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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201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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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办〔2015〕2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20日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广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设立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煤炭经营资格初审。

  2.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无线电频率、台(站)设置使用审批(5W以下对讲机)委托下放给区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2.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划转的职责。

  将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内贸易管理以外的职责、原市科技和信息化局的信息化管理有关职责整合划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四)增加的职责。

  增加监控化学品用户审核与备案职责。

  (五)加强的职责。

  加强工业与信息化的融合与创新,加强大数据研究、规划和应用,加强企业情况综合、大型骨干企业培育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业和信息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全市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军民融合发展。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信息化领域的发展规划、计划及有关产业政策;组织拟订相关产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并实施;指导工业企业加强质量管理,组织实施名牌带动战略,指导相关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三)监测分析工业、信息化领域运行态势并做好相关信息发布,负责牵头解决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协调全市煤炭、电力、成品油等供应;负责工业、信息化领域的应急管理和产业安全有关工作。

  (四)执行有关固定资产投资政策,编制并组织实施工业、信息化领域企业技术改造等专项资金投资计划,按规定程序办理需审批、核准、备案的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投资项目,提出促进工业、信息化领域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的措施和意见。

  (五)指导工业、信息化领域的技术进步、技术创新、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工作;负责牵头推进智能制造业发展;负责推动工业、信息化领域的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六)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信息化领域的能源节约、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清洁生产的专项规划及政策措施;组织协调以节能降耗为主要内容的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推动循环经济系统工程建设;组织协调节能环保产业发展。

  (七)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信息产业园区的规划建设和政策措施;指导相关产业集聚集约发展,调整优化产业布局;承担工业、信息产业园区提质发展、扩能增效工作;研究、协调工业、信息产业园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八)负责牵头做好培育大型骨干企业工作;负责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宏观指导和服务;组织拟订促进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九)负责牵头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工作,组织指导经济社会领域的信息化应用;推进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普及应用;推进智慧城市建设;负责综合汇总全市信息系统年度投资计划,审核市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

  (十)负责统筹全市信息化基础设施(含电子政务网络、信息资源共享交换体系、信息资源公开服务体系、基础信息资源库、政务信息资源数据中心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通信管线、站点、公共通信网规划;推进服务信息网络的资源共享和互联互通;协助推进国家、省、市重点信息化工程。

  (十一)负责信息安全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组织协调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和网络信任体系建设;协调政府部门、重点部门做好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

  (十二)配置和管理无线电频谱资源,依法监督管理无线电台(站);负责组织本市辖区内的无线电监测、检测、干扰查处工作,组织处理电磁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

  (十三)拟订并组织实施军民结合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按管理权限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

  (十四)负责大数据研究、规划和应用;指导和协调工业、信息化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设1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接待、机要、保密、档案、后勤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访、督办、综治维稳、安全保卫、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预算决算、基本建设和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负责归口的各项财政专项资金和经费的总体计划、实施管理、绩效评价、内部审计等工作。

  (二)综合处(新闻处)。

  编制和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发展的总体规划、中长期规划,协同制定工业、信息产业领域专项规划;组织落实省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产业布局一体化规划相关工作;负责牵头开展重大课题调研,负责起草重要文稿;负责机关信息、微博、微信、网络舆情应对和处置工作;承担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蓝(白)皮书、年鉴、史志编撰工作;参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审批管理处)。

  组织拟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政策、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机关法制宣传和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及重要文稿的合法性审核;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本部门精简行政审批事项、优化行政审批服务和审批流程、编制和调整权责清单、行政审批标准化和信息化、行政审批监督管理等工作;承担组织办理本部门行政审批和备案事项等工作。

  (四)运行监测协调处。

  负责监测分析工业、信息化领域运行态势,编制并发布相关信息,做好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提出工业、信息化领域近期主要经济预测指标,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承担药品储备和管理;负责牵头做好培育大型骨干企业等工作;负责市重点企业(项目)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减轻企业负担工作。

  (五)工业发展处。

  组织实施工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推动工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重点推进汽车、石油化工、智能制造、船舶、重大装备等产业发展;研究和协调工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领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措施,推进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有关工作。

  (六)产业园区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信息产业园区总体规划和政策措施,协调优化园区总体布局;负责推进工业、信息产业园区建设和改造,指导工业、信息产业进园和产业集群发展;协调解决工业、信息产业园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协同开展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组织推进对口帮扶产业园区扩能增效工作。

  (七)技术改造与创新处。

  组织编制实施工业、信息化领域企业重点技术改造投资计划;组织拟订促进相关领域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的政策措施;参与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核、上报工作;参与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指导产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推动完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负责牵头推动企业技术中心体系建设;指导工业领域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指导产学研联合、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参与推动创新成果产业化;指导企业质量管理工作。

  (八)电力与资源综合利用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信息产业能源节约专项规划及政策措施,负责牵头推动全社会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工业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评估,组织工业企业节能考核;推动循环经济系统工程建设;推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发展;编制和实施近期电力生产和供应调控、配置方案,参与提出电力价格政策意见及电价整顿、调整、改革工作,监控和协调处理电力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电力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成品油和煤炭等重要物资的调控,监督管理煤炭经营工作。

  (九)军民结合推进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军民两用技术双向转移、军民通用标准体系建设等军民结合发展规划和政策;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指导民用部门军品配套工作;按管理权限负责民用爆炸器材生产、销售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相关工作。

  (十)生产服务业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信息化领域生产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推进工业、信息产业领域生产服务业发展;推进生产服务业功能区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动有关生产服务业模式创新;促进工业设计发展;拟订新业态发展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新业态发展;推动工业、信息化领域电子商务应用与发展;协调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促进制造业和物流业两业联动,促进供应链管理技术推广应用。

  (十一)合作交流处。

  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大产业交流合作;负责牵头推动工业和信息产业招商引资,组织协调重大项目的跟踪落实;负责组织引进和推动培育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大经贸交流合作平台;联系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中央驻穗、国内大型企业,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产业组织开展各类招商引资与合作交流;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区域经贸合作,组织企业参加经贸交流合作活动。

  (十二)工业和信息化融合处。

  负责全市信息化的统筹规划和顶层设计,指导全市经济社会领域的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实施信息技术应用试点示范项目,推广信息化领域新技术、新标准;促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推动工业生产向网络化、智能化、柔性化转变;负责推进智慧城市及智能应用系统建设,推动信息消费发展,推进全市智能卡、电子标签应用;负责统筹全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年度资金计划编制,以及项目的立项审核、管理、验收和绩效考核。

  (十三)信息产业处。

  指导电子信息产品制造、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协调解决产业发展中有关问题;监测分析电子信息产品制造、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运行;组织协调有关重大工程项目所需配套装备、元器件、仪器和软件的国产化,促进电子信息技术推广应用;拟订并组织实施软件、系统集成和信息技术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推动软件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进软件服务外包,负责牵头实施中国软件名城战略;组织实施电子信息产品制造、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参与组织实施国家、省相关重大专项;统筹推动全市电子信息产业基地、软件产业基地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十四)无线电管理处(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无线电管理的相关规定、政策、规划;承担全市无线电频率的指配与管理;依法监督管理无线电台(站);负责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核准;负责组织无线电监测、检测及干扰查处,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开展监督检查,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协调处理军地间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

  (十五)网络与信息安全处。

  负责统筹全市信息化基础设施(含电子政务网络、信息资源共享交换体系、信息资源公开服务体系、基础信息资源库、政务信息资源数据中心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协调通信管线、站点、公共通信网规划;组织协调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和网络信任体系建设;协调推进全市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信息安全风险测评等基础性工作;协调处理网络和信息安全重大事件;推进信息安全技术的应用,协调发展信息安全产业;协调推进国家、省、市信息网络与信息安全重大工程建设和区域信息基础设施资源共享;推进面向社会服务的信息网络互联互通,促进电信、电视、互联网“三网融合”。

  (十六)组织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培训、工资福利等工作。

  (十七)离退休人员服务处。

  负责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

  (十八)市中小企业局(市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

  贯彻实施国家、省和市有关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法规,协调相关部门对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进行指导和服务;提出促进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指导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的改革与创新,推进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服务体系建设和担保体系建设;指导创业基地建设;指导中小微企业与大企业协作配套发展;指导中小微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学研结合、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优化调整;推动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

  市中小企业局下设3个处(副处级):

  1.民营经济处。

  组织起草有关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并组织实施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发展规划;组织开展政策宣讲活动,总结推广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创新发展典型经验;实施民营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负责培育发展民营骨干企业;承担市民营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和乡镇企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协调解决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

  2.服务体系建设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规划,统筹全市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小企业创业,培育创业主体,建立和完善创业辅导体系,推进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推动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指导中小微企业应用信息技术开展研发、管理和生产控制等工作;监测中小微企业发展情况,收集和发布中小微企业信息。

  3.创新服务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产业转型、结构优化升级、技术进步等有关专项计划;组织实施民营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工程,推进中小微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建设;推动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体系、信用担保行业的建设发展;促进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应用、专业化生产及与大企业配套发展,组织实施帮扶高成长性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发展工作;指导中小微企业制度创新,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机关行政编制112名(含市中小企业局行政编制1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总工程师1名,总经济师1名,中小企业局局长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2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中小企业局副局长2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1名(含中小企业局处长3名)。

  单列行政编制2名。

  五、其他事项

  (一)设立广州市大数据管理局,为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直属行政单位,正处级。主要职责:1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大数据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引导和推动大数据研究和应用工作;2协调、组织实施国家和地方数据技术标准,研究拟订基础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目录、技术规范和范围;3组织制定大数据收集、管理、开放、应用等标准规范;4制定智慧城市运行管理规范和部件标准并组织实施;5推动形成全社会大数据形成机制的建立和开发应用;6负责统筹规划建设工业大数据库,建立企业能耗、环保、安全生产监测指标等数据库,支撑两化融合公共信息平台的运行;7负责企业数据信息采集、统计、分析、报告等企业情况综合工作;8组织建设两化融合公共信息平台和工业大数据平台,统筹协调城市管理智能化视频系统建设,推进视频资源整合共享和综合应用;9承担广州超算和云计算技术平台的推广应用。设3个内设机构:规划标准科、数据资源科(视频资源管理科)、信息系统建设科。配行政编制15名,其中:局长1名(市副局级)、副局长2名(副处级)。

  (二)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纪检组(监察室),其机构编制事宜另文明确。

  (三)划入管理的事业单位。

  将原市科技和信息化局所属的广州市信息安全测评中心(挂国家保密局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测评中心系统测评广州市分中心牌子)、广州市无线电监测站、广州市无线电技术服务中心等3个事业单位,以及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所属的广州市经济贸易信息中心、广州质量保证中心等2个事业单位,成建制划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管理,其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四)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数按现在职在岗人员数17名(含单列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数3名)实行实名制管理,只减不增,待公车改革后另行核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5年5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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