑绿美广州生态建设。包括五大生态区、八大生态节点、五条纵向生态带、七条横向生态带。
其中,“五区”指从化北部山林生态区、花都北部山林生态区、增城北部山林生态区、增城西部山林生态区、帽峰山山林生态区五大生态区。此五大生态区为中部、北部生态资源分布最为集中的区域,是粤港澳大湾区生态屏障的重要组成区域。“八核”指南沙湿地、黄山鲁、大夫山—滴水岩、海珠湿地、华南国家植物园—火炉山、白云山、白云湖湿地、花都湖湿地八大生态节点,形成串珠式生态节点。
“五纵”指花都称砣顶—王子山、陈禾洞—流溪河森林公园—流溪河—珠江西航道—洪奇沥水道南段、大东坑—中新森林公园—帽峰山—火龙凤—南沙港快速—蕉门水道南段、增城地质公园—白水山—龙头山、增江河北段—东江—狮子洋龙穴岛等5条从北到南的纵向生态带。“七横”指从化温泉—石门森林公园—增城地质公园—太子兰溪森林公园、王子山—九龙潭森林公园—中新森林公园—白水山、北二环炭步段—新塘、白鹅潭—长洲岛、金山大道西段—莲花山、沙湾水道西段—海鸥岛、横沥岛—凫洲水道等7条从西到东的横向生态带。
第17条 大气环境空间管控
(1)在全市范围内划分三类大气环境管控区,包括环境空气功能区一类区、大气污染物重点控排区和大气污染物增量严控区,面积2642.04平方千米。
(2)环境空气功能区一类区,与广州市环境空气功能区区划修订成果保持一致。环境空气功能区一类区范围与广州市环境空气功能区区划保持动态衔接,管控要求遵照其管理规定。
(3)大气污染物重点控排区,包括广州市工业产业区块一级控制线、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以及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重点控排区根据产业区块主导产业,以及园区、排污单位产业性质和污染排放特征实施重点监管与减排。大气污染物重点控排区与工业产业区块一级控制线、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等保持动态衔接。
(4)大气污染物增量严控区,包括空气传输上风向,以及大气污染物易聚集的区域。增量严控区内控制钢铁、建材、焦化、有色、石化、化工等项目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落实涉挥发性有机物项目全过程治理,推进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全面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
第18条 水环境空间管控
(1)在全市范围内划分四类水环境管控区,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管控区、重要水源涵养管控区、涉水生物多样性保护管控区、水污染治理及风险防范重点区,面积2567.55平方千米。
(2)饮用水水源保护管控区,为经正式批复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及准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管控区范围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动态更新,管理要求遵照其管理规定。
(3)重要水源涵养管控区,主要包括流溪河、玉溪水、牛栏河、莲麻河、增江、派潭河等上游河段两侧,以及联安水库、百花林水库、白洞水库等主要承担水源涵养功能的区域。加强水源涵养林建设,禁止破坏水源林、护岸林和与水源涵养相关植被等损害水源涵养能力的活动,强化生态系统修复。新建排放废水项目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现有工业废水排放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达不到标准的工业企业,须限期治理或搬迁。
(4)涉水生物多样性保护管控区,主要包括流溪河光倒刺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增江光倒刺鲃大刺鳅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花都湖和海珠湿地等湿地公园,鸭洞河、达溪水等河流,牛路水库、黄龙带水库等水库,通天蜡烛、良口等森林自然公园,以及南部沿海滩涂、红树林等区域。切实保护涉水野生生物及其栖息环境,严格限制新设排污口,加强温排水总量控制,关闭直接影响珍稀水生生物保护的排污口,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温泉地热资源丰富的地区要进行合理开发。对可能存在水环境污染的文化旅游开发项目,按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5)水污染治理及风险防范重点区,包括劣Ⅴ类的河涌汇水区、工业产业区块一级控制线和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水污染治理及风险防范重点区与工业产业区块一级控制线、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等保持动态衔接。
劣Ⅴ类的河涌汇水区加强城乡水环境协同治理,强化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巩固城乡黑臭水体治理成效,推进河涌、流域水生态保护和修复。城区稳步推进雨污分流,全面提升污水收集水平。
工业产业区块一级控制线和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及环境影响评价要求,严格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总量控制。全面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污水管网排查整治,确保工业企业废水稳定达标排放。调整优化不同行业废水分质分类处理,加强第一类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水污染物污染控制,强化环境风险防范。
第六章 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第19条 扎实推动碳达峰行动
落实碳达峰实施方案,重点实施“碳达峰十大行动”,确保碳排放在2030年前达到峰值。制定能源、工业、建筑和交通等重点领域碳达峰行动方案,支持能源、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率先实现碳排放达峰。健全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常规化开展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建设温室气体排放数据信息系统,加强重点领域重点企业碳排放分析和管控。开展碳中和战略研究,明确中长期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路径,推进碳中和示范建设。
第20条 构建绿色产业体系
推动传统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全面推进绿色制造,大力推行清洁生产,推动汽车、电子、石化等传统优势产业智能化、高端化、绿色化发展。积极发展绿色低碳产业,大力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与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与健康、智能装备与机器人、轨道交通、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材料与精细化工、数字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第五代移动通信(5G)等新兴技术与绿色低碳产业融合发展,建设绿色制造体系,提高绿色低碳产业在经济总量中的比重。加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监管力度,严格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管控,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加大已建项目节能减排改造力度,有序淘汰产能过剩、落后的高耗能高排放企业。
第21条 建设低碳能源体系
加强多元化能源供应保障。加强煤炭煤电兜底保障能力建设,提升天然气供给能力,加快发展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推动氢能全产业链发展,打造一批氢能产业枢纽和基地。建设新型电力系统,提高电网对可再生能源的消纳和调控能力。
推进清洁低碳能源消费。大力推进工业、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领域电能替代。推动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和清洁高效利用,支持燃煤电厂高质量升级改造,严格控制水泥、石化、纺织、化工等重点行业煤炭消费量。拓展天然气消费市场,积极扩大天然气利用规模。加快发展新能源,拓展生物质能、太阳能、地热能、氢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场景,积极发展新型储能产业。建设智慧能源系统,灵活布局分布式能源站,积极支持综合能源项目建设。
第22条 推动绿色节约生活
深化交通运输结构调整,推动交通运输装备低碳化,加快清洁燃料替代,加快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转型。提升新建建筑节能水平,有序推进既有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节能改造。推动建筑领域可再生能源的规模化应用。深入开展绿色生活创建行动,建设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完善绿色产品消费激励措施,继续深化碳普惠制,探索增加碳普惠应用场景,支持碳普惠核证减排量项目、自愿减排项目实施。建立低碳消费激励机制,推进碳标签、低碳产品认证、低碳标识体系建设。积极争取国家、省部署的绿色低碳试点,推动低碳零碳负碳技术的创新发展。
第七章 开展环境系统治理
第23条 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遵循减污降碳内在规律,以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总抓手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工业、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农业、生态建设等多领域协同增效,提高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领域协同治理水平。一体推进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深度治理与节能降碳行动。推进水环境治理协同控制,大力推动污水资源化利用。加强土壤污染治理协同控制,鼓励绿色低碳土壤修复。推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协同控制,加强“无废城市”建设。开展产业园区、企业等多层次减污降碳协同创新,强化科技、法规标准、管理政策等支撑保障,推动大数据、数字化、信息化等绿色赋能。
第24条 大气环境治理总体战略
以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抓手,实施大气多污染物协同治理,以降低细颗粒物浓度为主线,大力推动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深化治理重点行业,精细化治理移动源和面源,推进环境空气质量稳中向好。
第25条 重点废气排放行业深度治理
深入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和转型升级。加快推进燃煤、燃成型生物质、燃油锅炉等各类锅炉、炉窑按照要求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并联网;加快淘汰燃煤、燃生物质、燃油小锅炉,推进燃气锅炉和燃油锅炉使用低氮燃烧技术。重点推进石油及化工、汽车及配件喷涂、造船和集装箱等工业涂装、化学品制造、包装印刷、油漆和涂料、家具制造和制鞋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严控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实施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源头替代工程,严格限制新建生产和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的项目,推进重点企业“油改水”。
第26条 大气移动源和面源精细化治理
(1)强化道路移动源污染防治。加快低排放标准机动车更新淘汰。联动周边城市,减少过境车辆排气污染。推广新能源汽车应用,加强新能源、清洁能源车辆购置、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政策支持;继续加大新增公交车、公务车、环卫车、出租车中新能源与清洁能源车辆比例,提高配套充电桩建设密度,扩大分布范围。加强绿色交通建设,不断优化城市道路网络和轨道交通建设,加强慢行交通系统建设,提高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
(2)推动港口、船舶、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源管控。强化船舶污染监管,推进水运行业应用液化天然气及配套设施建设,分批次淘汰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鼓励靠港船舶依法使用低硫油,进入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的船舶依法使用岸电。着力推动岸电建设使用。持续推进港区内装卸设施、运输车辆和港口内拖车“油改电”“油改气”。推动淘汰老旧工程机械和农业机械,落实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管控措施。
(3)加强施工及道路扬尘污染治理。推行绿色文明施工管理模式,严格治理施工扬尘。建设单位应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推进规模以上施工工地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设备建设。运用视频实时监控、无人机飞行巡查、扬尘在线监测自动预警等先进技术,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形成监管合力,加大约谈、处罚、曝光力度。落实公路养护单位责任,强化道路洒水保洁,实现渣土运输车辆全封闭运输,有效减少路面积尘。
(4)加强餐饮油烟控制。加强源头治理,优化餐饮业布局,规范餐饮业网点的发展。继续推广餐饮企业使用清洁能源。倡导、鼓励各餐饮企业采用第三方治理模式,开展废气净化设备升级改造。推进餐饮油烟在线监控,完善餐饮场所油烟监测信息平台。加强对餐饮企业巡查执法,将小型餐饮业户和农家乐纳入规范化管理范畴。
(5)强化监管治理小企业。加大治理布料加工小企业粉尘排放,强化治理皮具制造、漂染、印刷、汽车维修喷涂等小作坊的有机废气。
(6)推动农业污染防治。改进农业生产技术,科学使用化肥,减少农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氨和有毒物质排放。持续加大秸秆、落叶等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第27条 水环境治理总体战略
以水质稳定达标、持续改善为核心,以保优消劣、增水扩容、建设人水和谐的水生态空间格局为主线,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持续推进水体环境属性分类管理,强化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推进污染水体治理,加强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建设“水清岸绿、鱼翔浅底”的美丽河湖,绘就“千里长卷、最美广州”碧道画卷。
第28条 水体环境属性分类管理
(1)全市划定清水通道34条、缓冲通道218条。通过实施特别管制,优化调整取水排水格局,实现对入河排污口的有效管控,实现高、低功能用水之间的相对分离与协调。
(2)清水通道是水功能要求高、水质目标高的水体,以流溪河、增江、东江北干流和沙湾水道为主。主要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河段及其上游主干流河道、具有源头水功能的河流、水质现状达到地表水II类标准的河段、重要水生生物栖息地和重要鱼类洄游通道所在的河段。清水通道严禁新设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原则上限期封闭拆除;上游来水水质低于水功能区目标,以及汇入清水通道的水体交接断面水质低于该清水通道水功能区目标两个及以上级别的河道,实施优先治理。
(3)缓冲通道是为防止相连水体影响清水通道水质而划定。主要包括汇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河流、水质现状达到地表水III类标准的河段。处于缓冲通道的工业废水排放口应加强水质监测、监控,对水质未能稳定达标的实行限期整治,经整治后仍不能达标的依法关闭;禁止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直接排放,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予以清理合并,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河道水体水质不能满足水功能区目标要求的,要制定水体水质限期达标规划方案,加快推进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确保水体水质满足标准。
第29条 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
(1)提升供水水源韧性。巩固东江、西江、北江和流溪河等“四源共济”饮用水水源格局,大力推进北江引水、牛路水库等重大供水工程,充分评估现状水源保障能力,合理布局应急备用水源,挖掘本地水库利用潜力,提升供水水源韧性。延伸城市供水管网,推进农村供水改造,强化工程建后设施管养,保证农村供水。
(2)提高备用水源保障能力。加快推进牛路水库、百花林水库、刘屋洲水源泵站应急避咸池等应急备用水源工程。加强流溪河水库、黄龙带水库、联安水库、白洞水库、九湾潭水库、芙蓉嶂水库等重要湖库备用水源水质保护,推进入库河流水环境综合整治及湖库型水源地富营养化污染控制。
(3)强化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护。强化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完成水源保护区标志设置工作,推进水源保护区优化调整。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自动预警监控和农村水源地水质监测,强化保护区监管巡查,持续开展水源地环境问题巡查整治,确保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到2025年,城市、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稳定达标。到2035年,城市、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面稳定达标。
(4)加强水资源节约利用。持续推进源头节水,严格定额管理,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按期淘汰高耗水落后工艺、设备,推进企业和园区绿色转型、循环化改造,推行水循环梯级利用。加快城镇供水管网更新改造,提升供水精细化管理水平,推进城镇节水降损。积极推广农业节水灌溉技术,增加节水灌溉面积,提高灌溉水利用系数。拓宽再生水利用路径,推广再生水优先用于工业生产、市政杂用、生态用水。加强海绵设施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全流程管控,优化海绵设施养护及运营机制,完善海绵城市建设长效机制,系统化、全域性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第30条 水污染治理
(1)加强流域系统治理。全面落实“控源、截污、管理”治水方针,加强流域干支流、上下游、左右岸、中心城区和郊区农村协同治理,推进重点区域支流河涌水环境综合整治,将清理整治进一步向中小河流、农村河湖延伸。推动区域、流域环境污染联防联治,加强与佛山、清远、东莞等跨界河流保护和污染整治联动。到2025年,力争重点区域一级支流全面消除劣Ⅴ类,推动广佛跨界水体断面全面达标。到2035年,地表水国考、省考断面全面达标,跨市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100%,珠江广州河段水质稳定达到Ⅲ类。
(2)强化城市水环境治理。通过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处理相结合的措施,彻底改善城市水体水质和生态环境。巩固提升城区黑臭水体治理成果,完善黑臭水体常态化监测机制,进一步推进河道治理,严防返黑返臭。加强小微水体治理与管护,疏通河道水脉,提升城市水环境品质。以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为重点,更新完善已有排水系统,继续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能力和处理水平,推进污水厂新建扩建,补齐污水处理短板。加快推进雨污分流改造和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加强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推进初期雨水资源化利用,有效减少城市面源污染。
(3)持续推进工业、生活、农业“三源”治理。推进工业企业“退城入园”,加强工业废水分质分类处理。加快污水处理低碳转型、提质增效,推动实现生活污水收集率和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双提升”,坚持推进合流渠箱清污分流与排水单元达标建设。强化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深入开展农药化肥减量增效;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水产养殖节水减排,发展环境友好型养殖模式;加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第31条 城市水生态保护与修复
(1)构建水生态保护修复新格局。聚焦珠江、流溪河、增江和近岸海域沿岸,以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滨水生态环境建设为核心,深入推进美丽河湖创建,打造北部流溪河涵养区、中部珠江三角洲河网区、东部东江干支流区、南部滨海湿地区四大片区的城市水生态保护修复新格局。
(2)高质量推进碧道建设。依托河流水系建设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构建溪—涌—河—江—海多层次,北部山水、中部现代、南部水乡三片区多节点的广州特色千里碧道格局。到2025年,建成碧道1506千米,基本建成贯通全市的碧道骨干体系。到2035年,形成覆盖全市的碧道网络。
(3)推进河湖生态系统恢复与建设。完善水资源生态调度与管控机制,推进基于生态流量保障的水量调度,加强河湖水系连通与再生水生态补水,保障河湖生态需水。推进中心城区河涌生态整治修复,完善海珠湿地、白云湖湿地两大雨洪调蓄湖生态系统建设,畅通中心城区河网排水。实施河湖健康评估,优化长效治理机制。
(4)加强河岸带生态修复。推进河岸生态缓冲带建设及修复,逐步恢复河岸带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增强对面源污染的拦截、净化等功能。建设以流溪河、增江为重点的生物多样性双廊带,畅通鱼类洄游通道,保护水鸟栖息地,营造良好生境。
第32条 近岸海域生态环境保护
(1)持续改善海洋环境质量。坚持陆海统筹,推进“近岸水体—入海排污口—排污管线—污染源”陆海污染全链条治理。深化入海排污口“查测溯治”,推进入海河流综合整治,强化虎门水道、蕉门水道、洪奇沥水道等入海河流总氮浓度控制,削减陆源总氮排海量。深化港口船舶污染联治,加强含油污水、垃圾等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合监管。加强岸滩和海漂垃圾治理,完善海漂垃圾联合执法监管机制。
(2)推进海洋生态系统保护修复。严守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加大海岸带、海岛等海洋生态空间保护力度,促进海域空间和海岸线集约利用。加强自然岸线管控,落实岸线占补平衡制度,严格保护大陆和海岛自然岸线。强化海岸带保护修复,开展砂质岸滩和亲水岸线整治与修复,开展滨海碧道公众亲海景观与设施建设,提升滨海生态空间品质。加强沿海滩涂、红树林、盐沼等滨海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保护海洋生物及栖息地。
第33条 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控
(1)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持续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和耕地土壤污染源排查整治,进一步摸清土壤质量状况。严格准入管理,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以及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单位周边,避免新建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企业。以电镀、皮革鞣制等重点行业为重点,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管,指导督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隐患排查等工作。
(2)强化建设用地风险管控与修复。健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名录,以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为重点,持续推进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强化部门联动,探索建立提前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机制。合理规划地块用途,严格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等环节监管,因地制宜推进“净土开发”模式落地实施。加强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过程监管,强化修复活动事中监管与后期管理。
(3)推进农用地分类管理与安全利用。严格保护优先保护类农用地,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确保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安全利用类耕地优先采用农艺调控类安全利用措施,降低农产品重金属等超标风险。严格管控类耕地,结合区域农产品产业优势,推进种植结构向重金属低累积或非食用农产品调整,实施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动态管理。
(4)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持续开展地下水“双源”(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和地下水污染源)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加强地下水污染源头预防,强化防渗、监测等措施。实施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加强化工园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等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
第34条 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和安全处置
(1)有序推进“无废城市”建设。统筹城市发展与固体废物管理,强化制度、技术、市场、监管等保障体系建设,大力推进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全面提升固体废物管理水平,推进“无废细胞”建设。
(2)完善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和安全处置系统。提高工业固体废物利用技术与水平。推进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建设。以粉煤灰、炉渣、脱硫石膏、污泥等大宗固体废物为重点,推进培育典型固体废物循环利用产业链,通过生产绿色建材、高效提取有价组分等途径提高综合利用效率。
(3)持续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全链条提升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体系,不断完善分类收运体系建设,构建以大中型转运站为核心的现代化收运体系,推进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打造高效终端处理设施运营管理体系。
(4)健全建筑垃圾分类消纳和资源化利用体系。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及消纳场建设,形成与广州市城市发展相匹配的建筑垃圾收集处理能力。探索生态修复或污染土壤修复与资源化利用过程协同处置下挖渣土,拓宽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渠道。
(5)提升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处理水平。建立健全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全口径管理体系,提高处置能力水平,不断提升规范化、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35条 声环境治理
加强噪声源头防控,在相关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布局等环节,落实噪声污染防治相关要求。开展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评估,优化调整声环境功能区。以建筑施工、社会生活、交通运输、工业生产等领域为重点,精准分类,实施差异化监管。完善噪声监测体系,加强噪声源监测,强化城市功能区、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加快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并实现监测数据与国家和省联网。
第八章 强化生态环境风险防范
第36条 保障生物安全
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建立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档案。加强重点保护物种的就地保护,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并划定保护范围。大力推进华南国家植物园“1+3+N”城园融合体系、国家林草局穿山甲保护研究中心建设,加强城市规划区内珍稀濒危物种的迁地保护,实施珍稀濒危野生物种拯救工程。实施外来物种管理,对外来入侵生物及时采取控制、评估、清除、生态修复等工作。加强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管理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日常监管。
第37条 防范环境风险
(1)优化环境风险空间布局。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实施基于环境风险的产业准入策略。危险化学品储运企业、化工石化企业等高风险源布局要远离城市人口密集区、饮用水水源地等敏感地区,集中布局,逐步进入工业园区。强化燃气管道、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处置设施等风险源的科学选址。科学评估工业企业、环保基础设施对周边敏感受体的影响,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安全距离,安全防护距离外设置必要的缓冲地带,合理规划人口聚集、敏感目标布设及建设开发活动。
(2)加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防控。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涉水源保护区河流、重点水库、化工园区等重点区域的环境风险防控。强化对化工、石化、水泥、火电、表面处理(涉电镀工艺)、印染、造纸、危险废物处置等重点监管行业的环境风险防控。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推进多部门协同监管,完善环境风险数据共享机制。
(3)提高环境监测预警、应急管理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工业园区、聚集区开展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建设。加强重点环境风险受体预警监测,完善饮用水水源水质在线预警监测系统。完善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加快形成统一、高效的环境应急决策指挥网络。提高企业、社会公众环境安全意识,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和奖惩措施,完善政府监督管理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属地人民政府环境风险目标责任制。完善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38条 加强新污染物治理
提升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等新污染物的监测能力,开展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环境信息调查、环境调查监测,科学评估环境风险。采取源头禁限、过程减排、末端治理全过程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系统构建新污染物治理长效机制。重点推进涂料、纺织印染、橡胶、有机化学原料制造、电子电路制造、医药制造等行业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
第39条 提高气候变化适应能力
优化城市功能分区及空间设计,系统化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加快海绵城市建设地方立法。提高城市气候韧性,在林业、水资源、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积极开展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提升城乡建设、农业生产、基础设施适应气候变化能力。推进“中国可持续发展城市降温项目”试点工作。加强气候变化综合评估和风险管理,结合“数字广州”建设,加强气候变化和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建设,统筹提升城乡极端气候事件监测预警、防灾减灾综合评估和风险管控能力。建立健全政府、企业、社区和居民等多元主体参与的城市适应气候变化管理体系。
第九章 提高环境公共服务
第40条 健全环境公共服务
(1)建立包含环境设施、环境监测、环境信息等的环境公共服务体系。统筹环境公共服务资源在区域之间、城乡之间的合理配置。提升中心城区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完善白云区、黄埔区、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区、增城区等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高水平建设南沙新区、中新知识城等区域环境公共服务体系。完善环境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将环境公共服务的有关内容纳入市、区、镇(街)、村规划。
(2)完善资金投入机制。健全常态、稳定的地方环境治理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和有效的资金专款专用监管制度。深化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创新市场化环境治理模式,鼓励企业、金融机构等社会投资主体参与,推动绿色金融工具模式创新,探索多样化环境治理投融资政策,积极拓宽投融资渠道。开展自然资源领域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支持南沙新区国家首批气候投融资试点建设,探索联合港澳开展气候投融资创新。
第41条 完善环境设施服务
完善城乡排水体系。优化污水厂布局,提升污水处理能力。完善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等薄弱地区的配套管网建设,推进老旧排水管网更新改造,全面补齐中心城区污水收集能力短板,持续推进雨污分流改造。统筹推进城乡污水治理,逐步补齐镇村处理能力短板,提升污水收集处理效能。到2035年,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率进一步提升,城乡排水体系基本完善。
第42条 完善环境监管服务
(1)完善生态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推进涵盖多要素、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加强温室气体监测,逐步纳入生态环境监测体系。提升生态环境监测一体化能力,充分利用大数据、区块链、5G、无人机(船)、地理信息系统、智能感知、遥感等新技术手段完善监测体系。大力推进大气和水环境预警防控网络建设,构建国内领先、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的生态环境预警防控体系,提升广州市生态环境监测预警防控能力。
(2)推动生态环境智慧化管理。整合各类生态环境数据资源及市、区两级生态环境数据,推进和完善生态环境管理系统信息化建设。持续完善广州市环境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和环境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深化“穗智管”城市运行管理中枢的生态环境主题建设。
第43条 完善生态环境信息公开
继续推进环境政务新媒体矩阵建设,进一步加大生态环境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力度。加强政务舆情监测、分析研判及防控应对。大力推进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推动企业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畅通公众便捷访问及监督渠道。持续拓宽公众监督渠道,逐步提高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参与度及满意度。
第十章 完善环境政策
第44条 产业环境政策
(1)加强项目环境准入管理。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刚性约束,将其作为规划资源开发、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城镇建设以及重大项目选址的重要依据,并在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执法监管过程中做好应用。
(2)提升工业发展绿色水平。鼓励全市新建工业园区按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标准进行规划建设,推进循环经济示范园区、低碳工业园区、生态工业园区等建设,推进村镇工业集聚区升级改造。以园区为载体推动产业集聚发展,新建项目原则上进园入区,项目清洁生产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园区外不满足治污要求的纺织印染、化工、机械、服装、皮革、电镀、皮具等分散企业,按照“先升级、再集中”的原则实施升级入园。到2025年,具备条件的省级以上园区全部实施循环化改造。
第45条 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推进森林、湿地等重点领域生态保护补偿或生态效益补偿。落实流域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政策。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形势,构建补偿增长机制;探索建立资金补偿之外的其他绿色利益分享和合作机制。
第46条 污染源监督管理
(1)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监管。持续深化环境影响评价领域“放管服”改革,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将温室气体管控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严格执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相关管理政策,对重点建设项目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实行等量或倍量替代。
(2)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推动环境要素全覆盖,探索将环境噪声、温室气体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推动排污许可与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自行监测、环境统计等生态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联动。强化固定污染源“一证式”执法监管。推行以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为重点的清单式执法检查。
第47条 区域生态环境共保共育
(1)推进环境保护多边合作机制。积极参与广东省、珠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环境污染治理及生态保护与修复合作。共同维育区域自然山水格局,保护广州北部青云山脉、九连山脉、罗浮山脉,与大湾区西部、北部、东部山体共同形成区域山体生态屏障。加强重点领域协同共治,共同开展珠江口海域海洋环境综合治理,推动建立粤港澳大气污染联防联治合作机制,配合广东省跨市河流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加强大湾区低碳发展及节能环保技术的交流。积极参与构建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区域市场机制,支持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参与粤港澳大湾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合作建立跨境污染信息共享机制、跨区域联合执法机制和突发环境污染事故联合应急机制。
(2)开展城市间生态环境保护合作。以水源地保护、水环境污染治理和大气污染联防联治为重点,加强与佛山市、清远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的环境合作,深化南沙新区与东莞滨海湾新区、中山翠亨新区,广州开发区与东莞水乡经济区的结对合作。推进环境基础设施资源共建共享,推动联合执法。
第十一章 推动南沙打造国际一流生态环境品质
第48条 建设美丽城区、美丽海湾
全球视野、对标国际,建设具有国际一流生态环境品质的美丽城市、美丽海湾,支撑南沙立足湾区、协同港澳、面向世界的重大战略性平台建设。依托山水林田海交相辉映的优越自然资源禀赋,将全周期管理理念贯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用“绣花”功夫做好城市精细化治理,打造国际化滨海新城。以创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为抓手,协同推进陆源污染治理、海域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修复和环境风险防范,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美丽南沙”。深入打好水污染防治和珠江口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加强入海排污口动态监管,强化海洋生态环境监测预警能力建设,推动建设绿水长流南沙。扎实推进南沙“美丽海岸”保护与建设,推动亲海空间建设,建设美丽海湾。
第49条 维护生态环境系统格局
尊重生态环境系统格局特征,充分保护湿地生态系统,严格管控南沙湿地,加强沿海滩涂与红树林保护,加强广东十八涌湿地等候鸟等重要栖息地保护,加强南沙大山乸、黄山鲁、南大山、十八罗汉等森林自然公园保护,不断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加强狮子洋等重要滩涂、沼泽及浅海水域保护,保障河口海岸交汇区生态安全;严格保护沙湾水道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科学引导外围缓冲区域合理开发。加强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沙片区)、广州南沙保税港区等园区污染治理和风险防控。
第十二章 规划实施机制
第50条 规划衔接与融合机制
本规划同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资源开发保护规划等规划在空间管控、环境质量目标、重点任务措施等方面进行多规融合,建立基础数据底图、空间数据库衔接规范,搭建规划协调技术平台,建立完善规划沟通协作常态化机制。规划成果纳入广州市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第51条 规划实施机制
(1)修编成果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民政府印发实施。规划是广州市协调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性文件之一,是城市编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污染防治规划、环境治理规划等专项规划的依据。规划提出的环境空间管控和约束性目标是区域资源开发、项目建设的基本依据,相关规划、资源开发和项目建设等活动,应符合本规划相关要求。
(2)规划修编的解释权属于市人民政府。本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无权变更。可变更情形包括:①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生态环境规划发生变更。②行政区划发生调整确需变更规划的。③其他经市人民政府评估需变更规划的。
第52条 规划监督与评估机制
市人民政府将规划相关目标、任务、措施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构建政府负责、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规划实施管理体系,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环保氛围。市人民政府每年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调度评估。
附件:1. 广州市水环境空间管控区划定方案
2.广州市河流清污通道分类表
3.广州市环境战略分区图
4.广州市生态环境管控区图
5.广州市大气环境管控区图
6.广州市水环境管控区图
7.广州市河道清污通道划分图
8.广州市生态保护格局图
附件1
广州市水环境空间管控区划定方案
附件2
广州市河流清污通道分类表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附件6
附件7
附件8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24年9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