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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施行 广州市南沙区港澳专业机构和港澳专业人士执业实施办法

  • 2025-04-23
  • 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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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17号


  《广州市南沙区港澳专业机构和港澳专业人士执业实施办法》已经2025年1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6届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市  长:孙志洋

2025年4月18日

广州市南沙区港澳专业机构和港澳专业人士执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推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在南沙区便利执业,根据《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南沙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港澳专业机构和港澳专业人士在南沙区执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南沙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南沙区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教育行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南沙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业港澳专业机构和港澳专业人士的执业工作指引,做好相关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南沙区人民政府鼓励已经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以及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等省内其他地区执业的工程建设、城市规划、医疗、动物医学、教育、旅游等领域港澳专业机构和港澳专业人士,在南沙区直接提供相应执业服务。


第二章  执业认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南沙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来南沙执业的港澳专业机构和港澳专业人士进行执业资质和执业资格认定。

  国家和省对港澳专业机构和港澳专业人士在内地执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和省对港澳专业机构和港澳专业人士在内地执业备案、注册、登记等另有规定的,南沙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统一纳入执业认定程序,一并办理。

  第五条  前来南沙区执业的港澳专业机构和港澳专业人士,应当在南沙区开展执业的1个月内,通过粤港澳大湾区职称和职业资格一站式服务平台,或者向南沙区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认定,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港澳登记注册证明或者港澳居民身份证明;

  (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港澳专业协会认证认可的专业资质、职业资格证明;

  (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南沙区行业主管部门受理港澳专业机构和港澳专业人士执业认定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符合执业认定条件的,南沙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材料不齐全的,南沙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7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认定。

  在公示期内,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公示有异议,可以向南沙区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南沙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回复核查结果。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南沙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认定。

  第七条  港澳专业机构和港澳专业人士在南沙区内从事相关专业服务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公序良俗,维护公共利益;

  (二)在规定的专业服务范围内提供服务;

  (三)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保护个人隐私。

  第八条  经过认定的港澳专业机构或者港澳专业人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南沙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执业认定,并予以公告:

  (一)不再在港澳登记注册或者不再具备港澳居民身份的;

  (二)港澳专业资质或者职业资格被取消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执业认定的;

  (四)在内地被处以停业整顿、吊销证照等行政处罚或者在港澳被处以同等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前款第三项的情形,南沙区行业主管部门在2年内不受理其执业认定申请;对于前款第四项的情形,南沙区行业主管部门在3年内不受理其执业认定申请。

  第九条  港澳专业机构或者港澳专业人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南沙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其从公告名录中除名,并予以公告,不再受理其执业认定申请:

  (一)公开发布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言论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十条  南沙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粤港澳大湾区职称和职业资格一站式服务平台以及南沙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公告已经认定的港澳专业机构和港澳专业人士名录,并实时更新。

  港澳专业机构和港澳专业人士被取消执业认定或者被除名的,南沙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告取消执业认定或者除名的情况并说明事实和理由。

  港澳专业机构和港澳专业人士对南沙区行业主管部门作出的取消认定或者除名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南沙区人民政府提出。


第三章  执业认定的范围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领域的港澳专业机构或者港澳专业人士经执业备案后,由南沙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发执业备案证书。

  工程建设领域的港澳专业机构或者港澳专业人士经执业备案后,可以在执业备案业务范围内为市场主体提供建筑勘察、设计、监理、造价、施工、工程咨询等服务。

  南沙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及相关咨询领域的港澳专业机构和港澳专业人士的执业备案管理制度,包括制定工程建设及相关咨询领域的港澳专业机构资质、港澳专业人士职业资格与内地相应资质、职业资格的对标条件清单,探索制定港澳承建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备案条件及对应材料清单。

  取得执业备案证书的工程建设及相关咨询领域的港澳专业机构可以参与南沙区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并提供相应专业服务。

  第十二条  取得执业备案证书的工程建设及相关咨询领域的港澳专业机构,可以在南沙区申请办理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执照。南沙区统计、税务等部门应当协助并监督相关企业依法开展纳税纳统工作。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领域的港澳专业机构和港澳专业人士经执业认定后,可以在以下范围内执业:

  (一)承接南沙区内战略规划、概念规划、城市研究和设计等非法定规划业务;

  (二)与内地具有城市规划资质的机构合作,承接南沙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参与编制南沙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或者专题研究。

  国家和省对编制城市规划有保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领域的港澳专业机构经执业认定后,可以通过在内地设立企业或者与内地具有城市规划资质的机构合作等方式,在认定的执业范围内开展规划设计业务。

  城市规划领域的港澳专业人士经执业认定后,可以以专家、团队或者志愿者身份参与南沙区社区设计师工作。

  第十五条  医疗领域的港澳专业人士包括医师、药剂师、护士和其他医疗专业技术人员。

  取得港澳有效医疗人员资格认可证书的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永久性居民,在港澳从事相关执业活动满2年且不存在内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情形的,可以通过拟聘用医疗机构向南沙区卫生健康部门申请办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

  南沙区卫生健康部门可以优化申请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登记的相关认定材料。

  第十六条  医疗领域的港澳专业人士在南沙区短期执业,执业注册有效期满后需继续执业的,应当重新办理短期执业注册手续;重新办理时如执业注册条件未发生变更,自提交承诺书后执业有效期按照新的应聘时间延续,每次续期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七条  港澳医疗卫生服务提供主体可以在南沙区以独资形式或者与内地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者合作形式设置医疗机构,包括独资医院、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诊所以及独资疗养院等。

  设置前款规定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南沙区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要求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港澳医疗卫生服务提供主体在南沙区设立的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医疗技术标准和规范,遵守除行业准入、资质管理以外的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及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

  前款规定的南沙区医疗机构,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经批准后可以在本医疗机构内使用临床急需、已在港澳上市的药品,以及使用临床急需、港澳公立医院已采购使用、具有临床应用先进性的医疗器械。

  第十九条  取得香港注册兽医资格的香港居民,经向南沙区农业农村部门办理执业认定后可以在广州(南沙)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执业。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探索开展港澳教师在南沙区便利执业工作。

  南沙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省、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协调,推动将南沙区纳入已取得港澳教师资格人员便利执业范围。

  第二十一条  取得港澳旅游执业资格的港澳专业人士,经南沙区旅游部门执业认定后,可以在南沙区执业。


第四章  执业保障


  第二十二条  港澳专业人士在执业认定的专业服务范围和期限内与南沙区同类专业人士具有同等权利。

  第二十三条  南沙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南沙区需要制定港澳工程建设、城市规划、医疗、动物医学、教育、旅游等领域职业资格认可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

  南沙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创新创业、人才选拔与培养、评价激励等方面优化机制,对职业资格认可清单内的港澳专业人士在南沙区提供专业服务进行保障支持。

  第二十四条  南沙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港澳专业人士培训计划,为港澳专业人士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解读服务。鼓励用人单位优化港澳专业人士实务能力培养机制,帮助港澳专业人士适应内地工作环境。

  第二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南沙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优化港澳专业人士职称评审机制,鼓励港澳专业人士根据工作年限申报职称评审。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南沙区人民政府及其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符合国际标准体系的港澳专业人士交流合作平台,拓宽培养和引进创新创业团队、高层次和急需紧缺港澳专业人士渠道。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南沙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港澳专业人士在创新创业、居住用房、住房公积金、办公用房、未成年子女教育、医疗保障、出入境、停居留、通勤等方面提供便利。

  南沙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港澳专业机构和港澳专业人士日常联络机制,及时收集和协调解决港澳专业机构和港澳专业人士诉求,为其在南沙区执业提供服务。

  第二十八条  南沙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引导当事人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及时化解港澳专业机构和港澳专业人士在南沙执业中的矛盾纠纷;积极引进粤港澳大湾区律师及港澳专业人士担任特邀调解员、仲裁员,对接港澳仲裁规则,为港澳专业机构和港澳专业人士提供多样、高效、便捷的解决矛盾纠纷途径和服务。

  市法律援助机构和南沙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为在南沙区工作或者生活的港澳专业人士提供与本地居民同等法律援助服务。

  第二十九条  南沙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港澳律师人才培养创新机制,设立港澳律师执业孵化站,提供政策宣介、律所对接、技能培训等一站式全过程服务;搭建港澳律师对话平台,与港澳律师会等机构建立常态化联系,深化粤港澳三地法律服务领域合作。

  第三十条  南沙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支持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港澳相关机构在南沙区内合作,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依法开展合作办学。


第五章  监管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南沙区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经执业认定的港澳专业机构和港澳专业人士在南沙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在南沙区执业的港澳专业机构和港澳专业人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取得相应港澳执业资质或者执业资格的,由南沙区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二)未经执业认定或者超出执业认定的范围从事相关专业服务的,由南沙区行业主管部门发布未经认定的公告以及警示信息;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  南沙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港澳专业机构和港澳专业人士的执业认定、执业活动和违法违规等信息报送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港澳合作事务办公室。

  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港澳合作事务办公室应当将前款规定的信息定期向香港、澳门相关监管机构通报。

  第三十三条  南沙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经认定的港澳专业机构和港澳专业人士相关信用信息纳入南沙区信用信息一体化平台。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港澳专业机构和港澳专业人士,是指取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工程建设、城市规划、医疗、动物医学、教育、旅游等领域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和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士。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25年4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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