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61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粤委办﹝2015﹞28号)、广州市农村土地流转财政补助实施方案(穗农〔2018〕163号)等文件依据,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五大条十五点,包括:
(一)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1、扎实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2、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
3、健全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
(二)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
1、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
2、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平台。
3、构建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体系,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
4、严格规范土地流转经营行为。
(三)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1、加快培育壮大家庭农场。
2、规范提升农民合作社发展水平。
3、鼓励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4、大力发展“一村一品、一镇一业”。
5、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强化农业社会化服务。
(四)加大扶持力度
1、加大财政扶持力度。①完善健全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体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②落实土地流转、仲裁调解工作经费。③加大对流转农户及新型经营主体的补助。④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
2、完善各项扶持政策。
3、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五)做好组织保障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三、政策对流转农户及新型经营主体的补助情况
自2019年起,区级财政预算安排土地流转专项资金,用于补助符合条件的承包农户(转出方),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家庭农场、土地股份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符合以下条件且流转期限3年以上的予以补助:
①承包农户(转出方):连片流转面积达100亩(含100亩)以上的,对流出土地的承包农户一次性给予400元/亩的补助。
②家庭农场、土地股份合作社、龙头企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转入方):对以承包土地经营权折价入股面积200亩以上的土地股份合作社,一次性给予200元/亩的补助;对连片租赁农村承包土地面积达500亩(含500亩)以上的龙头企业,一次性给予200元/亩的补助;对连片租赁农村承包土地面积达100亩(含100亩)以上的家庭农场,一次性给予200元/亩的补助;对于连片租赁农村承包土地面积达100亩(含100亩)以上并用于发展集体经济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给予200元/亩的补助(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照执行)。
③第三方流转服务机构:对符合条件且帮助农户通过集体资产交易平台成功流转土地的第三方流转服务机构,按当年享受补助资金的土地流转面积5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助。
从2019年开始受理申报,具体的申报、核实、拨付以及相关资格条件等另行制定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