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进一步鼓励招商单位引资奖励办法》分四章、共20条对参考文件及精神、招商单位申请条件及职责、奖励条件及兑现标准、相关说明和其他要求进行了说明,其中:
第一章为“总则”共2条,主要介绍办法制定背景和依据以及实施单位。
第二章为“招商单位”共4条,主要介绍:
(一)招商单位认定的基本条件。
(二)招商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如主动了解政策导向、熟悉本区区情、协助项目办理手续等,如招商单位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经指出后未能纠正的,区投促局有权不发放奖励金,且有权追回已发放奖励金。
(三)项目备案要求。明确了招商单位需在招商项目在本区注册或增资前向区投促局进行报备,未备案的项目不得申请奖励。
(四)资格取消情形。包含不符合认定条件、申报虚假材料、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
第三章为“奖励与兑现”共5条,主要对奖励情形、奖励标准进行阐释:
(一)鼓励招商单位积极利用外资。对外资新设和增资项目的奖励条件及标准进行了说明,明确了在办法有效期内新设或增资500万美元以上的单个外资项目,以外资入统金额为基数,以三年内累计实缴外资额计算比例,予以招商单位最多500万元的奖励。
(二)鼓励招商单位引进优质项目。对优质项目(含内外资项目)的奖励条件及标准进行了说明,明确了在办法有效期内引进注册本1000万元或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根据项目达到规模以上入统和产值营收等要求的情况,予以招商单位5万到30万元不等的一次性奖励。
(三)鼓励招商单位引进重大项目。对重大项目的奖励条件及标准进行了说明,明确了在办法有效期内引进世界500强、央企、中国500强、民营500强投资项目,省级以上专精特新“小巨人”项目,独角兽项目等品牌项目,以及在产值营收、固定资产投资、经济发展贡献方面达到要求的重大项目,按办法相关标准予以招商单位10万到50万元不等的奖励。
第四章为“附则”共9条,主要介绍办法有关词条定义以及相关注意事项。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