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穗府令〔2015〕第123号)及《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医保规字〔2019〕11号)有关规定,参保人员死亡后,继承人在参保人员死亡之日起两年内没有申领其个人账户余额的,其个人账户余额纳入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同时,死亡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纳入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后,参保人员的合法继承人仍可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支取该笔资金。为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现提醒有关参保人员的继承人及时办结一次性支取其个人账户余额的手续,可支取金额以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核定为准。如已经办妥相关业务,请忽略本温馨提示。
具体办事指南详见:1、广东政务服务网-广州市-《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参保人员死亡,家属申请支取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办事指南;2、广东政务服务网-广州市-《自然人“身后事一站式”办理》办事指南。
附件:
(如已经办妥相关业务,请忽略)
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