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医保发〔2025〕8号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医疗保障数据定点医疗机构定向发布制度的通知
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医疗保障数据定点医疗机构定向发布管理,提升医保工作透明度,我局制定《广州市医疗保障数据定点医疗机构定向发布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2月27日
广州市医疗保障数据定点医疗机构定向发布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保障数据定点医疗机构定向发布管理,提升医保工作透明度,促进医保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信息互通、改革协同,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建立医保数据工作组更好赋能医疗机构发展的通知》(医保办函〔2025〕5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分值付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4〕11号)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通过向定点医疗机构定向发布医疗保障数据(简称医保数据),进一步提高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基金使用预期,合理配置资源,增进改革协同;进一步落实基金支出预算,加强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维护基金安全;进一步赋能定点医疗机构精细化管理,规范服务行为,防止由于不合理行为导致基金跑冒滴漏。
第三条 组建医保数据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医保数据定向发布具体实施工作。工作组由医疗保障部门医药管理、规划财务、医保经办、数据管理等相关工作同志和定点医疗机构代表、医疗保障专家等成员共同组成。
第四条 工作组下设行政管理组和专家组,医疗保障部门相关工作同志作为行政管理组成员,定点医疗机构代表、医疗保障专家作为专家组成员。
第五条 行政管理组职责如下:
(一)具体组织医保数据发布工作;
(二)评估医保数据发布建议;
(三)组织提取医保数据;
(四)组织做好数据分析、培训等工作。
第六条 专家组职责如下:
(一)提出医保数据发布建议;
(二)审核年度数据分析报告;
(三)宣传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成效,收集医疗机构对于数据分析、医保基金结算、支付方式改革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四)协助做好数据分析、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 工作组实行召集人负责制,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分管医药管理工作的领导担任召集人。行政管理组、专家组各设1名组长。
第八条 工作组召集人负责指导工作组开展工作,定期召集会议,共同商讨研究数据发布与应用。
行政管理组组长负责组织成员评估医保数据发布建议,组织做好数据提取、分析、培训等工作。
专家组组长负责组织成员研究公布的医保数据项目,组织审核年度数据分析报告,收集汇总成员的意见建议。
第九条 专家组成员由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及在穗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推荐产生。专家组成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熟悉医疗保险工作,具备相应数据分析能力;
(二)定点医疗机构代表主要为医疗机构的院领导或医保、财务等业务部门负责人,承担过国家医保局研究课题或发表医保相关学术文章的优先;
(三)医疗保障专家需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满5年,在卫生管理、医学统计、大数据分析相关专业领域社会公信力高,在相关行业协会中有影响力,承担过国家医保局研究课题的优先;
(四)具有高度责任心,能够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能按时参加工作组会议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条 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定点医疗机构及在穗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推荐专家组成员。优先从医保医药服务评价结果较好的定点医疗机构中推荐成员。
定点医疗机构代表需覆盖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人数不少于8人。
第十一条 建立医保数据发布审核机制,专家组提出数据指标及发布频次等建议,行政管理组组织评估并报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规定渠道予以发布。
发布的医保数据主要包括医保基金收支、医疗费用结算、按病种分值付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和效率等数据。对发布的数据指标实行清单管理,2025年数据发布清单见附件。根据工作组建议和业务实际,动态更新数据发布清单。
第十二条 建立医保数据定期发布机制,综合考虑数据产生的时效性、准确性等因素,分别采取月告知、季公布、年通报等方式,向定点医疗机构定向发布。
建立完善医保数据发布渠道,发挥好DIP模块查询统计、数据反馈等功能,月度、季度数据通过两定协同平台等方式发布,年度数据通过召开数据通报会等方式发布。
第十三条 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反馈数据仅作为内部工作使用,严格管理知悉范围,未经允许不得公开或通过微信、上网等方式传播。自行公开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人员和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工作组成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得以成员身份或者履行成员职责为由从事与工作组无关的活动;
(二)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底线,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假借工作组名义以权寻租、利益输送等;
(三)秉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切实履行职责,对数据分析和公开内容如实做好宣传解释,帮助医疗机构理解医保政策,引导合理预期;
(四)严格执行保密工作规定,严格管理数据知悉范围,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名义以任何形式对外公开数据。
第十五条 工作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有权调出名单,并告知本人及推荐单位:
(一)违反第十四条情形其中之一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党纪处分的,违反治安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以及有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三)因工作调整、健康问题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参加工作组会议的;
(五)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的。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医保数据发布清单(2025)
备注:根据国家、省要求及本市实际情况,确定数据公开频次,逐步发布上述数据指标。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