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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海珠区创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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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1-07
  • 来源: 海珠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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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省、市相继出台了有关做好新形势下创新创业工作的工作意见,为更好落实加大对创新创业(孵化)示范载体的培育和扶持,我局制定了《海珠区创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2009年,我区根据《广州市创业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穗劳社函〔2009〕986号)要求,印发了《关于转发广州市创业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海劳社发〔2009〕34号,以下简称原办法),扶持并发展了一批区级创业(孵化)基地,优化了创业环境。但经过数年的发展,原办法已不能适应省、市关于促进创新创业工作的新要求,以及新形势下优化我区创新创业环境的迫切需要。为更好地发挥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功效,开展我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工作,提升区级创业服务平台,2017年制定了本级创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2019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的工作要求,按照《海珠区司法局对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审查意见》(海司法函〔2019〕169号),对广州市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发布的《海珠区创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删除了《海珠区创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海人社发〔2017〕9号)第六条:“……提交如下材料:……(三)基地申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第十条第二点:“提供材料……2.基地经营主体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这两项内容,即申请单位不需要提供该项材料。

  二、主要内容说明

  第一条是制定《办法》的目的和依据,加强创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是省、市的统一要求。

  第二、三条是我区创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定义,参照省、市创业(孵化)基地定义及服务范围,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四条是我区创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主要功能,参照《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创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16〕6号)第四条,结合我区实际优化后制定。

  第五至第七条是基地认定条件和申报、审核流程,主要参照市办法,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部分认定项目指标和条件予以调整和简化,主要调整内容如下:

  (一)对基地类型进行了明确。设置了综合型基地和创新型基地2种类型,其中综合型基地在综合了以往园区型、楼宇型、门面型等类型创业(孵化)基地的基础上再有所发展,突出了综合型基地在产品项目研发、技术成果转化、服务策划等方面的作用;创新型基地重点扶持运作灵活并具有特色的创新创业(孵化)载体,主要是顺应当前发展“互联网+”、文化创意、新兴产业技术研发等创新创业新业态的需要。

  (二)对相关指标进行了设置。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意见》(粤人社发〔2015〕166号)附件1中“地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电子商务类、特色型创业孵化基地和高校等投资设立的非营利性孵化基地可适当放宽),可孵化创业实体数量达到30个以上”的基本要求,参照市办法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相应设置了指标。一是在场地上。因应辖内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的情况,以及扶持创新创业新业态发展的需要,对两类基地分别设置了场地条件。对综合型基地设置了“从事产品项目研发、生产、商品经营销售、技术成果转化、服务策划等综合性创业(孵化)平台,总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其中用于项目孵化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的条件;对创新型基地相应降低了场地面积的标准,设置了“从事‘互联网+’电子商务、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创新创业(孵化)平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条件。二是在孵化对象上。为了明确2种基地的功能定位,突出不同类型基地的孵化重点,《办法》将“入驻创业实体20家以上,创业带动就业人数不少于100人”作为综合型基地认定条件之一,并对创业实体资格作出相应规范。将“入驻创业实体和创业团队总数不少于20个,其中创业团队入驻比例不低于30%”作为创新型基地认定条件之一,并对创业实体和创业团队的人员构成、主体资格和办公场地等方面作出了说明。

  (三)对基地申报、审核认定的程序进行了设置。为了确保海珠区创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程序的客观性和严肃性,认定程序采取申报、推荐、审核、终审验收、公示5个环节,并对申报材料和整体流程作出详细规定。

  第八条是基地认定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的利益回避条款。

  第九条是基地的日常管理,参照市办法制定。

  第十条是基地的评价。参照市办法并结合我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要求,对评价内容作出相应设置。一是基于首次认定的基地缺乏相关数据的考虑,把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作为基地评价内容,在基地认定后进行年审评价时一并考核。二是结合我区创新创业工作实际和创新型基地孵化对象以创业团队为主的情况,将入驻创业团队数作为创新型基地评价内容,并要求入驻比例保持在不少于30%的水平。三是为了科学评价综合型基地和创新型基地的社会贡献,要求综合型基地2年内新增创业实体不少于10个,创新型基地2年内入驻创业团队不少于10个。四是明确基地评价退出机制。

  第十一条明确《办法》的组织部门是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十二条明确认定为海珠区创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后的扶持补贴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按照区法制办的意见,认定为海珠区创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后的扶持事项,对使用方向或用途相同的奖励政策,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

  第十四条明确《办法》的实施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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