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1年12月27日
荔府办规〔2021〕5号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应对疫情暖企纾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荔湾区应对疫情暖企纾困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若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商务投促局反映。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30日
(联系人:陈瀛,联系电话:020—81523176)
广州市荔湾区应对疫情暖企纾困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着力纾解荔湾区企业困难,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发展,努力把疫情影响降至最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
第一条【金融支持】
针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鼓励金融机构出台餐饮经营“急救包”、体育服务“福利包”、教育培训“大礼包”、创业担保贷款等定制化行业信贷产品。落实普惠中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信用贷款支持政策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协调金融机构采取延期还贷、展期续贷、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等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责任单位:区发改局)
对获得广州市专利权质押融资补贴的企业进行贴息,减低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利率。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联合金融机构发起规模为2亿元的文化和旅游企业纾困基金,面向有融资需求的文化、旅游企业开放申报(主要有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两类申报项目,涵盖旅行社、景区、动漫、游戏、短视频、园区等领域),帮助文旅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设立融资首贷中心、融资续贷中心,并减免企业申报债权融资的基础服务费用。(责任单位:区文广旅体局)
第二条【审批容缺】
在封闭封控管理期间,食品企业从业人员所持有《广东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有效期届满的可照常使用。对企业延迟开工造成的特种设备超期未检情况,开展提醒服务,同时协调检验机构开设“绿色通道”,待管控措施解除后,超期未检的特种设备优先受理,优先排期,优先检验。(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疫情防控期间,对已作出行政处罚审批决定的案件,当事人受疫情影响经营存在困难,自愿缴纳罚款,自动履行相关法律责任,并承诺后续合法合规经营的,提交书面的“减免加处罚款的申请”,经审批可减免加处滞纳金。(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第三条【租金减免】
按上级政策规定落实好对承租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非住宅物业的租金减免事项,加大对租金减免政策落实到位的监管力度。对未将租金减免落实到终端租户的二手租户(含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在落实租金减免过程中存在的不落实国家政策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各街道)
第四条【用工扶持】
加大企业用工保障力度,荔湾区内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成功为区内企业介绍员工稳定就业2个月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名员工给予职业介绍补贴200元,每家机构最高补贴5万元。该项补贴与上级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同属职业介绍补贴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补贴。(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第五条【税收优惠】
积极争取国家、省市税务部门支持,对疫情期间受影响的企业给予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优惠减免政策。(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第六条【创新帮扶】
加大文化创新创意产业扶持力度,安排专项资金,加快落实《广州市荔湾区文化创意产业扶持办法》政策,扶持荔湾区内文化创意产业业务拓展,争取相关产品优先列入政府采购目录。(责任单位:区文广旅体局、区财政局)
安排科技专项资金,加快对高新技术企业、广州市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奖补资金拨付进度,加快兑现对高企认定及小巨人入库的奖励。加快制定完善科技创新发展及科技人才政策,落实科技载体、科技型企业、产业人才等方面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区科工信局、区财政局)
推动企业实施标准化技术创新,加快落实《广州市荔湾区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芳村片区企业推行网上申请、递交电子版等方式,解封后再现场验证。(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第七条【暖企补贴】
加大对芳村片区内企业的暖企补贴力度。对芳村片区内2020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营业收入2.5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产值1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产值5亿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2021年全年营业收入(或产值)实现同比增速10%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增速20%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增速30%以上的,给予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科工信局、区商务投促局、区住房建设局、区统计局、各街道)
对芳村片区内的“四上”企业,在2021年1-4月实现营业收入(或产值)正增长,在2021年6月(若具体行业有疫情防控规定,则以规定可营业时间为准,下同)正常经营并报税的,正常经营当月比4月单月环比下降20%以上的,给予3万元纾困资金。(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科工信局、区商务投促局、区住房建设局、区统计局、各街道)
对芳村片区受疫情影响较严重的餐饮业、零售业领域的“四上”企业,因疫情影响暂时停业后恢复,在2021年6月恢复正常经营并报税的,按照每家企业2万元的标准给予复工复产启动资金补贴。(责任单位:区商务投促局、区统计局、各街道)
第八条【行业发展】
促进企业之间联动发展、拓展市场,鼓励企业互相采购疫情防控应急保障物资、生活必需品。对荔湾区企业(“买方企业”)在2021年6月期间购买区内其他企业(“卖方企业”)采购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给予买方企业采购额2%的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最高10万元。上述买方、卖方企业属于关联企业或有隶属关系的除外。(责任单位:区商务投促局)
鼓励荔湾区商业零售、住宿餐饮、农贸市场行业企业在区内增资扩产,对2021年12月31日前,商业零售、住宿餐饮、农贸市场在区内新设立网点(或门店)项目的,并且项目总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照项目总投资额1%给予补贴,最高补贴1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投促局)
由区财政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发放餐饮、商超、住宿等促消费券,进一步促进商贸服务业回暖。(责任单位:区商务投促局)
第九条【项目推进】
继续培育及引进优质企业,鼓励招商项目尽快注册落地,对项目落地后在2021年12月31日前纳入月度新增首次成为“四上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投促局、区统计局)
支持芳村片区内的用地项目有序推进项目建设,对原土地出让协议中的开、竣工时间及投、达产时间约定统一顺延2个月。(责任单位:区商务投促局、区白鹅潭管委会、区协作办)
本措施所指的芳村片区,是指荔湾区实施过封控封闭管理的石围塘街、花地街、茶滘街、冲口街、东漖街、白鹤洞街、东沙街、海龙街、中南街所辖范围。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国家、省、市出台的相关政策,荔湾区遵照执行。原《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加强疫情防控支持稳商暖企八条措施的通知》(荔府办规〔2020〕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