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金融〔2020〕5号
关于动产担保统一登记系统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
市政府相关部门,各相关机构:
为持续优化广州市营商环境,促进动产担保登记环境健康发展,提高动产担保登记效率,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国办发〔2019〕39号)的要求,广州市市场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部署,于近期启动我市动产融资担保登记机构整合工作。现将相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授权委托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履行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抵押登记职能。
在广州市市场监管部门上述动产抵押登记委托生效后,当事人在办理工作地区的动产抵押业务时(航空器、船舶、知识产权、机动车等特例除外),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操作规则》的规定,如实填写登记事项。登记当事人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二、当事人办理动产担保业务时,应在登记系统查询动产担保登记状况,该查询是办理动产担保业务的必要程序。对已在登记系统办理登记公示的动产,其业务风险由办理当事人自行承担。
请各单位着手做好先期准备工作,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市场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将另行通知有关具体工作事项。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
2020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