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等相关要求,创新探索我市告知承诺制审批与监管服务方式,结合前期试行情况,对《关于加强承诺制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与信用公示的通知(试行)》(穗建改〔2023〕3号)进行更新发布。
二、主要内容
(一)告知承诺制审批类型。
告知承诺制审批可分为容缺型和告知型,由审批部门自行确定。容缺型是指申请人以提交承诺书等方式替代部分申报材料或要求,申请人需要在审批部门确定的承诺期限内,向审批部门补充提交容缺材料,经审批部门确认后完成承诺事项的闭合。告知型是指申请人以提交承诺书等方式承诺符合审批条件或履行相应职责,审批部门不设定承诺期限,申请人也无需补充提交材料,相关部门后续依法开展事中事后检查。
(二)事中事后监管举措。
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承诺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审批部门要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能产生的后果风险等因素综合研判,采取网站通报、信用公示、停工整改直至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承诺人的相应责任。各审批部门形成合力,暂停失信申请人再次以承诺制方式申报审批的资格(不影响企业以正常途径申报审批事项),共同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诚信环境。
(三)信用公示栏目与期限。
“信用广州”网站——“信用公示”——“工程建设审批查询”——“不履行承诺信息”栏目。
根据《广州市工程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试行方案》(穗建改〔2018〕2号)》,不履行承诺信息在“信用广州”的公示期限为6个月。为鼓励企业守约履诺,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经审批部门确认承诺事项已履行完成的,不诚信公示信息可提前修复撤下。
(四)承诺制事项的延期申请。
申请人如因政府部门发布新要求、政策变动等客观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承诺期限内补充提交容缺材料的,应当在承诺到期前向审批部门提交情况说明申请延期,经审批部门同意后,可予以延期一至两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