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医保发〔2022〕41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服务全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大局,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工作,满足参保人员对便捷医疗服务的需求,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45号)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保互联网复诊服务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定点医疗机构,积极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开展医保互联网复诊服务,并按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指引做好各项实施准备工作。
二、疫情期间,已开通医保互联网复诊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保互联网医院)按规定为本市参保人员提供常见病、慢性病的医保互联网复诊服务。网上就诊诊查费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参保人员在医保互联网医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属于个人支付的部分,由参保人员与医保互联网医院直接结算;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医保互联网医院按规定结算。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