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预案》修订原因
目前我市现行的《广州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穗府办〔2019〕8号)于2019年7月印发,为我市应对广州市燃气突发事件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降低了燃气突发事件给社会和群众带来的生命和财产伤害。为避免出现燃气突发事件过程中出现衔接不上、指挥不畅、职责不清、推诿扯皮等现象,进一步健全广州市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运转有序、反应迅速、措施科学、处置有力的应急体系,建立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机制,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织修订了《广州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于11月颁布实施。现就该预案解读如下:
二、《预案》修订的背景和依据
根据《广东省应急管理“十四五”规划》“应急预案管理全面强化,修订《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各级各类专项预案制修订工作有序推进,‘五立足、五结合’等应急演练模式不断创新”的要求,结合《广州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穗应急委办〔2023〕10号)“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广东省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文件要求,同时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燃气突发事件的危害,高效、有序地进行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燃气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对原《广州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新修订的《预案》由7个章节组成,分别为总则、组织指挥体系、运行机制、应急保障、监督管理、附则、附件,与《广东省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基本保持一致。新《预案》主要调整内容包括组织指挥体系、信息报告、分级响应、信息发布与舆情应对、后期处置等内容。
(一)关于组织指挥体系
《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组织体系包含领导机构、专项指挥机构、工作组和现场指挥机构、工作机构和专家组,并明确“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根据本级行政区域应对突发事件工作需要,参照市设立或者明确专项指挥机构,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和组织协调指挥等工作”,因此在总体预案的组织体系下,新《预案》设立了包含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及办公室、应急处置一级成员单位、应急处置二级成员单位、现场指挥部及工作组、地方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前方工作组和专家组的组织指挥体系,并结合《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初判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初判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应对”的规定,明确“初判发生一般燃气突发事件,由区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区级人民政府视情设立现场指挥部;较大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可设立市燃气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指挥燃气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应设立市现场指挥部,并建立与上级应急救援现场指挥机构联通机制”,与市总体预案应急管理体系保持一致。
参照《广东省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粤办函〔2023〕267号),新《预案》在燃气突发事件市指挥部副总指挥长增加了市人民政府协助联系燃气管理工作的副秘书长、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消防救援支队主要负责同志,删除了“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市公安局副局长、事发地区政府主要领导”,体现了公共安全领域统一指挥、专常兼备的应急管理体制。
在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方面,新《预案》增加了11个成员单位,分别是市委网信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商务局、文化广电旅游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气象局,中国电信广州分公司,同时参考《广东省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粤办函〔2023〕267号)及各部门反馈意见对相关部门职责进行补充完善。
(二)关于信息报告
依据《关于加强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工作的意见》的规定:“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的系列通知要求,敏感信息和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要求边核实边报告”,明确信息报告时限要求,对应增加相关内容,完善信息报告程序。
(三)关于分级响应
按照《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市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从高到低分为I级、II级、III级、IV级四个等级”,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件级别,明确不同级别事件对应的响应启动决策单位。
(1)原《预案》中,发生Ⅰ级、Ⅱ级燃气事件,市指挥部办公室应按本预案4.1规定报送信息,相关单位应立即赶赴现场核实情况,设立现场指挥部,并按《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
新《预案》中,明确由总指挥长提请广州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第一主任决定启动I级响应,由总指挥长报请广州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2)原《预案》中,发生Ⅲ级燃气事件,市指挥部办公室应按本预案4.1规定报送信息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由市指挥部启动本预案,设立现场指挥部并指挥实施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新《预案》明确由总指挥长决定启动III级响应,市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3)原《预案》中,发生Ⅳ级燃气事件,由“当地燃气管理部门”决定启动本地区应急预案,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新《预案》明确符合一般及一般以下燃气突发事件情形的,由区指挥部或市燃气管理部门决定启动IV级响应,市燃气管理部门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派出前方工作组组织指导协调事发地应急处置工作。
(四)关于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纪要》(〔2020〕2号)第二点第五项中的要求“完善突发事件舆情引导机制,建立与应急管理同步的舆情应急机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体系和突发事件举报制度,加强新媒体管理制度机制建设”,参照《广东省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新《预案》增加了“(3)舆情引导。加强燃气突发事件舆情收集、研判和报告,将政务新媒体作为突发事件舆情收集、回应、引导的重要平台。根据舆情传播不同节点,及时、滚动发布事件处置进展的权威信息,维护社会稳定”内容。
(五)关于后期处置
新《预案》按照《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明确对不同级别的突发事件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评估,调查人员包括燃气、应急、公安、消防、市场监管、总工会等部门相应人员及行业专家。同时,增加“燃气突发事件年度综合评估要求: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于当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燃气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抄送市应急管理局。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燃气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