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工作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对海铁联运发展的决策部署,积极落实《南沙方案》,深度参与“一带一路”通道建设,促进广州港海铁联运发展,优化运输结构,加快推进广州国际航运枢纽和临港经济区建设,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进一步支持现代物流与供应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府办规[2025]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海铁联运奖励实施细则。
二、相关依据
本实施细则的制定依据为《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进一步支持现代物流与供应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府办规[2025]1号)
三、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 奖励对象、条件、标准及申请材料
(一)奖励对象
通过广州港码头装卸并经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任一铁路站点集疏运的集装箱托运人或收货人。
说明:广州港码头为广州港港区范围申领港口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人,铁路站点为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任一铁路站点。
(二)奖励条件
1.统计年度内,托运人、收货人通过广州港码头装卸船并经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任一铁路站点集疏运集装箱,且重箱量不少于300标准箱。
说明:重箱总量为该单位作为托运人或收货人的重箱量之和,一个柜只能统计到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其中一方重箱量之中。
2.以广州铁路站点为发站的集装箱由托运人申请奖励,以广州铁路站点为到站的集装箱由收货人申请奖励。
说明:一个柜只奖励一次,避免重复奖励。
3.铁路发、到站均在广州市内的不予奖励。增城西站、广州国际港站经铁路往返南沙港站、南沙港南站的集装箱纳入奖励范围,且同一铁路货物运单仅奖励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其中一方。
说明:发挥奖励资金最大效益,切实提升海铁联运效能,对铁路发、到站均在广州市内的情形不予奖励。但增城西站、广州国际港站经铁路往返南沙港站、南沙港南站要途径佛山、江门、中山等地,即需先绕行到市外后再到广州市内铁路站点,是铁路发、到站均在广州市内情形的例外,予以排除。
(三)奖励标准
铁路发、到站均在省内的,奖励标准不超过250元/标准箱;铁路发或到站在省外的,奖励标准不超过350元/标准箱。扶持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年度奖励总金额不超过1亿元。
说明:《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进一步支持现代物流与供应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提出“支持海铁联运发展,省内业务奖励不高于250元/标准箱,省际业务奖励不高于350元/标准箱,市级财政年度奖励总金额不超过1亿元”。
(四)奖励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委托代收奖励金的,委托代理人须同时提交双方签字盖章的授权协议文本(原件核对无误后予以退还)。
3.铁路部门出具的有关海铁联运箱量数据统计资料(原件核对无误后予以退还)。
4.港口经营人出具的有关海铁联运箱量数据统计资料(原件核对无误后予以退还)。
以上各项材料均须加盖申请人公章,多页的须加盖骑缝章。
说明:铁路部门与港口经营人出具的海铁联运箱量数据统计资料需准确一致。
第二部分 奖励实施程序
(五)箱量统计时间为2025年1月6日至2026年1月5日。
(六)申请人依据自己业务开展情况,自愿申请。达到奖励标准而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的,不予奖励。
(七)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申请奖励材料,向广州市港务局申请。
(八)广州市港务局应当在对申请材料通过第三方验证后拟定奖励方案,并在广州市港务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如公示期满无异议,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广州市港务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组织发放奖励资金。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广州市港务局暂缓发放与异议相关的奖励资金,并在30日内进行复核。
第三部分 监督管理
(九)广州市港务局应当对奖励资金专款专用,严格管理。
(十)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自觉接受广州市港务局的监督检查。对于谎报、瞒报及提供虚假信息的申请人,广州市港务局应当取消其奖励申请资格,依法予以追回已发放的相关奖励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一)各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按要求开展核查工作,遵循奖励资金审核流程,避免违规操作。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奖励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部分 附则
(十二)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月21日。如本细则有效期届满,但相关奖励资金拨付尚未结束的,应继续完成资金拨付。
说明:与《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进一步支持现代物流与供应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有限期保持一致。
(十三)若国家、省、市有新政策要求时按新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