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
根据《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医保规字〔2023〕1号)及《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长期护理服务协议书》,我中心将开展本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服务机构)2024年度综合考核工作(以下简称年度考核)。现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2024年1月至2024年12月期间内存在协议关系的本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含定点护理机构及定点设备机构)。
二、考核内容
根据《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医保规字〔2023〕1号)《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长期护理服务协议书》及《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关于印发〈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经办工作操作指引〉的通知》(穗医保中管〔2023〕394号),制定《定点服务机构年度综合考核项目与评分标准》(见附件1,以下统称《评分标准》,满分为100分),据此对定点服务机构落实长护险政策、执行服务协议书情况进行考核、评分。
三、计分方式
(一)定点护理机构
(1)机构护理:总得分=综合考核项目得分+机构护理专项考核项目得分
(2)居家护理:总得分=(综合考核项目得分+居家护理专项考核项目得分)/1.2
(3)机构护理及居家护理:总得分=(综合考核项目得分+机构护理专项考核项目得分+居家护理专项考核项目得分)/1.4
属于提供“机构护理及居家护理”服务的机构但全年未开展居家护理服务的,按“机构护理”类别计算总得分。
(二)定点设备机构
总得分=综合考核项目得分+设备机构专项考核项目得分
四、考核程序
(一)组织自评
定点服务机构对照《评分标准》进行自评,并填写《定点服务机构2024年度综合考核自评表》(见附件2),在现场检查时提交自评表及自查报告。
(二)现场考核
1.实施时段截至12月底,具体时间由各医保分中心确定后提前1-2天告知;
2.由各医保分中心组成现场考核小组,对《评分标准》中属于现场考核的内容进行考核。
(三)综合评审
在现场考核的基础上,由我中心结合定点服务机构日常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审评分。日常考核主要内容如下:
1.定点服务机构长期护理保险费用审核情况和日常经办管理实际情况;
2.定点服务机构日常服务质量评价得分、满意度得分情况;
3.《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长期护理服务协议书》落实情况;
4.定点服务机构受医保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情况。
(四)结果反馈
各医保分中心将年度考核情况向定点服务机构反馈,对存在异议的情况进行复核。
定点服务机构应确保提供的资料和申报长护险基金支付的长期护理费用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如实提供参保人员发生费用明细。月度暂未拨付费用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按比例进行年终清算。具体按照《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医保规字〔2023〕1号)和《广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长期护理服务协议书》有关规定执行。
五、考核要求
请各定点服务机构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程序和要求,认真进行自评,客观、真实地报送有关材料,积极配合考核工作。在考核过程中发现存在捏造、伪造数据、材料等影响考核工作正常开展的行为,将按考核等次为不合格处理。
为做好有关廉政工作,请各定点服务机构在现场考核后协助填写好《定点服务机构2024年度现场考核工作廉政反馈表》(见附件3)邮寄至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1005室(地址:越秀区梅东路28号,邮编:510600)。请于现场考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寄出,逾期视为无意见。
如有疑问,请与各医保分中心联系。
专此通知。
3.定点服务机构2024年度现场考核工作廉政反馈表.docx
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