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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区政府投资公共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 2018-04-07
  • 来源:从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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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化区政府投资公共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体例和主要内容是怎样的?

答:本实施办法共三十条,具体规定了采用“代建制”进行建设管理的项目范围、项目移交条件、职责与分工、组织实施、资金管理、项目的监督和责任等内容。内容主要包括:

(一)第一章总则(第一至第七条)

本章是实施办法的总括性规定,分别规定了本实施办法制定的目的与依据、内容涵义、采用“代建制”进行建设管理的项目范围和项目移交条件。

(二)第二章职责和分工(第八至第十条)

本章明确了在公共建设项目代建工作中,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国规局、区住建局、区代建中心以及项目业主单位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和分工。

(三)第三章项目组织实施和资金管理(第十一至二十一条)

本章明确了项目业主单位和区代建中心在公共建设项目代建工作中的组织实施与资金管理工作。

(四)第四章监督要求与责任追究(第二十二至二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各有关部门对代建项目的建设管理行为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二十四至二十六条规定了未按规定开展招标投标工作以及有关机构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造成代建项目出现严重后果的责任追究。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区代建中心加强对项目参建单位管理的相关措施。

(五)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至三十条)

本章规定本实施办法的生效时间。

二、制定《从化区政府投资公共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目的和依据是什么?

答:区第一次党代会提出以“一核两翼三带”、“三横三纵”优化城区发展格局的目标,各项工程建设项目日益繁重,区代建中心作为政府投资的公共建设项目、特别是社会民生项目的代建单位,负责对政府投资的区属公共建设项目实施集中建设管理,制订《从化区政府投资公共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加强项目代建管理,对于提高政府公建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16〕36号)、《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从府办〔2017〕1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实施办法>及配套制度的通知》(粤财规〔2017〕2号)和《从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从化区建设项目代建中心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从府办〔2017〕2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出台本办法。

三、“代建制”和“区属公共建设项目”分别指的是什么?

答: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区政府设立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即“广州市从化区公共建设项目代建中心”(以下简称“区代建中心”),对政府投资的区属公共建设项目实施集中建设管理,负责组织立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招标等工作,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保证质量安全和工期进度,竣工验收后移交项目业主单位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区属公共建设项目”,是指:(一)建筑工程,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及业务用房,以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社保、人防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二)区政府指定实行代建的其他项目。

四、哪些项目可以采用“代建制”进行建设管理?

答:以财政性资金为主要来源,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并且总投资额800万元以上的区属公共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

总投资不足800万元的项目,交通、水务、市政、园林绿化等项目,区政府指定实行自管的项目,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政府投资区属公共建设项目可不实行代建制,并由项目业主单位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建设;上述项目确需实行代建的,由项目业主单位牵头汇总各相关部门意见并报区政府同意,可实行代建制。

五、采用“代建制”进行建设管理的项目移交条件是什么?

答:原则上项目业主单位必须完成项目用地保障(包括征地拆迁、管线迁改、三通一平移交等)和建设资金保障后,再移交区代建中心实施代建工作;如一些特殊项目尚未能达到上述条件但需先移交区代建中心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业主单位应就代建项目存在的问题制订一份解决方案(明确解决问题的时限)报区政府批准同意后再移交。

六、政府投资公共建设项目代建工作采取什么管理模式?

答:代建工作采用“实行共建、分工合作、责任共担”的管理模式。区代建中心具体负责区政府批准项目业主单位委托的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代表出资人和项目业主单位履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职责,在实施过程中,对所有参建单位(包括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服务单位)的指令均由区代建中心统一发送。项目业主单位和区代建中心应就代建项目签订《建设管理协议书》,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管理的范围、内容、目标和双方的职责等内容。

七、区属公共建设项目如何组织实施?

答:(一)项目业主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规定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区发改局审批。项目业主单位为区直部门下属机构的,应当先报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由区发改局审查并报请区政府同意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采用自管或代建制,应由区发改局在项目立项批复中予以明确。

(二)区代建中心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区发改局核准的项目招标方式,按规定程序选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并办理相关委托手续。

区代建中心负责督促项目参建单位科学合理做好项目质量、安全及工期进度管理,确保项目按期保质交付使用。

区代建中心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归档项目建设各阶段的文件资料,建立有关档案。在向项目业主单位办理项目使用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及相关资料向项目业主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项目交付使用后,项目业主单位负责项目维护管理工作,承建单位负责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内的工程质量保修。

八、区属公共建设项目资金如何管理?

答:区代建中心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严格做好投资总量和进度控制,遵循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实行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管理。区财政局负责概算评审,加强对代建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更有利于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到实处,发挥更大的作用。

九、区属公共建设项目如何实行监督管理?

答:按照职能分工,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城管局、区住建局、区审计局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严格对代建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区发改局牵头负责对代建项目的建设管理行为实施监督管理,按照规定组织项目稽察和项目建设后评价。

区财政局负责对代建项目的资金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区国规局负责对代建项目的建设用地实施监督管理。

区城管局负责对代建项目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未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行为进行查处。

区住建局负责对房建类代建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和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专业分工对代建项目建设过程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区审计局依法对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代建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与代建项目相关的设计、施工、供货单位取得代建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区监察委负责对有关部门履行项目管理职责中依法守纪、廉洁自律、审批工作效率等情况进行监督。

区代建中心建立健全代建项目信息网上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代建项目的有关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十、区属公共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哪些行为应当被追究责任?

答:区代建中心未按规定开展招标投标工作的,由区有关行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区代建中心及有关行政机关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代建项目出现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区代建中心加强对项目参建单位的管理,建立参建单位履约诚信评价体系,对参建单位在代建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进度控制等方面的履约诚信情况及服务态度等进行评价,并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对造成投资失控、工期延误和质量安全事故的,区代建中心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追究相关参建单位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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