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办函〔2018〕5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应急委各成员单位:《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3月27日
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以下简称运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运营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规范》《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广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广州市辖区范围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因列车撞击、脱轨,设施设备故障、损毁,以及大客流等情况,造成人员伤亡、行车中断、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因地震、洪涝、气象灾害等自然灾害和恐怖袭击、刑事案件等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因素影响或可能影响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时,依据相关专项预案执行,同时参照本预案组织做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后期处置等相关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决策。贯彻“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要求,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运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科学决策,提高救援效率。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区人民政府、市直部门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供水、供电、供气、通讯、交通、医疗等有关单位按各自分工,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日常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快速反应,协调联动。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联动处置,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及时准确传递信息,快速有效处置事件。
(4)平战结合,有效应对。各单位要将运营突发事件预防作为应急工作的中心环节和主要任务,建立责任体系,加强基础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监测预警、维修保养,强化检查督促,开展宣传教育,防止和减少运营突发事件发生。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处置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设立市处置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主要负责启动与终止应急响应,发布预警、险情、灾情及应急处置相关信息,组建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专家、应急队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建立跨区域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合作机制等。
总指挥:分管交通工作的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协助分管交通工作的副秘书长,市交委、住房城乡建设委、安全监管局、广州地铁集团主要负责人,市公安局分管负责人。
成员:市交委,市委宣传部、台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规划委、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委、水务局、卫生计生委、外办(港澳办)、城管委、质监局、安全监管局、气象局、应急办,广州供电局,广州海事局,广州警备区,武警广州市支队,中国电信广州分公司,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中国联通广州分公司,广州地铁集团,市水投集团,广州燃气集团,团市委,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以下称中国铁塔广州分公司),各区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交委,办公室主任由市交委分管应急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市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市指挥部日常工作;指导、协调运营单位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及应对工作;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监督管理;提出启动、终止本预案响应的建议;组织执行市指挥部的决策和部署;汇总、上报险情、灾情及应急处置相关信息;组织发布应急处置信息;组织完善城市轨道交通应急救援保障体系,协调建立健全应急处置联动机制;指导相关单位拟定并完善本预案操作手册和各配套专项应急预案。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1)市交委:负责市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应急人员、物资运输保障的综合协调和应急公共交通接驳;组织下属道路管养部门抢修因事故中断的道路;根据市指挥部决定,协调相关区人民政府参与联动处置;参与事故原因分析、调查和处理工作。
(2)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运营突发事件的宣传报道、事件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舆情收集和舆论引导工作,组织新闻媒体和网站宣传运营突发事件防范处置相关知识,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的管理;指导各处置部门及时发布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信息。
(3)市台办:协调处理事故造成台湾同胞伤亡的交涉、对外信息发布等事宜。
(4)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协调电信运营企业、运营单位及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建立健全800兆对讲等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在满足设备运行的条件下,保障应急联动单位在事故现场地上地下通信联络及联动指挥。
(5)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依法对事发地区实施封锁和道路交通管制;监督指导重要目标、重点部位治安保卫工作;依法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控制肇事者等特殊人员,维护社会秩序;组织、指挥、协调现场防爆、灭火和人员搜救工作,协助组织群众撤离;指导消防大队、中队与属地轨道交通车站建立联动机制,组织消防力量扑灭事故现场火灾;参与现场勘查、事件原因分析、调查和处理工作。
(6)市民政局:会同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因灾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7)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指挥部办公室轨道交通运营应急管理经费和处置工作经费。
(8)市国土规划委:参与轨道交通沿线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9)市环保局:负责现场环境监测,配合开展污染物监控工作和环境恢复工作,参与辅助决策和事故现场勘测、分析及事故次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10)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协调涉及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建筑工程施工坍塌事故的应急处理和抢险,对运营突发事件涉及的工程抢险工作提供专业抢险队伍及专家支援,参与事故调查和分析工作。
(11)市水务局:指导台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引发次生衍生事故的应急处置;指导、协调市政供水设施抢修、维护工作;当隧道内出现大面积积水时,调集抢险队伍、排水设备支援抢险。
(12)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协调紧急医学救援及疾病控制工作,建立紧急医学救援物资储备,保障紧急调度;参与事故调查。
(13)市外办(港澳办):协调处理事故造成外籍人员、港澳同胞伤亡的交涉、对外信息发布等事宜。
(14)市城管委:负责应急情况下燃气设施抢修、维护力量的组织和协调。
(15)市质监局:指导并参与轨道交通运营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组织事故调查。
(16)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指挥专业抢险队伍对运营突发事件中涉及的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进行处置;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专家组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运营突发事件提出相应处置意见;牵头负责事件原因分析、调查和处理工作。
(17)市气象局:负责现场气象监测预报,对恶劣天气进行趋势分析和预报,为事故现场勘查、分析和案件调查提供气象方面的协助。
(18)市应急办:协助市指挥部总指挥做好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检查落实市领导有关批示、指示。
(19)广州供电局:负责对广州供电局资产权属范围内的主、配网供电线路和设备进行故障修复和应急处置,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供电事故处置提供必要的应急支援。
(20)广州海事局:参与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跨江隧道、桥梁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水上人命搜寻救助和事发水域交通组织等工作;负责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1)广州警备区、武警广州市支队: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及有关规定,组织驻穗解放军部队、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参与应急工作。
(22)中国电信广州分公司、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中国联通广州分公司、中国铁塔广州分公司:负责管辖范围内通信基础设施的故障修复和应急处置,对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必要的通信保障。
(23)广州地铁集团:负责制定公司应急预案;组建专家组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负责应急运营组织、设施设备抢修、基础设施抢险等工作;启动本预案时,向市指挥部提供应急指挥平台、基础资料和决策建议。
(24)市水投集团:负责抢修、维护运营突发事件中受影响的市政供水设施。
(25)广州燃气集团: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区域发生的煤气、不明气体泄漏事故提供必要的应急支援。
(26)团市委:根据市指挥部指令,组织应急志愿者支援受影响车站和区域,协助指引、救援和善后。
(27)各区人民政府:制定区级应急预案,建设应急避险场所;负责成立属地救援指挥部;负责地面客流秩序维护及应急疏导,会同运营单位承担事故现场群众疏散安置工作,并做好志愿者及社会救援力量组织动员、后勤保障等方面的工作。
2.2 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官由市指挥部总指挥担任或由市指挥部总指挥指定1名市指挥部副总指挥担任。
现场指挥部主要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现场抢险救援方案,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队伍、设施设备和装备物资,开展专业化处置救援;及时向市指挥部汇报抢险救援工作及应急处置情况。
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抢修抢险组、灭火搜救组、疏散转运组、医学救援组、治安维稳组等工作组,开展专项应急处置工作。
(1)综合协调组。负责预警、突发事件信息收集汇总上报、对外宣传发布,各类指示指令下达及督办执行,后勤保障工作。由市交委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台办、市财政局、市外办(港澳办)、市气象局、市应急办、广州地铁集团、团市委等单位组成。
(2)抢修抢险组。负责受损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和水、电、气、交通、通信等市政设施设备抢修。由广州地铁集团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规划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委、市水务局、市城管委、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广州供电局、中国电信广州分公司、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中国联通广州分公司、市水投集团、广州燃气集团、中国铁塔广州分公司等单位组成。
(3)灭火搜救组。负责现场灭火防爆和人员搜救工作。由市公安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安全监管局、广州警备区、武警广州市支队、市水投集团等单位组成。
(4)疏散转运组。负责站内乘客疏散安置和公交应急接驳工作。由广州地铁集团牵头,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交委和有关区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
(5)医学救援组。负责受伤人员救治和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民政局、广州地铁集团等单位组成。
(6)治安维稳组。负责受运营突发事件影响区域交通管制和秩序维护工作。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交委、广州海事局和有关区人民政府组成。
2.3 专家组
市指挥部及运营单位根据需要分别设立运营突发事件处置专家组,对运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市指挥部专家组由建筑(路桥)工程、地质灾害、特种设备、公共安全、消防、危化品(燃气)、气象、环境、地震等方面专家组成;运营单位专家组由线路、轨道、结构工程、车辆、供电、通信、信号、环境与设备监控、运输组织等方面专家组成。
3 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测体系,根据运营突发事件的特点和规律,加大对线路、轨道、结构工程、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消防、特种设备、应急照明等设施设备和环境状态以及客流情况等的监测力度,定期排查安全隐患,开展风险评估,健全对杂散电流等风险的防控措施。运营单位应将涉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相关日常监测数据实时接入市交委的轨道交通运营监管平台,当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可能受到影响时,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交委。
市交委建立轨道交通运营监管平台,接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日常监测数据,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情况的日常监测,会同运营单位、公安、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安全监管、地震、气象、铁路、武警等部门,建立健全定期会商和信息通报机制,加强对突发大客流和洪涝、气象灾害、地质灾害、地震等信息的收集,对各类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并及时将可能导致运营突发事件的信息告知运营单位。有关部门应及时将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信息通报市交委。
3.2 预警
3.2.1 预警信息发布
市指挥部对可预测的运营突发事件发布预警。预警信息主要内容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对措施、自救办法、咨询电话和发布机关等。
运营单位要及时对可能导致运营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事件等级、可能造成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内设施设备及环境状态异常可能导致运营突发事件时,要及时向相关岗位专业人员发出预警;因设施设备故障、突发大客流、自然灾害等原因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时,应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等的规定及时、准确发布预警信息。
3.2.2 预警行动
预警研判可能发生运营突发事件时,运营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防范措施。对于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内设施设备及环境状态预警,要组织专业人员迅速对相关设施设备状态进行检查确认,排除故障,并做好故障排除前的各项防范工作。
对于突发大客流预警,要制定应急运营组织方案,加强客流情况监测,在重点车站增派人员加强值守,做好客流疏导,视情采取限流、封站等控制措施,必要时申请启动地面公共交通接驳疏运。市交委要及时协调组织运力疏导客流。
对于自然灾害预警,要加强对地面线路、设备间、车站出入口等重点区域的检查巡视,加强对重点设施设备的巡检紧固和对重点区段设施设备的值守监测,做好相关设施设备停用和相关线路列车限速、停运准备。
(2)应急准备。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立即进入24小时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并调集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3)舆论引导。预警信息发布后,应及时公布咨询联络方式,加强相关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3 预警调整和解除
运营单位要加强运营突发事件发展态势的监控,研判预警的突发事件等级发生变化或威胁消除时,严格依照预警信息发布的程序和途径调整或解除突发事件预警。
3.3 信息报告
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运营单位应按信息报告有关规定及时向市政府、市交委和属地区人民政府报告,事件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随时续报。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事件造成的伤亡及损失情况,事件类别和级别,事件原因、主要经过、影响范围和初步分析判断,事件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控制情况,需要有关部门协助处理、救援的有关事宜,事件报告单位、负责人、联系方式和报告时间等。
运营单位须同时将事件信息通告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和乘客。
市交委接到运营突发事件报告后,立即对情况进行核实和研判,及时向市政府、省交通运输厅报告。
运营突发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城市的,市交委应当同时通报相邻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根据运营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4个等级。
(1)Ⅰ、Ⅱ级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重大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指挥部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及时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价,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国家、省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后,根据国家、省的部署和指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Ⅲ级应急响应
较大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市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报请市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向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预案要求及职责,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Ⅳ级应急响应
一般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所在区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相关单位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市指挥部办公室或市有关单位派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区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 响应措施
(1)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运营单位立即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件发展态势。对于较大及以上运营突发事件,市交委立即派工作组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建立应急沟通联系渠道,协调指导运营单位开展先期处置。
(2)灭火搜救。灭火搜救组调派专业力量和装备,在运营突发事件现场开展以灭火防爆和搜救被困人员为主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现场救援队伍之间要加强衔接和配合,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3)疏散转运。疏散转运组按照预先制定的紧急疏导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迅速引导现场人员撤离事发地点,疏散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站点乘客至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口或安全地带,并妥善安置。
按照预先制定的地铁公交接驳预案,及时调整城市公共交通路网客运组织,利用城市轨道交通其余正常运营线路,调配地面公共交通车辆运输,加大发车密度,做好乘客的疏运工作。
(4)治安维稳。治安维稳组根据事件影响范围、程度,划定警戒区,做好事发现场及周边环境的保护和警戒,维护治安秩序;对事发地点周边交通秩序进行维护疏导,对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实施分区封控、警戒,防止发生大范围交通瘫痪;开通绿色通道,为应急车辆提供通行保障。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医学救援。医学救援组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的医学救援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相关人员的心理援助。
(6)抢修抢险。抢修抢险组组织相关专业技术力量,开展设施设备等抢修作业,及时排除故障;组织土建线路抢险队伍,开展土建设施、轨道线路等抢险作业;组织车辆抢险队伍,开展列车抢险作业;组织机电设备抢险队伍,开展供电、通信、信号等抢险作业;组织供水、供电、燃气、交通、通信等城市生命线抢险队伍,开展受损城市生命线的抢险保通作业。
(7)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综合协调组及时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通过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APP(手机应用程序)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运营突发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时间、地点、原因、性质、伤亡情况、应对措施、救援进展、公众需要配合采取的措施、事件区域交通管制情况和临时交通措施、信息发布机关和联系方式等。
4.3 应急响应的调整与终止
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造成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在运营突发事件现场处理完毕、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按“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结束应急响应。确认具备运营条件后,经负责处置的应急指挥机构批准,运营单位恢复正常运营。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运营单位会同医疗、民政、公安、财政等部门和事发地区人民政府成立善后工作组,制订善后工作方案,做好伤者医疗、死亡赔偿、受损设施赔偿等工作。
运营突发事件处置中发生人身伤亡的,事故责任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事故责任单位负责清除事故现场有害残留物,或将其控制在安全允许的范围内。
5.2 事件调查
配合上级部门做好特别重大、重大运营突发事件的调查工作。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分别由市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成立调查组,开展较大和一般运营突发事件的调查工作,查明事件原因、性质、人员伤亡、影响范围、经济损失等情况,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
5.3 处置评估
Ⅰ、Ⅱ级响应结束后,市指挥部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评估工作;Ⅲ、Ⅳ级响应结束后,分别由市、区指挥部及时组织对事件处置过程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应急处置评估报告。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协调电信运营企业、轨道交通运营及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建立健全800兆对讲等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合市指挥部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开展各类应急通信设备使用培训和应急通信保障演练,形成可靠的通信保障能力;在满足设备运行的条件下,保障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中国电信广州分公司、中国移动广州分公司、中国联通广州分公司、中国铁塔广州分公司负责修复和维护管辖的通信基础设施设备,为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必要的通信保障。
市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建立健全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通讯联络机制,确保各类信息传递及时快速。
6.2 队伍保障
运营单位要建立健全运营突发事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设施设备维护和人员应急抢修能力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公安消防、武警部队等要做好应急力量支援保障。卫生计生、环保、质监、安全监管、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部门要加强自有专业应急队伍建设和培训,确保联动处置及时到位。团市委和各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实施动员和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运营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工作。
6.3 装备物资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应急装备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储备。市交委、运营单位要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6.4 技术保障
支持运营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建立城市轨道交通应急管理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风险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6.5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道路应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保障人员疏散。
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应急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做好人员疏散路线的交通疏导。
6.6 资金保障
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事件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地方政府按管理权限协调解决。
市财政局对市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轨道交通运营应急管理的经费予以保障,强化系统设施设备建设和培训演练,提升应急指挥能力和处置水平。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市指挥部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预案应急演练。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有关职责分工,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7.2 宣教培训
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利用标语、电视、广播、报刊、通信、互联网等形式,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公众避险、自救、互救知识,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守法意识,提高职工、乘客和沿线群众的安全意识。要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定期开展相关培训,提高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处置能力。
7.3 责任与奖惩
对在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1)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交通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等。
(2)各成员单位、各应急工作组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于本预案印发实施后半年内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根据预案管理有关规定,市指挥部办公室定期组织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修订完善本预案。
(4)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修订,实施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可径向市交委反映。
(5)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穗府办〔2014〕6号)同时废止。
9 附件
运营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按照事件严重性和受影响程度,运营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运营突发事件: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2)重大运营突发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连续中断行车24小时以上的。
(3)较大运营突发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连续中断行车6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的。
(4)一般运营突发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者连续中断行车2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