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推进粤港澳知识产权互认互通办法(试行)》的出台背景及依据
2019年2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要求依托粤港、粤澳及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机制,全面加强粤港澳大湾区在知识产权保护、专业人才培养等领域的合作。2019年8月15日,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明确提出促进我区与港澳地区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互融互通。作为全国唯一经国务院批准的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综合改革试验的区域,我区肩负着打造“知识产权制度创新实践探索区”的重任,有条件率先探索开展粤港澳知识产权互认试点工作。为全面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建立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合作新机制,结合我区知识产权工作发展实际,我局起草制定了《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推进粤港澳知识产权互认互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粤港澳知识产权互认10条”)。
本办法中的政策措施主要依据《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关于印发中新广州知识城开展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综合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89号)、《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穗埔大湾区〔2019〕2号)、《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促进办法》(穗开管办〔2017〕24号)、《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埔府规〔2018〕14号)、《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金融业发展政策措施》(穗埔府规〔2019〕13号)、《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支持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实施办法》(穗埔府规〔2019〕11号)等文件制定。
二、目标及任务
本办法围绕建立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合作新机制,以互通促互认,着力解决我区与香港、澳门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协同创新、互认合作、运营转化的问题,以实现三地知识产权优势互补、协同发展,把粤港澳大湾区打造成为世界级知识产权高地。
三、主要思路
“粤港澳知识产权互认10条”主要从机构落户、从业鼓励、仲裁调解、维权保护、金融支持、行业互动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以汇聚港澳知识产权优势资源,加强我区与港澳在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方面的合作。
四、主要内容
第一条扶持认定条件。规定港澳知识产权的认定条件,由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建立认定清单。除专利之外,将商标、版权等纳入本政策扶持范围。为避免重复资助,设置了从高不重复资助的条款。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是引进港澳知识产权并促进其运用转化的桥梁,因此,办法将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纳入政策扶持范围,以调动港澳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积极性。
第二条推进服务融通。第一款鼓励港澳籍知识产权从业者在我区设立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奖励标准参照《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专利代理机构的落户奖励以及知识产权“美玉10条”关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落户奖励。考虑到港澳知识产权从业者大多不具有内地专利代理资质且营业规模较小的情况,将专利代理业务量的申报要求调整为包括知识产权代理、维权、预警分析、交易转化等相关业务,同时降低主营业务收入标准至500万元。
第二款鼓励我区企业的港澳籍员工考取专利代理师等内地知识产权从业资质,拓宽执业渠道。为提升政策吸引力度,调动港澳居民的积极性,相较内地考取资质对企业予以2000元/人的标准,本办法将奖励标准设置为20000元/人。
第三条鼓励仲裁调解。结合港澳知识产权维权需求和原有政策执行情况,对港澳知识产权维权资助情形进行了拓展和延伸,将仲裁维权纳入资助范围。本区企业在港澳地区进行仲裁的知识产权案件,或本区企业在广州知识产权仲裁院进行仲裁的涉港澳知识产权案件,按照仲裁费用50%给予补贴。本区企业在港澳地区提起知识产权仲裁并获支持的,将按照案件实际发生律师费的30%予以资助。
为鼓励港澳籍居民担任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广州知识产权仲裁院、黄埔区人民法院的陪审员、仲裁员、调解员,对符合要求的人员给予奖励,并对成功调解涉港澳及涉外案件的人员给予额外奖励。
为集聚知识产权调解资源,帮助有需求的企业对接港澳调解机构,对粤港澳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给予资金扶持。
第四条强化维权合作。参照知识产权“美玉10条”关于维权资助的条款,本区企业在港澳地区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并胜诉的,将按照案件实际发生律师费的30%予以资助。
第五条设立IP金融超市。明确设立知识产权金融超市,提供一站式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每年按照其实际运营费用50%给予资金扶持。
第六条提供担保保障。第一款阐述港澳知识产权担保融资的运行模式。通过向指定的国有担保公司申请提供保证担保的方式,开展港澳知识产权的质押融资。同时明确港澳知识产权可以享受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的风险补偿。
第二款旨在降低担保融资成本。对担保机构单独予以贷款金额2%的政策补贴,调动担保机构积极性。同时对本区企业以港澳知识产权进行担保融资所发生的评估费、担保费或保险费给予100%的补贴,减少企业因港澳知识产权担保融资所产生的成本,提高企业的积极性。
第七条推动融资租赁。对本区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融资租赁业务的,参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贴息标准,给予本区企业融资租赁金额3%的补贴。为调动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知识产权融资租赁业务的积极性,每年按企业实际贷款金额的1%给予融资租赁公司奖励。
第八条开展证券融资。知识产权证券化属创新金融新业态,为鼓励本区企业以港澳知识产权为载体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同时考虑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发行团队和公司付出的成本,对形成一定示范效应的发行人按实际发行金额的2%进行一次性奖励,且奖励中10%部分可用于奖励团队个人;对参与证券融资的企业给予融资金额3%的补贴。
第九条加强行业互动。第一款提出设立知识产权学院,发挥中新国际知识产权创新服务中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作用,为我区创新主体对接港澳知识产权国际化服务资源提供支撑。
第二款主要参照《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支持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实施办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对在本区举办以港澳知识产权为主题的专项培训、展会、论坛活动的企业,按实际举办费用的30%给予补贴,以促进港澳知识产权要素在区内的对接合作。
第十条实现同等认定。为提高港澳知识产权在区内的运用转化,在区级奖励补贴或资格认定中,港澳知识产权与内地知识产权享受同等待遇,可以作为本区项目的认定或评审依据。为推动中新知识产权合作,本办法将新加坡知识产权参照享受本办法项下资助或奖励。
本办法有效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