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规范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健康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广州市安全监管局编制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行政检查要点清单项目表》,供各区安全监管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参考对照适用。
(带★号为重点检查项)
企业名称 |
| 企业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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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 企业劳动者总人数 |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 | ||||
序号 | 检查要点 | 检查具体内容 | 法律依据 | 检查结果 | ||
1 | 基础管理 | (一)是否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 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 一) 项、第( 二) 项、第( 三) 项、第( 四) 项、第( 五) 项、第( 六) 项,第二十四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四条;《广州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条、第二十条;《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 是□ 否□ | ||
(二)是否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 是□ 否□ | |||||
(三)是否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 是□ 否□ | |||||
(四)是否建立、 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 是□ 否□ | |||||
(五)是否建立、 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 是□ 否□ | |||||
(六) 是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是□ 否□ | |||||
2 | 教育培训 | (一)是否制定和实施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计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广州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第八条第( 二) 项、 第九条第( 三) 项、 第十四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 | 是□ 否□ | ||
(二)是否主要负责人、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 是□ 否□ | |||||
( 三)是否组织劳动者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日常职业卫生培训★ | 是□ 否□ | |||||
( 四)是否组织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劳动者的专门职业卫生培训 | 是□ 否□ | |||||
3 | 危害报告 | ( 一)是否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或者变更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广州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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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否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评价结果存档并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是□ 否□ | |||||
(三)是否将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向劳动者通报★ | 是□ 否□ | |||||
4 | 日常防护 | (一)是否按照规定保证职业病防护设施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广州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四条; 《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第六条。 | 是□ 否□ | ||
( 二)是否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标准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 是□ 否□ | |||||
( 三)是否指导、督促劳动者做好个人职业病防护★ | 是□ 否□ | |||||
( 四)是否按照规定做好特殊工作场所的职业病防护★ | 是□ 否□ | |||||
(五)是否做好高温工作场所的职业病防护 | 是□ 否□ | |||||
5 | 源头控制 | (一)是否按照规定提供符合要求的工作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 “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 | 是□ 否□ | ||
( 二)是否依法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 三同时“ 工作★ | 是□ 否□ | |||||
( 三)不得隐瞒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木工艺设备材科 | 是□ 否□ | |||||
(四)不得使用国家禁止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材料 | 是□ 否□ | |||||
6 | 监测检测与现状评价 | (一)是否按照规定每年一次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十六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广州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 是□ 否□ | ||
(二)职业病危害严重或者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新确诊有职业病病例的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开展了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是□ 否□ | |||||
7 | 承发包 管理 | (一)是否违法转移或者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广州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 是□ 否□ | ||
(二)是否按规定统一协调和管理承包人、承租人的职业卫生工作 | 是□ 否□ | |||||
8 | 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 | (一)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公告告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广州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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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合同告知★ | 是□ 否□ | |||||
(三)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培训告知 | 是□ 否□ | |||||
(四)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个人告知★ | 是□ 否□ | |||||
(五)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作业岗位告知 | 是□ 否□ | |||||
(六)是否按照规定在工作场所、 作业岗位、 设备设施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 | 是□ 否□ | |||||
(七)供货单位是否为生产设备提供职业病危害警示 | 是□ 否□ | |||||
( 八)供货单位是否为生产材料提供职业病危害警示 | 是□ 否□ | |||||
9 | 健康监护 | ( 一)是否制定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计划和专项经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广州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 是□ 否□ | ||
( 二)是否如实提供、保管职业健康检查资料 | 是□ 否□ | |||||
(三)是否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和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 是□ 否□ | |||||
10 | 事故处理 | ( 一)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是否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所在地区级安全监管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七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93 号)第三条、第九条;《广州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 是□ 否□ | ||
(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是否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 | 是□ 否□ | |||||
(三)是否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需检查和治疗费用 | 是□ 否□ | |||||
11 | 特殊保护 | (一)是否按照规定保护职业禁忌劳动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三条、 第四条;《广东省实施(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五条、第六条。 | 是□ 否□ | ||
(二)是否按照规定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 | 是□ 否□ | |||||
(三)是否按照规定管理和保护劳务派遣工 | 是□ 否□ | |||||
监督检查人员签名: 检查时间:2018年_月_日 | ||||||
被检查用人单位签名: 检查时间:2018年_月_日 |
备注:检查具体内容的量化标准,请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监督检查重点事项表(2017
版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政法〔2017〕90号)和出版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业健康行政检查要点清单》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