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保障医疗机构工作秩序 维护医患
双方合法权益的通告
云府〔2010〕8号
为切实保障我区辖内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秩序,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通告》(卫通〔2001〕12号)及广东省卫生厅、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通知》(粤卫〔2007〕5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通告如下:
一、医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医务人员的依法执业行为应当受到全社会尊重。医务人员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努力改善服务态度,讲究医德、医风,提高诊疗技术水平,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并与患者之间建立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的良好医患关系。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就诊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
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侵害患者的合法权益,违者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患者及其家属应遵守医疗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
四、医患双方发生医疗纠纷时,医疗机构应向患者及其家属介绍有关患者的诊疗情况及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并认真、及时、妥善处理;患者及其家属应依法按程序解决医疗纠纷,不得寻衅滋事。
五、医患双方发生医疗纠纷时,医患双方选择协调处理的,应当遵守如下规定:双方协商应当遵循自愿、依法、实事求是和有效的原则;应当在医疗机构指定的地点协商;参与协商的双方人员各不超过5人,并有代表本方处理医疗纠纷的有效证明;双方协商应当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进行。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蓄意聚众在医疗机构内外进行非法集合、游行、示威,经劝说无效的;
(二)聚众占据医疗机构或医疗办公场所,寻衅滋事,故意损坏公私财物,严重干扰正常医疗秩序的;
(三)威胁、侮辱、恐吓、围攻、殴打医务人员或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严重影响医务人员正常工作及生活的;
(四)利用封建迷信扰乱医疗机构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者骗取财物的;
(五)在医疗机构内外挂横幅、设灵堂、烧纸钱、摆花圈、贴标语、发传单的;
(六)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或以尸体相要挟,经劝说无效的;
(七)抢夺患者、他人或医疗机构医疗文书,以及与医疗纠纷相关的医疗证物(如药品、卫生材料或医疗器械等),经劝说无效的;
(八)涉及社会黑恶势力,发生打、砸、抢、烧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
(九)其他严重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的行为。
七、各医疗机构要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医疗纠纷,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必须及时与公安部门沟通,并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妥善处理好“扰医”事件。公安机关要负责组织警力按照属地管理和归口管理原则,提前介入,积极处置,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八、患者就诊、治疗要按章交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诊疗费用;医疗机构出具有效的出院通知后,住院患者不得以任何理由长期占据病床拒不出院。
九、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其尸体必须按规定及时处理。传染病患者的尸体必须及时火化;其他病因死亡患者的尸体应立即移放太平间。死亡原因清楚的患者尸体应及时移至社会法定停尸场所或火化。未经医疗机构允许,严禁将尸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内其他场所。
十、死者家属对患者死亡原因有异议时,可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要求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十一、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